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卫超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蔓延到生活的角角落落。产品经营者也与时俱进,经营渠道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的趋势不可阻挡,网络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量已然过半,网络案件与日俱增已成为 执法的新常态。同时,由于网络产品经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点,打击难度较大等特点,逐渐成为假劣产品的销售温床。这其中不乏一些不法商家明目张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形成窝点生产供货,线上进行销售的产业链条。这些违法行为如毒瘤一般挤压合法企业生存空间、破坏营商环境,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行一场空前的“清网”行动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利用互联网平台违法从事产品经营的行为,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此前没有可循的经验借鉴,笔者在打击这类违法行为方面也一直在探索。下面,结合笔者网络案件办理经验,进行简要汇报与总结。

一、网络案件分类、特点及难点
(一)分类
1.网络无证经营类
网络经营类案件主要是指在各大网购平台以单纯的违法经营为主类型的案件,并不涉及假劣产品的生产。此类案件常见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经营行为,甚至伪造相关证件从事网络经营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呈现总体数量大、主体不明确、地址不清晰等特点,是目前占用执法资源较多的案件类型。
2.制假、售假产业一体类
违法生产经营产业链条类网络经营行为是指依托于各大网购平台及物流渠道以线下生产、线上销售为主要形式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中生产、销售环节由同一团伙组织,涉案金额高,但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后果最为严重,涉刑概率大,是执法部门应予重点打击和严厉查处的严重违法案件。
3.制假、售假产业独立类
与制假售假产业一体类不同的是,此类案件中的生产由同一团伙组织,而销售由其他1个或多个经营者组织,生产团伙和经营团伙相互不隶属,甚至仅通过电话和微信跨地区联系。此类案件同样涉案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
4.非主流网络平台类
除了在各大网购平台经营外,部分经营者还通过微信好友、朋友圈、公众号、微店、闲鱼及其他非主流渠道甚至自建网站进行违法销售。此类网络违法行为虽总体数量较少,但因其平台疏于管理,证据采集较为困难,是近年来网络执法的难点之一。

(二)特点及难点
网络案件举报对象多为一些较大的网购平台,主要包括拼多多、淘宝、京东、抖音等。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笔者执法人员了解到,少部分网店注册主体显示为公司或者个体户,而大部分网店注册主体为个人,网店页面并未公示个人信息;有些网店甚至明目张胆伪造经营资格证照,并公然抵触、对抗执法。在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我执法人员仅能通过网购平台调取相关网店经营数据,但据以往经验来看,来往函件沟通周期约为15-60个工作日,周期明显过长,严重影响正常执法期限。
因其有别与线下案件,网络案件均不同程度的具有违法主体不明确、经营地址不清晰、经营产品产品实物难获取、数据调取周期长、经营者配合程度很有限、案件后续难追溯等特点。这也成为办理网络案件区别于一般案件的难点。
二、网络案件办理成果
面对网络案件与日俱增的情况下,笔者执法人员积极研判网络案件新常态,多次组织执法部门内部相关经验交流、传授,迎难而上、主动应对网络案件中的疑难杂症。笔者也形成了自己的办案思路、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网络案件办理经验
(一)办理思路
1.初步核查
(1)充分了解涉案产品
在网络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网店名称,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对涉案产品进行初步判定,对涉案产品主图、详情图以及大致销售信息进行截图固定,为下一步调查做足准备工作。
(2)充分了解涉案主体
涉案主体为公司或者个体户的,办案人员应当对该主体经营证照进行固定,对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网络销售渠道进行检索,同时,对该公司其他股东和重要成员名下公司进行网店检索,尽可能获取该公司所有销售网店地址,对涉案产品大致销售情况进行统一固定,并分析涉案产品大致销售规模。除此之外,对所有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进行记录,以备案件后续调查过程中发货地址与网店的关联关系。
(3)主体不明确
若涉案网店为个人注册店铺,可由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应当尽快联系被举报人接受调查。被举报人拒绝配合的,执法人员只能通过与网购平台来往函件调取被举报网店主体及涉案产品信息。此外,执法人员也可通过举报人或自购的方式,获取被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揽件地址,视具体情况以备后续摸排、调查所需。
2.现场检查

