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门店营销方案 (旅行社网点风险如何管理)

文/徐晓波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旅行社对自营门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是管理的应有之义。除此以外,旅行社对加盟门店施行承包经营也是目前旅*行游**业内的普遍现象,旅行社对门店施行内部承包管理,门店对外以旅行社(总社)名义经营(销售总社产品,以总社名义签订旅游合同等),法律对此允许。

但门店不能对外独立经营,即门店不能以总社以外的其他实体和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在我国经营旅行社需要取得行政许可,门店自己不申请行政许可,却以旅行社门店的“壳”和别人的“名”对外独立经营,对于游客来说,会误认为门店的行为都是旅行社的授权,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这种形式是典型的挂靠,实际是在逃避监管,规避法律。

旅行社不管是疏于管理还是有意放纵,对门店的挂靠行为都属于非法转让经营权。对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挂靠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对挂靠门店在游客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上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补偿游客在被侵权后的救济,加重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有效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旅行社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惩罚和问责。

挂靠最极端的情况是自设或默许他人设立无证无照的“黑店”(门市),名义上毫不知情,实际上有业务、资金往来,“黑门市”一旦出事,旅行社就不给“名分”,及时划清界限,逃避责任。律师建议旅行社对此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对这种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律师告诫旅行社要依法合规经营,不要允许门店有任何形式的挂靠经营,不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否则会得不偿失。如果因经营需要对门店采用内部承包,应书面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追偿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另外旅行社对门店要不定时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改正,坚持规范管理,防范其“脱钩”。当然要真正解决门店的规范管理,建议旅行社借鉴目前最有效的事业部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