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给工作生活带来便利,
但有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网络社交平台
组织卖淫!
从传统的拉客招嫖的方式
逐渐向“网络”化交易演变,
从线下到线上。
甚至办理假身份证、假大学生证,
以此假冒女大学生卖淫。

近日,南昌市青云谱检察院审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对涉案人成某等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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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女大学生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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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成某,罗某等三人
在青云谱区一住宅楼内设立了卖淫窝点,
在网上以各种名义招聘年轻女孩子,
并将其介绍至全国各处的卖淫窝点负责人,
一旦介绍成功,
各卖淫点负责人便会向他们支付介绍费,
价格为每人一万余元。
当女孩到达卖淫点后,该点的负责人帮其办理假身份证、假大学生证,以此假冒女大学生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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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因生活困难愿意出卖处女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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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三人还会在网上购买市民的个人信息,用手机微信加有钱男子为好友,组织卖淫人员钱某、黄某、李某某等人假冒的女大学生名义和对方聊天,谎称因生活困难等原因愿意出卖处女身。

为了让对方相信卖淫人员是处女,
卖淫人员会先将
海绵沾上鸽子血制作成假血块,
卖淫人员进行*交性**易前
会将假血块放入阴道内,
以此假冒处女提高交易价格。
警方调查发现,成某等人组织卖淫活动时非常谨慎,所以交易都是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一旦与嫖客达成协议,双方会在微信上约定交易时间、地点及交易价格,交易完成后通过微信收取一千元至一万元不等费用。
敲重点!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守住底线,
洁身自好,
才是最好的安全措施!

来源 : 南昌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