在获取涉案公司经营地址后,执法人员应当尽快对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与公示一致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网店相关数据,获取涉案产品实物,固定相关证据,并通过各种手段联系被举报人接受进一步调查。
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与公示不一致的,且被举报人不配合调查的,执法人员应该通过网购平台调取涉案信息;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快递揽件地址、物流车辆收件地址,摸排可疑发货仓库,必要时可以进行蹲守,通过蹲守发现可疑发货地址,进行突击检查,根据现场证据关联网店与该发货仓库具体关系,固定证据。
根据以往经验,除必要的证据搜集外,现场检查须特别关注相关快递、物流单号,相关车辆信息及人证。这些信息对案件违法主体确定、案件定性及后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补充调查
凡是网络销售假劣产品,其背后一般都有一整条制假售
假的产业链条。为对这些制假售假行为追根溯源,从根源上彻底切除这些毒瘤,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后,根据具体情况和案件需要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内容主要有:通过快递、物流单号及收集的涉案电话号码进一步获取被举报人发货量,通过外调采集涉案产品样品,对涉案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收货人进行询问,通过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对发货仓库及相关网店进行关联等。通过补充调查,做到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二)网络案件办理经验总结
1.高度重视初步核查工作
(1)初步核查的重要性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所谓初步核查即在接线索初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能够提供的所有资料,结合各种手段、渠道,对整个案件进行的初步核实及分析研判。初步核查对执法人员后期检查重点、证据收集方向指明了方向,能够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进展和案件查处结果,是网络案件办理中不可忽略的重点之一。
(2)初步核查主要内容
初步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仔细了解举报材料,详尽询问举报人获取涉案产品照片、样品、购买渠道及物流渠道等各种线索,对被举报网店进行查阅,获取被举报网店是否主体明确,被举报产品大图、详情页及销量截图,被举报网店相关资质证照,被举报人地址、活动范围、相关公司成员及联系方式、主营范围等。
结合具体案情,必要时安排蹲守、摸排,做好摸排日志,详细记录人员、车辆进出规律及生产、发货规律,尽可能摸清底细,为下一步行动做好充分准备。在1起网络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确认涉案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巨大的情况下,笔者根据线索对可疑仓库进行了长达15日的蹲守、摸排,并记录、分析该仓库涉案产品产品生产时间、货物进出规律、来往物流车辆等关键信息,确定调查方向和调查重点,为下一步突击检查做足了准备。
(3)分析研判
综合所获信息,结合举报线索对整个案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明确下一步取证重点、取证途径,评估案件大致走向。根据研判结果,确定突击检查时间及设备、执法人员部署。
2.善于利用各种网络手段应对网络案件
在案件的办理中,执法人员发现,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不论线上线下)企业或个人其往往会在网络上会留下诸痕迹、线索。因此,执法人员除了要对各个网购平台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精通各种网购平台的检索和数据的现场调取方法,更要学会对各种网络手段的应用,让各种网络成为我们办理网络案件的工具,比如1起网络案件办理中,笔者执法人员为了对揽件地址XX乡镇的地形及仓库分布进行了解,使用了卫星地图进行分析,最终锁定了涉案仓库地址。在另外1其网络案件办理中,在违法主体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我们执法人员仅通过涉案产品包装所示商标,使用知识产权网络查询锁定可疑公司,又通过天眼查、网购平台检索等网络手段最终明确违法主体,并获取其多个网络店铺。
目前,笔者执法人员使用的网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各大网购平台检索和数据的现场调取技能、地图、百度搜索及企业查询类网站和各类涉农官方网站以及知识产权等查询网站的运用。
3. 重视收集涉案电话号码

(1)通过涉案电话关联各个调查环节
因网络经营的隐蔽性及电话号码的唯一性,执法过程中应务必重视涉案电话号码的收集。
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涉案电话号码往往关联物流信息、公司信息及网店信息发货人信息。涉案电话对确认物流公司的发货账号、统计代收货款、了解发货量和案值有着重要作用。在1起网络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前期收集涉案发货电话号码12个,其中有7个电话号码是物流公司的发货账户,有1个对应XX公司的主要股东联系方式。在多起网络案件办理中,涉案电话号码的收集对主体和物流信息及网店经营信息的关联上起到了极大作用。
(2)通过物流获取揽件信息
快递和物流揽件信息中有揽件时间、站点地址、揽件人姓名及电话,对网络案件的调查有着积极意义。在网络经营者经营地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从物流信息揽件地址及揽件人电话着手,获取更为详实的关键信息或在必要时安排对揽件周边进行摸排。在1其网络案件中,执法人员既是通过揽件信息获取大致发货地址,而后又通过对揽件快递站点进行蹲守,发现涉案产品,跟踪涉案车辆等手段,最终查获具体发货仓库,将案件顺利办结。
(3)通过物流外调

网络经营因其隐蔽性,执法人员时常很难第一时间获取涉案产品实物,无法第一时间与收货人进行联系,也无法第一时间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抽检。在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无法提供实物或是被举报人对执法人员获取样品有异议的情况下,特别是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况下,物流信息就显得极其重要。执法人员仅有通过物流信息,对收货人所购产品进行调查、取样。在多起网络案件中,笔者均是通过物流信息显示的收货人地址及电话,联系收货人进行的外调抽样。
4.联合各个部门协同执法

