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妇住院生养需持本人身份证及生育服务证,对无有效证件的,接产医院应迅速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联系。
2、施行产妇分娩手术的医院要建立产妇分娩手术档案。
3、接产医生要认真查验孕妇夫妻的身份证明、《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外省孕产妇要查验其准生证)以及现住址,按要求详实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4、婴儿出生后统一使用区卫健局和区人口计生局共同制定的《出生登记一览表》做好详细登记。
5、新生婴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区计划生育局报告。
6、在接收产妇时,要求其提供户口簿地址为准,区外产妇的确无带户口簿的以身份证地址为准,由接诊医生或护士负责。
7、对无出示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的孕产妇在医院生育时,主诊医生或护士要在该产妇办理出院手续前主动电话报告区人口计生局。
8、弄虚作假、瞒骗单位的职工,一经发现,对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计生兼干和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扣发当年奖金,在评优选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当事人医德医风为低劣。
9、主动向计生部门提供分娩、怀孕、计划生育手术等各类计划生育信息,所有计划生育对象不论来自镇内外,还是区内外,均向计生部门报告。严禁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不登记,一经发现,一律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