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识,过错推定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受害方举证加害方具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只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能认定侵权责任。但有些侵权行为,要求受害方能够举证四要件确实是强人所难,本身就是受害者还要承担那么严苛的举证责任,必然维权困难。《民法典》对特别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就做出了特殊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实行加害方过错推定责任。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哪些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为“过错推定”?

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识,过错推定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

徐州市铜川区赵宝2019年7月驾车下班途中,路过一道路施工路段,因道路封闭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伤车辆受损。经两级法院审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施工方负绝大部分责任,对赵宝的医疗、误工和车辆损失费用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案例回放

案件事实

2019年7月15日8时许,原告赵宝驾驶轿车沿徐州市昆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昆仑大道与金山东路交叉口东200米处,因道路施工,右侧道路被围栏封堵,原告向左打方向轧到路中间一堆建筑垃圾,车辆失控,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8月9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作出编号为第2019071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上述内容,该证明同时载明:施工路段事发现场使用隔离护栏封堵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赵宝在该路段发生事故是因为自己观察疏忽、操作失误还是道路施工警示标志不全造成的无法查清。

案发路段施工人为被告中铁四局第二工程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徐州市中心医院诊疗,支出合计2237.61元,车辆损害严重送修。

赵宝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认为自己无过错的,应举证证明,加害人没有证据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载内容,被告中铁四局第二工程公司作为施工人未能在施工路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明知事发路段为施工路段,在驾驶机动车经过时应减速慢行谨慎观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被告的部分赔偿责任,酌定30%为宜。被告中铁四局第二工程公司应按照70%的比例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赵宝医疗费1566.33元、误工费3500元、交通费140元。

根据原告新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赵宝车辆损失134400元;维持一审人身损害赔偿判决。

笔者说法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属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事故。根据《民法典》规定,原告赵宝只需要举证被告具有违法行为(施工不设立标志)、损害事实(医疗损失和车辆损失)、因果关系(公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即可,无需为加害方具有主观过错而举证。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有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施工方,如果施工方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警示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两条规则明确要求过错责任举证在行为方,如果行为方不能证明采取了设置明显标志、清理、防护和警示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还有哪些特别侵权行为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列举如下:

8周岁以下儿童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医疗机构也有过错推定责任之情形。 《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动物园对动物管理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读者能看到这儿,那么以后当爱车被路边折断的林木损害时,知道怎么做了吧?!

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1258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常有“天来横祸”,但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伤害,俗称“冤有头,债有主”,除非不可抗力或自身行为,任何伤害都应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一方。《民法典》第1165条这样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