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美国三位男性法官分别就同一被告的三起案件作出判决,一致认为,在公共场合未经被拍摄者允许而拍摄衣着完整的妇女并不构成犯罪。
三起案件的被告被指控犯有非法摄影罪,他在公共场所跟踪妇女,并拍摄她们的“私密处”以获得性满足。

案情
2016年3月,金斯波特警察局不断接听惊恐妇女的电话,她们都有相同的故事:一个男人脸上带着“令人毛骨悚然的笑容”,手里拿着手机在购物时缠扰了她们。
很快,警方便锁定了嫌疑人大卫·埃里克·兰伯特(David Eric Lambert)。
兰伯特坦承,他在沃尔玛、霍比大厅和钱树等商场拍摄女性臀部的特写镜头以满足性欲。他坦白道,“我并不是要吓到任何人,只是出于个人目的拍摄了这些女性。”
他强调说:“我从未在互联网上发布过任何拍摄的图像与他人共享。” “实际上,我并不认为我做错了什么,因为所有事情都是在公共场所做的。但是,我意识到这肯定跨越道德界限。”
兰伯特承认,他在金斯波特的六个主要零售商场中拍摄了20多个女人的视频。不过,警方最后仅确认三起案件,并移交起诉。
一审判决
三个独立的陪审团一致认为兰伯特构成非法摄影罪。其中一个陪审团还认定兰伯特性侵,因为他在钱树商场拦截骚扰了该名女子。

为兰伯特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对指控的犯罪提出质疑,认为兰伯特在公共场所拍摄妇女的行为上并非犯罪。
沙利文县刑事法院法官詹姆士·古德温(James F. Goodwin Jr.)根据陪审团的认定以及兰伯特曾有淫秽和性威胁行为的历史而判处其4年徒刑。
上诉审法官的观点
田纳西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法官凯利·托马斯(D. Kelly Thomas Jr)、詹姆斯·库伍德·维特(James Curwood Witt Jr.)和托马斯·伍德尔(Thomas T. Woodall)认为,辩护人的观点是正确的,他们共同或分别驳回了对兰伯特的非法摄影的定罪。
法官们认为:“在商场中任何人的视野下,被害人都是穿着衣服的。” “没有证据表明兰伯特试图在她们的衣服下面拍摄。”
三位法官在三起不同的案件中作出的相同结论是:在数字时代,公共场所没有隐私权。
托马斯法官在判决中写道:“通过相机捕捉人们的图像已经成为数字时代日常生活的现实,这或许很不幸。”“当几乎每个人每天都带着能够拍摄数百张照片和视频的手持设备,每个公共场所都配备了各种各样的监控设备时,指望人们对衣着完整的图像完全保密是不合理的。”

三位法官认定兰伯特故意拍摄女性的目的在于满足性欲,但是,三人得出的共同结论是,在公共场所不能“主张隐私”的情况下,兰伯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拍摄罪。
在兰伯特性侵案中,三位法官组成的法庭维持了一审的有罪认定,并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