部分网络产品经营者之所以选择网上经营为的就是可以逃避监管、逃避处罚。在这样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联合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公安部门到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超出执法人员权限的工作,可以协调各个职能部门处理。在1其网络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对案情进行研判后,根据案情需要果断联合公安机关对生产窝点进行查处,取得了预期的执法效果。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一)网络案件存在的问题
1.网络平台主体主体责任不实 普法宣传和监管不力
大网络平台的监管进行了强化,但是各大网络平台仍旧存在不同程度的无证经营的情况,甚至存在部分从业者持*证假**经营的情况,部分网络平台未将其本身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多数网络平台管理方对相关资质证件及涉案产品产品缺乏鉴定、鉴别知识。此外,政府部门对微信小程序、微云台等部分小众网络平台甚至没有具体、明确的实质性监管措施。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网络违法线索层出不穷,网络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2.网络案件主体难确定 数据调取难
在未公示网店经营主体的网络案件中,执法人员往往很难确认经营主体,更不必说具体的经营地址。在对部分被举报人调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或配合程度有效,执法人员往往很难获取网店注册主体的相关信息或者很难发现注册主体名下所有网络店铺的经营情况。再者,从以往实际情况来看,网店经营者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在同平台注册多个店铺或者在不同平台分别注册店铺;执法人员曾经发现一个公司利用其营业执照及公司员工身份在多个平台注册多达47个店铺的情况。对于不配合调查的网络案件,执法人员通过与网购平台来往函件获取网店数据的方法需要长达15-60个工作日,周期过长。
3.部分网络案件追溯难
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假、售假产业独立类。在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跨地区和当事人配合程度有限等原因,执法人员往往是仅仅追溯到个别的经营者,较难获取有力的生产团伙信息,对生产团伙的责任追溯难度较大。

4.网络案件新情况
经过多次打击,网上销售伪劣产品产业链条从业者明显具有了较强的反侦察意识。在补充调查中,执法人员为了更好的固定证据,往往会根据案件需要通过物流公司调取的收货人信息进行外调。今年以来,伪劣产品从业者刻意把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登记为同一人、同一联系电话,以此对抗执法人员的调查。这一新情况的出现对部分案件调查造成了较大的困扰,而这些案件往往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是涉刑案件。
此外,近年来非主流网络平台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的查处,笔者尚未形成明确的相关经验,目前此类案件的办理还在探索中。
(二)建议
1.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强化普法宣传及监管
相关部门应当勒令各网购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权利配合国家普法宣传,无条件协助执法工作,切实担起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普法宣传,传授其鉴定、鉴别知识,普及各项行业法律法规,并同时建立对其行业的具体监管制度措施,要求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自查,定期上报涉农产品经营店铺数量,通报各平台违法线索及处罚情况。
2.协调各方开发数据调取系统
目前,网络案件由于其种种特点,造成部分网络案件办理较长,个别疑难案件更是屡屡延期办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涉案主体不明确及涉案网店及产品信息调取周期太长,有的调取时长甚至超出规定的办案期限。据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打通了与淘宝平台的数据共享渠道,有专供其使用的数据抓取系统,调取涉案数据的效率大大提高。
鉴于目前网络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现状,笔者建议高层能够协调各方,开发出一款专供执法部门使用的、全面的、实用的数据调取系统。
3.协调邮政部门规范物流信息登记
快递、物流信息登记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对网络案件的办理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恳请 部门可以协调邮政部门,规范、完善快递及物流信息的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便于执法工作的开展,让对抗执法的情况无处遁形。
4.加强 执法系统的内外学习交流

21世纪是信息和数据急速发展的时代,必定会有各种各样的网络违法新情况、新平台随时出现。面对这样的挑战,建议我们 执法部门能够自上而下成立内部宣讲团,以网络视频和现场面授的形式总结、交流、汇报成功经验教训和成果。
同时,在内部宣讲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外部系统的交流、学习,比如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学习交流,定期组织各级 执法部门开展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通力构建网络执法新体系,共享网络执法新成果。
5.开展自上而下的网络执法专项整治
互联网发展至万物互联的同时,网络案件已然占比近半,线上经营者对抗调查的伎俩也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在这样得新形势下,建议 部门能够每年在本系统开展网络执法专项整治活动,通报各地区网络执法案件数量及成效,评选年度网络执法经典案例,树立网络执法模范单位,甚至根据需要适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开展清网行动,震慑线上不法分子,净化网络营商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守网络执法阵地,绝不让网络成法外之地!
2022年10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