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6月2日,上海市禁毒委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 郑法玮 摄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邓浩等人贩卖、运输*品毒**一案。李未前 摄

2005-2015年未成年人*品毒**犯罪案件总量(仅包含上海闵行、松江、金山3区)
2015年上海全市法院审结*品毒**犯罪案件4061件、涉案被告人4369人,与2014年同比分别下降了2.8%、5.0%;从犯罪类型来看,*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犯罪占全部*品毒**犯罪的72.88%。毒情形势虽然复杂,但上海法院在严打*品毒**犯罪、加*禁大**毒力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6年6月,上海市禁毒委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已经有效遏制了毒情过快蔓延的趋势,毒情形势总体处于可控状态。但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扩散和国内多种*毒涉**因素的影响,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来临之前,记者分别走访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品毒**犯罪的新情况、新趋势有了更深的了解。
2400公里的“*品毒**交易链”
从上海市闵行区到湖南省怀化县,再到广东省清远市,总计约2400公里的路程。
通过连接三地的铁路线和公路线,短短两个月间,邓浩在同伙的接应下将*品毒**从湖南、广东卖到上海,重量高达6000多克。
这已不是他的第一次*品毒**犯罪。2008年,邓浩因贩卖*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因减刑于2011年刑满释放。但这一次,他为他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2014年7月开始,住在上海的毒贩王东通过“毒友”孙晓雨,先后两次各以2.5万元的价格从邓浩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毒冰**)各500克。孙晓雨先联系居住在怀化的刘冰,由刘冰委托他人将夹藏有*品毒**的行李从铁路怀化站运至铁路上海南站。出站后,刘冰再将*品毒**交给王东和孙晓雨。刘冰则从中获取2000元的运输报酬。就这样,一场跨省的*品毒**交易“圆满”完成。
8月,王东、孙晓雨再次向邓浩购买*毒冰**。两人乘坐列车到达怀化,与邓浩一同驾车前往广东清远与一起做*品毒**生意的郑三会面。邓浩以10.6万元的价格从郑三处购得*毒冰**约5000克。回到怀化后,邓浩再将购得的5000克*毒冰**以25.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东。交易全部完成后,王东、孙晓雨二人携带*品毒**返回上海。在到达上海南站时,王、孙二人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盘查并抓获。9月15日,公安人员在怀化将邓浩抓获,并从其身上及驾驶的车辆等处查获*品毒**。此后,警方又陆续将郑三、刘冰抓获。
经审理,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品毒**罪判处邓浩死刑;王东、郑三以贩卖、运输*品毒**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孙晓雨以贩卖、运输*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刘冰以运输*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的承办法官曹芬芳表示,被告人邓浩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冰**,仍先后三次非法销售,其中一次系以贩卖为目的而驾驶车辆长途购运后非法销售,数量巨大,已构成贩卖、运输*品毒**罪,又因其曾因贩卖*品毒**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和*品毒**再犯,同时他到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因此法院从重处罚。
【司法观察】
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共受理*品毒**犯罪案21件,占其收案总数的9.8%。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结合自己的特点,持续加强对铁路*品毒**犯罪的打击,近年来审理的*品毒**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然而,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品毒**犯罪的行为方式日趋隐蔽化。*毒涉**犯罪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犯罪,通过手机、QQ、微信等联络手段确定交易信息,并通过汇款付账、网银转账等方式实现钱毒分付,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交易方式的科技性更为突出。有些*毒涉**犯罪人员为逃避抓捕、减轻罪责,选择仅随身携带少量*品毒**进行交易,目标小、便于携带、不容易引起他人注意、交易完成后方便迅速离开,即便被查获,也不会承担很重的罪责。此外,*品毒**再犯现象也日渐突出。*品毒**犯罪的高利润诱惑、少量*品毒**交易的较短刑期处罚以及毒瘾难以戒除不得不以贩养吸等原因,致使*品毒**犯罪再犯、累犯现象严重,*毒涉**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重返社会重操旧业、再犯罪的几率较大。
