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常用语 (流行语潮流用语)

无论买卖大小,做生意都需要证件齐全。去年,一则农民因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被判决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近日,有关此新闻的最新消息再次成为社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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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

2015年2月15日,家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十组的王力军收到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的传唤。案由系没证从事粮食收购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尽管王力军向警方自首,并退缴了所谓非法所得6000元,2016年4月5日,临河区法院还是以王力军贩卖玉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王力军说,“干这行的,有一千多人,都没有证啊。我这样做,除了赚点差价,还可以让农民省事,其实帮了农民,怎么就成了非法经营?”

但判决结果下来后,王力军不打算上诉。因为是缓刑,王力军不用去坐牢房。他说,“这样我就满足了。上诉,不知道还要花多少钱。这次这个事,我不仅把挣的6000元上缴了,还被罚了两万元,还有活动费用,前前后后,总共花了好几万,我得种10年的玉米才挣得回来。所以,算了吧,认命吧!”

转折

2016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再审此案指令时指出,王力军的收购玉米行为,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最高法同时指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出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王力军表示,如果再审判决自己无罪,我将重操旧业,毕竟这个行当,不仅可以养家糊口,还可以帮农民。

网友评论

“做小买卖没发证的多了去了,都判刑?”

“卖粮食赚差价有问题吗,那些倒卖房子的又怎么讲?”

“法律应该和上学一样,都学学。”

“最高人民法院还是算做了件该做的事。”

“2017出门流行语,你有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