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知识】室内供暖温度检测的相关规定

室内供暖温度检测的相关规定——《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摘录

标准规定,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服务除应遵循安全第一、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用户至上的一般原则要求外, 还应具备合法性、安全性、透明性、及时性、公平性、便利性。

1、标准5.1节对“供暖温度”的规定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注1:正常天气条件指各地建筑物供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具体依据GB50736-2012中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的规定执行。室外日平均气温以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编者按:这里的供暖室外空气计算温度,采用的是经济又科学合理的“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意思是统计期(30年)内把采暖期的日平均温度升序排序处理,总的不保证天数是30×5等于150天,平均每年是5天,不是每年都有5天。这样筛选后,去掉最冷的150天,就可以得到一个“第151天”的日平均温度,这个“第151天”的日平均温度做为“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不保证可以理解为“不采纳”。也就是说平均每年可以有5天时间的日平均温度低于规定的“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值”,这5天不算“正常天气条件”,也不能保证“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注2:可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的除外。注3:已实行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按已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执行。2、标准7.6节对“室温抽测”的规定

7.6.1 供暖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热用户室内供暖温度抽测制度,并应定期对用户室内供暖温度进行检测。7.6.2 室温抽测结果应由检测员和热用户当场签字,不应随意填写或改写。7.6.3 室温抽测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热用户与热源或热力站的距离,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7.6.4 室温抽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a) 应在正常供热时进行;b) 应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c) 应在关闭户门和外窗30min后进行;d) 抽测时散热装置应无覆盖物;e) 传感器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f) 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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