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83条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搁浅)

哈喽啊,各位亲爱的小伙伴,笔者来了。

今天咱们接着讲“草案”,近期准备持续把“草案”讲完。

日更法律科普是笔者在2022年底的发心,笔者承诺要日更十年!

每天写一条,不多写,也不写多 ,避免篇幅太长,也避免花费各位小伙伴太多时间,个把分钟读一篇小文,或有些收获,以后谁再提起强制执行,咱也能跟他聊上几句,咱也是半个专业人士了,这就是对笔者最大的鼓励了。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笔者是一名专注于执行实务的从业者,曾在某公司执行一线工作过十多年的执行老司机,现为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副主任、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郑州)中原强制执行中心的负责人,范炜炜执行律师团队创立人

看过许多执行法草案的专家解读,但是大多都存在专业性过强、术语过多的问题。

法律,作为与现实结合紧密的实务性规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是普适的、简明的、易懂的,能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且熟知的。

本着“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的初心,笔者想为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就想结合自身经历,讲一点大家能听得懂的、接地气的、轻松愉快的法律科普短文,博各位小伙伴们一乐,在此同时如果大家还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些许收获,这就算是对笔者最大的肯定了。

好了,书归正传,好戏正式开始。

昨天咱们讲完了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第二节“对一般债权的执行”,今天开始讲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咱们看一下某总公司关于“草案”第十二章的说明“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特殊执行方法,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现在咱们就开讲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未上市、挂牌股权、股份的查封”,主要是就是咱们通常理解的小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至于这个权和份该如何区别,咱们接着往下看。

我先把条文给小伙伴们列一下,大家先熟悉一下今天要讲解的条文,有个印象,然后听我给您慢慢讲。

第一百六十一条 查封有限公司股权、非上市未挂牌股份公司股份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公司。

今天的条文有两款,字数很少,内容很简单。

笔者会把小伙伴们当作今天第一次读笔者的文章,笔者会分句拆开了给小伙伴们讲解,必须保证每一位小伙伴都能够彻底整清楚,弄明白。

笔者的口号是包教包会,掰开揉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大家的学习。

OK,咱们正式开始今天的条文讲解环节。

咱们先看第一段, 查封有限公司股权、非上市未挂牌股份公司股份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这一段是说某公司要“查封”老赖作为股东持有的“股”,在“有限公司”的叫“股权”,在“股份公司”的叫“股份”,当然这里的“股份公司”是 非上市 ,也就是在小伙伴们炒股都知道的沪深两市、北交所、什么大盘小盘科创板等等“未挂牌”,没有在那些地方挂牌子,也就不能在那些地方卖吆喝。

对于上边说的这两类公司,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老赖持有的“股”是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直接卖的,因为没有牌子,如果某公司要“查封”这种股,就“应当”must必须“通知”咱们小伙伴常说的工商局,新名字叫“市场监督管理局”,小伙伴们都知道,这个“局”是主管公司的登记事项的,所有注册的公司,不管大小不管有没有牌,都需要去这个“局”的小本本上记录一笔,作为 公司登记机关 ,收到了某公司的“通知”,就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对老赖的股的“查封登记”,在小本本上记录清楚,之后任何人想改变登记,没有某公司的新“通知”是不OK的,是办不成事的。

讲到这里,小伙伴们是不是已经明白了,这个“局”,其实就是咱们之前第七十二条讲过的“协助义务”的“组织”。

接下来再看第二段,“ 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公司。 ,这一段是对上一段对“股”的“查封”的补充,是说,某公司“通知”了某“局”,办理了“查封后”,某公司还“应当”必须must再“通知”一下股所在的“公司”,而且要“书面”形式,白纸黑字让这个“公司”知道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老赖虽然是股东,但是他的“股”已经被某公司控制了,所以老赖一些股东的权利是受限的,至于受什么限,咱们留到以后再讲。

关于这个股的查封问题,笔者再补充一句,关于查封老赖的“股”,实务中曾经是很有分歧的,就有过不同的某公司,有些向某“局”送了“通知”要求“查封”的,也有向“公司”送了“通知”要求“查封”的,那到底送给谁是有效的?其实,根据某总公司操作手册,还有某“局”的联合说明,现行是要求以“通知”送给 “公司”要求“查封”为准,而某“局”只是一个“登记机关”,在小本本上登一下记,进行一下“公示”,起了一个广而告之的作用。

不知道小伙伴们会不会奇怪,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执行法草案要进行修改,改变顺序呢?这个啊,根据笔者的理解,小伙伴们想一想,如果“查封”生效是依据“通知”老赖持股的“公司”,如果有多家不同的某公司给“公司”送了“通知”,谁先谁后,谁先生效谁轮候,一般是要依据送达的时间先后的,这个时间大多时候是依据某公司的“送达回证”,再结合“公司”的内部记载,讲到这里小伙伴们是不是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很难避免“公司”弄虚作假,也不排除跟老赖关系好的一些小伙伴,通过“公司”倒签的形式把自己的顺位提前,而要避免这种人性“恶”的可能,换个顺序,交给某“局”,毕竟是国字头的大公司,是公家单位,而且小本本是留痕的,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彻底堵死了老赖和某些打小算盘的小伙伴的小心思。

讲到这里,草案第一百六十一条也就差不多讲完了。

笔者还要再补充一句,给小伙伴大概说一下关于“股”的“权”“份”“票”的区别。小伙伴们可能也知道“有限公司”叫做“权”,没上市的“股份公司”叫做“”,上市的“股份公司”叫做“”,why?其实很好理解,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少,只需要按照比例来确定大家的股的权利就可以了,因此就叫“权”,而“股份公司”的股东人很多,需要细细拆分成一份一份的,因而叫做“份”,而上市公司,人就更多了,为了便于交易,早期是会给一张小纸条,而这个纸条就被称为“票”,再详细的,就需要结合“公司法”来讲解了,其实“公司法”也确实是跟执行法有许多的关联,以后笔者想详细讲一下“公司法”,先等笔者先备备课,小伙伴们先慢慢敬请期待。

OK啦,草案第一百六十一条就讲到这里吧,明天咱们继续讲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看看关于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一些权该如何执行,小伙伴们敬请期待吧。

根据这个进度,预计七月中旬能够讲完草案的所有内容,后续该讲什么,笔者还在考虑,反正还是讲执行,笔者会深耕执行领域。

笔者曾说过有所为有所不为,笔者不会认领七八项业务专长来凸显自己很牛掰,笔者只懂一项法律业务,那就是“执行法律实务”。

预计今年下半年咱们会讲完草案的全部内容,不知道小伙伴们对笔者有没有信心,反正笔者是信心满满,而且越写越有感觉,相信接下来的条文讲解会更精彩。

随着讲解的深入,之前反复讲过的知识点笔者就不再反复车轱辘话去说了,建议小伙伴们一定抽空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这样能对执行有一个全面认识,今后学习执行法律才会更轻松。

各位小伙伴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笔者一定会积极采纳。

笔者力求把枯燥的条文用有温度的活生生的段子给大家整通俗了,不仅要可乐,还要可口可乐。小伙伴们的认可是笔者写法律科普文的动力。

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更加努力笔耕不辍,跟着小伙伴们一起成长,把科普短文写得简洁但不简单,简约但不简略。

今天的科普小文就讲到这里了。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笔耕不辍,更加努力,有所为,有所不为,向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跟着卓建大家庭一起成长。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咱们明天见,拜拜~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搁浅,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冻结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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