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看
该案想必大家已经都有了了解,出现转折的是,王振华的律师陈有西,在本次案件代理中发声,对"王振华猥亵儿童"事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图:

陈有西律师声明
后又再次发言,表明王振华嫖娼不嫖16岁以下的:

网络报道
目前,该案还在二审,尚未宣判。
案件评析
其实很多人对猥亵罪(包括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存在一个认识的误区,认为猥亵必须接触身体,实则不然。
猥亵罪所保护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
其行为包括:其一,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二是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第三人实施猥亵;三是强迫他人自行猥亵;四是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也就是少许的强迫加上猥亵行为。
举例而言,在电梯内对儿童手淫,未触碰到儿童,依旧构成猥亵儿童罪。
题外话:事实上猥亵罪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猥亵女童,猥亵过程中不得包含*交性**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但猥亵男童,包括*交性**行为也构成猥亵儿童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在封闭的电梯内,儿童无法反抗,无法逃脱,尽管未接触儿童,依旧伤害到了儿童的性羞耻心,构成猥亵儿童罪。
回到本案,王振华在封闭的房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就算不构成阴道撕裂伤(他自己请机构鉴定的),依旧构成猥亵儿童罪,因为猥亵儿童,从来就不要求猥亵到有阴道撕裂伤的程度,此外,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辱侮**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从重处罚,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本案也就是在基本刑内顶格处罚,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审要判无罪,几乎不可能,可陈有西依旧提出了上诉,以未造成阴道撕裂为由,并主张王振华"只是摸摸"没有猥亵,颇有一些转移注意力之嫌。

网络报道
其实这也不过是策略之一,猥亵罪的取证是相当难的,猥亵罪并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如果有,就属于强奸,本案根据报道未留下精液也证明了这一点,通过否认阴道撕裂伤的方式,进而再质疑受害女童的口供,仅凭被害人口供是难以定罪的,这就是辩护策略。
但依据法条,这样的方式是无效的,阴道撕裂伤现在作为只是有可能刑罚中的加重情节,即会不会判5年以上的情节,双方当事人对五年都不满意,令我感到惊讶,受害方不满意情有可原,王振华方居然还申请上诉,理由是没有阴道撕裂伤,实在是令我万分惊讶。
因为该法条,是将猥亵对象(儿童)作为从重处罚的条件,而猥亵程度(例如导致阴道撕裂),是完全可以作为该法条中"其他恶劣情节的",上诉成功也是判处5年,要是二审将阴道撕裂认定成为"恶劣情节",刑罚只会更重。

网络报道
陈有西律师难道不懂猥亵罪的构成吗?恐怕不是,也许只是想表明自己尽力了吧,据说,陈有西律师的诉讼费用并不低,但他本人拒绝谈论此事。

网络报道
目前,该案尚未确定,我们只能期望法院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罚。
您认为五年的刑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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