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定位后,安徽P2P网贷平台如何赢得未来?

三不定位后,安徽P2P网贷平台如何赢得未来?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如果从银行介入算起,哪一年算互联网金融元年已无确切考证,但是2015年一定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正式有了监管。《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市场定位、主体、权力、义务、责任等内容,并对规范市场秩序提出了规定。

虽然《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策空白,但是对其实际价值和作用仍需要时间和实践验证。从实践情况和研究的角度来看,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完善。本文拟从《指导意见》为P2P网贷的定位提出商榷。

一、对P2P网络借贷定位的认识和分析

定位是P2P网贷的核心问题。在《指导意见》出台前,P2P网贷等同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定性于一般的中介平台。在《指导意见》中对P2P的定位是:“(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款贷**。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样的定位,归纳起来有两个要点:一是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法司法解释规范。二是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撮合双方,不得参与借贷、提供增信、非法集资等。说得通俗点就是P2P本质还是民间借贷,P2P平台只能当信息中介,撮合借贷双方。核心词的定位是:P2P平台是信息中介。

这样的定位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我把它总结为三不:不全面、不准确、不实际。

一是不全面。没有将个人对企业、企业对企业的网络*款贷**行为纳入定性,只是将个人(个体)对个人(个体)的网贷行为纳入其中。覆盖面太小,不全面;也不符合现有平台的实际情况。

根据“安徽金融+”的长期监测,安徽P2P平台中90%以上都有企业贷产品,即通过个体和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显然,这种业务并不在《指导意见》界定的个体网络借贷范畴,也不在网络小额*款贷**范畴。那么,这种平台的监管性质如何界定?是否涉嫌违规或者超范围经营?更为严重的是,这不是安徽P2P网贷平台的区域性特征,放眼全国,绝大部分网贷平台都开展企业贷业务,这也正是网贷平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顽疾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

二是不准确。简单地将P2P网络借贷定位于信息中介,有两个问题:首先《指导意见》中的定位犯了语法错误。文中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前两项“信息交互、撮合、”是信息中介的职能无疑,而后一项“资信评估”就是十足的信用中介的职能了;其次在后面规定的“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与现实情况大为不符。现实中,除像“拍拍贷”等极少数平台坚持完全的单纯居间服务外,绝大多数平台提供了额外的增信措施,如建立风险准备金,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资金托管等。根据国情,为了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都提供了增信服务。国内平台提供额外的增信,也是基于国内信用环境不佳的现实而作出的无奈选择。

三是不实际。不切合现有平台的实际情况,详见前两点所述。

就在《指导意见》发布时间不长的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其中对于网络借贷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款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款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款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款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与《指导意见》有了对接:P2P网络*款贷**属于民间借贷,适用《民间借贷若干规定》。

细细品读《民间借贷若干规定》这段文字,字里行间透露出的含义也是非常清晰的:如果P2P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如果借贷双方产生纠纷,要求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网贷平台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款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P2P网贷平台可以不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担保。

但是遗憾的是,最高院的规定并没有沿用《指导意见》给P2P网贷定位于信息中介,而是模糊地定性为“提供媒介服务”。

鉴于此,如何定位网贷平台,一是要实事求是,二是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二、定位于资金借贷中介平台

根据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我认为将P2P网络借贷定位于资金中介平台或资金借贷中介平台更合适。

首先,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社会信用状况是“信用体系的发展程度低,信用秩序相当混乱,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忽视甚至践踏社会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在此信用状况下,以信息平台的作为,是无法将借款人的全面信息披露给投资人的,也无法保证投资人的投资安全的。在网络平台上,分散的投资人本身并不具备专业投资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只有通过平台的线下客户调查、*款贷**人实力分析、风险分析和判断,加上合适的协增信措施,才能使投资人资金安全、收益稳定。

追溯到P2P的历史不难发现,P2P在其原产地——英、美等国西方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一种十分纯粹的信息中介机构。美国不论是监管还是征信体系,都比我们国家要健全得多,其关于P2P的监管条例多达数十条,而且美国的征信体系相当完善且透明,包括个人信用记录、社保号、个人纳税、银行账号等,都是个人可以查阅得到的。征信体系的高度完善,使得P2P平台能够摆脱信用、担保等职能,专注于做一个信息撮合的服务平台。出借人可以在各种信用机构查询到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风险完全由个人甄选并承担,P2P平台不作过多干预。但是这种P2P模式到了中国,却非常行不通。由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完善这一特殊国情,P2P在国内的发展被率先贴上了“中国特色”标签,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平台,都会宣称本息保障,某家老牌平台甚至是行业内首开“平台担保”先河的P2P平台。这无异于将P2P的发展往相反的路上带,本来是提供信息撮合的业务模式,到了国内却演变成了需要承担风险的信用担保平台。

做信息中介,需要建立在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和大数据的收集、加工、整理和分析能力的基础上。更需要投资人本身对于投资项目的预测和把控。但就目前的行业情况来看,首先,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征信系统,尚没有完善或者说建立起来,投资借贷中最关键的信用问题不解决,投资本身就像是裸身上镜,很难让人有安全感。此外,对于目前的投资人来说,他们自身的投资知识和相关的专业水平并没有上升到一个自我把控和预测风险的水平,如果此时的P2P平台仅仅是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存在的话,等于说把投资项目的巨大风险转嫁到了并不成熟的投资人身上,这是极不负责任的。

简单地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是简单照搬西方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罔顾中国信用现状,忽视投资人利益保护的做法,必将在现实中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损失,使中国的P2P网络借贷走入死胡同,使整个行业面临灭顶之灾。

