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曲靖讯 (曲靖日报记者 张袁子奇 通讯员 李顺云)3月1日,云南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在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祁某涛等13名被告人以武汉中州车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州公司)为平台,开展车辆抵押借款活动,其中被告人祁某涛系武汉易融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武汉中州公司总经理,并负责监督管理曲靖中州公司。自2015年以来,曲靖中州公司形成以被告人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盛某成等3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邓某宏等7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由祁某涛下达违约金的收取任务、负责人事和财务管理,其余12名被告人负责具体管理及安排实施。该团伙组织严明,分工细致,通过在曲靖中州公司开展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服务的过程中,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以借款人逾期未还到期借款等为由,将借款人使用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利用借款人索要车辆之机,肆意认定高额滞纳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罚款等,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费用。同时多人聚众造势,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车辆相要挟,形成“软*力暴**”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有组织的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

法院依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祁某涛等13名被告人以公司为平台,在用个人名义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意认定高额费用,使用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12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