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取钱不还的后果 (到银行存款为啥不给存3年定期)

到银行存钱钱不知去向怎么办,到银行取钱银行钱不够怎么解决

过去,人们遇到这样提问:“你有钱会怎么办?”

多数人会这样回答:“存银行啊。”

现在的人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人不会再回答把钱存在银行里了。造成这个原因的是人们理财的渠道更多了,但影响人们存款积极性的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的公信力降低了。人们把钱存在银行里,经常发生存款不翼而飞的离奇事件。

最近,笔者的一位老同事打电话说:“我老伴去银行办理续存款,银行的一个副行长让我老伴买理财产品。到期以后,银行卡里没有钱。我和老伴投诉后,银行说,是我老伴自己把钱取走了。”

笔者帮助这位同事查询了一下,发现同事的老伴确实去银行办理了定期存款的续存业务,银行人员也确实动员她购买了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到期后钱也确实被取出来了。由于同事的老伴手里没有任何凭证,这件事情也就无法查明是谁的责任。笔者虽然是律师,也无法帮助这位同事。这件事情却进一步证明:现在的商业银行确实不大安全,存款人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损失。

两年前,笔者接到工商银行某支行的业务员电话:“先生,你的银行卡里有很多余额,你能不能在我们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笔者立刻表示不满:“我的银行卡里的存款余额,你是怎么知道的?”

银行的柜员说:“我在银行里工作,看到你的存款信息不也是正常的吗?”

笔者不由地出了一身冷汗,银行有明确的规定,未经存款人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权查询储蓄人的存款信息。可是,这个银行工作人员竟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查询存款人的存款信息。看来,钱在银行里也不安全。这件事情发生后,笔者减少了这张银行卡的存款额度,笔者觉得银行让人感觉不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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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某地的李先生辛苦攒的500万元全都存在银行里。有一天,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存款减少了300万,他立刻去银行查询,要求银行给自己一个说法,但银行置之不理。

李先生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将挪用自己的300万元存款返还。银行答辩:“原告李先生的存款到期没有自动续存,因李先生有一笔300万元的*款贷**到期了,银行便将李先生的到期存款偿还了到期*款贷**。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存款到期未办理续存手续,视为自动取款,银行有权将客户的到期存款直接偿还欠款。”

李先生不接受银行的答辩,他反驳道:“我从未在银行办理过*款贷**,也没有授权银行使用自己的存款用于偿还*款贷**。”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李先生对银行主张的*款贷**合同及相关文件不认可,要求银行提供相关*款贷**文件和取款凭证进行司法鉴定,以确认银行抗辩意见的真假。

银行却辩称:“由于*款贷**涉及到其他客户的隐私信息,无法公开*款贷**的相关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银行未经客户授权不得挪用储蓄人的存款。原告李先生诉称自己没有在银行*款贷**,也未签署过*款贷**合同,并提供了自己存款的相应证据。同时李先生主张自己并未授权银行使用自己的存款用于偿还债务,银行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权使用李先生的存款偿还他的*款贷**,并同时证明李先生*款贷**是真。被告银行辩称客户存款到期未办理续存手续视为自动取款,并可以用于偿还客户的*款贷**,既无证据,也无法律依据,应该确认原告李先生的存款被银行挪用的事实成立。

由于被告银行并未能提有原告李先生署名的*款贷**合同文件证明银行的抗辩理由,属于应该提供而未能提供证据的情形,因此,无法证明银行挪用李先生存款行为的合法性。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李先生兑付500万元的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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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烟台佳人递公司在烟台银行某支行存入1000万元的资金。一年后,该公司对账时发现账户中有997万元被他人转走。

佳人递公司将烟台银行某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涉案支行返还其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

银行辩称:2009年刘某先后从王某波和王某风兄妹处借得大量高利贷;王氏兄妹于2011年向烟台银行某支行介绍三家公司到支行开户,其中就有佳人递公司。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这三家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之机,指使他人为公司私设账户密码;并悉数将这三家公司的账户存款共计83972400元(包括佳人递公司的997万元)的存款控制在自己的私人账户里的犯罪行为与银行无关。

被告银行抗辩认为:“刘某与王氏兄妹、佳人递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佳人递公司是王氏兄妹介绍给刘某的;王氏兄妹又是专门从事放发高利贷业务的,刘某挪用佳人递公司的资金是为了给王氏兄妹放发高利贷并从中获利,即刘某挪用佳人递公司的存款是该公司的默许行为。2014年刘某因为合同欺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故,烟台银行某支行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银行内部员工却未能恪尽职守并监守自盗 ,银行应该负全责。故,法院判决该烟台银行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被挪用的存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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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褚建经朋友李勇介绍,到贵州六盘水一家银行存款500万元,银行发给存单,约定存款期限1年,到期不再续存。

存款后,李勇当天向褚建支付了4万元利息,要求褚建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挂失、不得转让、不得质押、不得查询。

定期存款不得提前支取比较容易理解,很多定期存单,都有这个要求;但不得挂失、不得转让、不得质押,不得查询存款情况却没有。令褚建没有想到的是,在存款的第2天,李勇便伪造了存单,在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转走了褚建的500万存款。

不久,褚建发现自己的5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后,他找李勇交涉,李勇赔偿了褚建500万元。

不久后李勇案发,警方查明,褚建虽然从李勇手中获得赔偿500万,但没有参与犯罪,没有处理他。但褚建所得的500万元,却作为涉案资金,由警方扣押并随卷由法院判决返还给银行。

一年后,褚建拿着存单到银行要求兑付。银行认为,褚建已从李勇处获得500万赔偿。该赔偿款虽然被警方扣押,也只是褚建自己的事,损失应由褚建自行承担。

双方协商不下,褚建将银行诉至法院。庭审中,褚建主张:自己将500万元存入银行,双方之间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到期还本付息属于合同义务,否则属于违约。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用伪造存单从银行转走自己的存款500万,银行未尽到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没有丢失存单,也没有泄露密码,存款在银行因非自己的责任丢失,自己没有过错。因此,银行有义务兑付自己的存款本息。

银行抗辩认为:褚建为获取高额利息,从浙江来到贵州存款,不符合常理;褚建泄露存单复印件和密码,致使李勇转走银行存款,褚建存在过错;褚建知道李勇转走存款后,从犯罪人处获得500万赔偿,既不告知银行,也没报警,放任李勇等人继续作案,存在过错;褚建已从李勇手里获得500万赔偿,资金没有受到损失,无权要求银行兑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警方调查结论,褚建来贵州存款,只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不存在和犯罪份子勾结的情形;褚建既未丢失存单,也未泄露密码。褚建的存款被犯罪分子骗取,自己不存在过错;褚建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有义务向储蓄人褚建兑付500万本金和利息。

这几个案例告诉人们:眼下的商业银行并不那么诚信了,到银行里存款也不能保证安全。所以,人们到银行办理存款时,一定要注意定期查询存款信息,保护好存款的密码并在存款后立即更换初始密码,才能保障存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