其次,符合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实际状况。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功的依据就是实事求是。我国现在在线运营的3600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绝大多数都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平台,大多提供增信服务。在P2P业务中,客户调查、资信评估、风险分析、判断和防控风险等环节,与线上的服务相结合,才能够实现更安全、全面的服务,这也是取信于投资人、增强平台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陌生人向陌生人借钱,如果没有中介人或者中介人不提供增信(担保等)是很难实现的。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民间借贷最繁荣的浙江、广东两省,同样也是P2P平台最多的地区。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的人们,对于向陌生人放贷的接受程度已经很高——只要利率足够高,钱借给谁,用在哪里,出借人并不太介意。而P2P平台某种角度正是这类民间借贷的网络版,区别则是通过P2P平台,借款人所在地放大到全国范围,而出借人对借款人则更加不了解。这个看似有些危险的方式为何能够大行其道,关键在于其能够有效的弥补传统银行和民间借贷的两大短板。一是传统银行对借款人要求太高、自身效率又太低;二是民间借贷对出借人出资也有一定的门槛,且地域性较强,经常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而在P2P模式下,借款人相对更容易借到钱,将借款项目、金额、利率上传到P2P平台即可。对于出借人的门槛也足够低, 100元不嫌少,50万元、100万元不嫌多。回报率则远远高于银行的理财产品。不过,这个看似完美的链条,却不一定都能够保证成交。因为即便只投资100元,也存在一个问题——凭什么相信陌生人?在江浙地区的民间借贷链条中,至少还有一个熟人呢。为了解除出借人的疑虑,P2P平台有意无意中将自己变成了那个“熟人”。中国的P2P最早起源时,只是起信息中介的角色(类似于早期的淘宝网),P2P平台对借款人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不负有审核义务,全凭诚信。但是,这种模式在被引入到征信体系落后的中国后,由于没有很好的解决出借人的疑虑,因此成交率很低。P2P平台的盈利模式是根据成交额按一定比例向借款方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换言之,成交率、成交额越高越好。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开始添加“增值”服务,如在线下对借款人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调查、扣押借款人一定的保证金、引入担保机构、向出借人承诺保本…。在此情景下,P2P平台已经完全从“信息中介”变成了有一定限制的“信用中介”了。在这里,有一定限制的“信用中介”区别于“信用中介”,担当和行使了民间借贷中介的角色和功能。形式上,类似于传统银行的“委托*款贷**”,实质上,承担的风险则要远远大于“委托*款贷**”。民间借贷中介是不允许非法集资的,与银行的信用中介完全不同。大量民间借贷中介已经借道互联网,做起了P2P平台的业务。看上去是在线上运营,其实大量的工作还是在线下进行的。

第三,与平台经营范围更贴切。要说清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下面三个概念。

什么是信息中介、信用中介、资金借贷中介?

信息中介是利用市场的不对称,依靠提供信息来获取居间盈利的机构;信用中介在金融市场中,则承担着更多的风险防范职能。资金借贷中介兼有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功能,既可以完全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适当提供增信(担保等)服务。

金融机构(银行)吸收存款,然后将资金贷放给借款人;存款人所在乎的是银行的偿债能力(即银行的信用),而不在乎借款人是谁,也不在乎借款人的信用。金融机构(银行)在这里起了「信用中介」的作用,不论借款人到期是否还款,存款人都可以要求银行偿还本金。

信息中介则是指中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的相关信息,以促成双方的交易。信息中介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是一个居间法律关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中,借入者信赖的是出借者的信用,而信息中介仅充当提供这种信用的信息来源。

借贷中介机构的操作方式是作为中介平台,将有投资需求的放款人和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撮合在一起。借款人以房产等作抵押,放款人获得抵押权并发放*款贷**,从而有效配置了民间资本。全面审核借款人情况是中介机构的义务。这是积极的方面,相反,许多中介机构对*款贷**人并不作严格细致的贷前调查,有些甚至仅凭私人关系半天之内就办好所有借贷手续,为放贷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提高了经营风险。这种经营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导致社会问题。一旦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或无力偿还借款,就会引起债务纠纷。由于诉讼程序复杂,有些债权人往往会借助社会黑势力通过*力暴**手段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讨借款,影响社会安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比三类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归属于借贷中介平台的定性。

第四,符合最高院的法律规定。最高院的《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将P2P网络借贷定位于“提供媒介服务”,对照文中所述,符合民间借贷中介的定位,有别于信息中介的定位。

三、结语

事实上,资金借贷中介真的很难当。信息中介对是否成交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完全取决于信息的对称程度;而银行信用中介的地位是有国家做背书 (保险)的。定位于民间借贷的P2P网络借贷能够发展到今天,完全是市场需求导致的结果,也是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结果。因此,除非明令禁止P2P存在,否则,对于资金借贷中介这个个角色,不能简单的以“是非”来划分,而是应该以“实力”来划分。有多大的实力做多大的事。实力弱的,只能当信息中介;实力强的,可以当信用中介。网贷之家数据显示,纳入统计的34家问题P2P平台,平均成立时间为3个月左右,其中2/3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出问题时,平均每家待还金额3300万元。换言之,出现问题的多是那些实力不强又小马拉大车的P2P平台。由此,当下监管层亟需推进的,就是尽快出台划分实力的标准,也就是准入门槛,比如资本金、“风险准备金”、银行存管等。

目前国内很多P2P借贷中介平台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借贷合同和债权转让模式,依靠自身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借款人的信息作出全面有效评估,联合征信公司,通过大数据分析,规避或打击恶意欠贷者,既能对投资人利益起到有效保护,又可以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本文作者:安徽省盐业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总经理 谷新生,同心圆典当自媒体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