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如何分配股权 (技术入股的方法)

技术入股和合作入股,技术入股对入股人的风险

文件对技术入股也给出了非常大的优惠政策。对于什么样的技术可以,文件非常明确的指出:

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专利技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文件没有提到是那种类型,也就是都可以。对于三个部委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一般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文件,这里没有明示的还有两项是: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中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作为Ⅱ类知识产权,认定评分中得分较低。但技术入股过程中涉及到的这些知识产权价值,没有给出相应的判断。应该是尊重市场的选择吧。

技术成果如何入股?文件如下表述: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要注意的是:技术入股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是股(票)权。技术经双方确认值500万元,技术持有方要求一半折股,一半给付现金,这样交易安排就不能享受本政策优惠。

这里为什么文件提出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呢?

对于企业将技术转让,投资入股现行税法是视同转让的,如果技术此次转让在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过程中还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当然技术需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减免需要税务机关备查。由于存在这样一项不错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但个人要去申请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就比较困难。

对于企业和个人不属于上述列举的知识产权类型,如果有“非专利技术”就不能享受本政策规定。同时,非专利技术转让要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太可能会通过。如果觉得该项技术有市场价值,最好申请专利或申请成文件列举的这些知识产权形态。

技术入股后的新企业,当然要完成知识产权的转移手续,技术的登记形态要发生变更——表明技术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同时,技术成为新公司的资产,资产的摊销也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优惠政策。税法上一般要允许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允许在后续的赢利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就应该是完税后的,之前资产计税基础是缴纳过税的。而这个政策优惠的真的不是一点点。技术入股,没有完税,但技术资产的摊销允许在今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该项技术的价值税务机关一定是会非常关注的。采用技术入股方式,并希望能采用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定要客观公允的对技术价值进行评估。

案例:张教授有一项专利发明,市场评估价值300万元,大山公司愿意引进张教授发明专利,专利投资入股的股权比例为20%。大山公司实际上是增资了300万元,对应20%股权。假设大山公司原注册资本240万元,现在增资20%,也就是原来240万元注册资本稀释为80%,新增加注册资本60万元(240÷80%×20%=60),对应股权20%。企业账面增加300万元无形资产,同时增加实收资本60万元,资本公积240万元(300-60=240)。同时假设专利发明摊销期限为10年,每年度摊销的30万元,允许在大山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