据介绍,上海*品毒**犯罪具有“两头大、中间小”的特征。所谓“两头大”就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轻刑的*品毒**罪犯人数多,特别重大的*品毒**犯罪案件人数也比较多;“中间小”是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罪犯人数不增反降。
针对严峻复杂的毒情形势,上海法院不断加大对*品毒**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始终保持对*品毒**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狠抓“两个打击”:第一,严厉打击重大*品毒**犯罪,对于*品毒**数额大、犯罪情节严重的*品毒**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厉惩罚,尤其是对团伙犯罪、集团犯罪以及制毒窝点要尽早摧毁,不能任其发展;第二,严厉打击零包贩毒、小额*品毒**犯罪,斩断*品毒**的“分销”渠道,遏制*品毒**在社会上不断蔓延扩散。
“几步路”帮忙转移*品毒**获刑9年
“*毒冰**有了,要想来拿可以,但账要清掉。”说这话的人是毒贩汪牧。
2012年10月的一天,汪牧在收到买家打入的1万多元货款后,派女友林玲将重约50克的*毒冰**送至约定地点交给买家。3天后,林玲又一次根据男友的指示,领取他人从广东送来的6袋*毒冰**,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当晚汪牧又买了1000克*毒冰**,由于联系不上女友,担心其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便联系
朋友开车来接自己。因自己腿脚不便,他又打电话指使“毒友”田涛将*品毒**转移到楼下朋友的车上。在离开途中,田涛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汪牧也于当晚被公安人员抓获。
据汪牧陈述,因为自己腿脚不好,平时他就让女友林玲帮忙接送*品毒**,田涛则偶尔帮他打钱给“上家”、送*品毒**给“下家”。为此,汪牧会不定期给田涛200元到500元不等的好处费;有时也会以400元的价格贩*毒冰**给田涛,田涛再将*毒冰**以500元的价格卖出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玲构成贩卖*品毒**罪,因其曾因贩卖*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品毒**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田涛明知是*品毒**,仍帮助他人转移*毒冰**,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司法观察】
为了帮助汪牧逃避司法机关惩罚,田涛帮忙转移*品毒**。看似短短的几步路,在当事人眼中只是个“小忙”而已,却已构成刑事犯罪。
承办法官黄伯青告诉记者,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判定被告人田涛的行为,是贩卖*品毒**罪,还是运输*品毒**罪,抑或转移*品毒**罪?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田涛主观上是否与汪牧存在贩卖*品毒**的通谋以及实施转移*品毒**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其行为定性的基础。
首先,田涛与汪牧的犯罪关系较为松散,是临时纠集在一起,较易解体。汪牧也仅提供田涛少量免费吸食的*品毒**作为报酬,因此他们之间是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构成犯罪集团,对于田涛的定罪,不能因为汪牧系毒贩进而认定田涛也是贩毒牟利的共犯。
其次,田涛当晚系接到汪牧电话去他的暂住处帮忙转移*品毒**,而不是贩卖*品毒**,且案发前田涛已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未曾与汪牧有过电话联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二人有贩卖*品毒**的通谋。
最后,运输*品毒**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客观运输行为的用途是将*品毒**在不同领域、不同人之间流通,因为流通是从制造到贩卖的直接纽带,运输*品毒**使*品毒**从生产领域直接进入了消费领域,从而具有了和制造、贩卖*品毒**同等的社会危害性。而田涛转移*品毒**时主观上并不具有流通*品毒**的目的,是出于帮助汪牧逃避司法机关惩罚的目的将*品毒**转移后遂离开,因此不构成运输*品毒**罪。
当未成年人遇上*品毒**
16岁的小天成长于一个不健全的家庭。4岁时父母离异后,他便跟随着父亲生活,母亲很少探望他。后来父亲患病瘫痪在床,爷爷奶奶也已年逾八十,家人都无法、亦无力对小天实施有效的监管。初中预备班时,小天辍学了,开始在社会上游荡,逐渐接触到了不良的社交圈。
不健全的家庭对小天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再加上自身约束不严,不思上进,自暴自弃,渐渐地他开始交上了一群“狐朋*友狗**”,并沾染上了*品毒**,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4年9月的一个晚上,小天在上海市闵行区的一个游戏机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冰**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又从小天身上查获*毒冰**3包,上述四包*毒冰**净重共计15.91克。
法院认为,小天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因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贩卖*品毒**罪判处小天有期徒刑三年。
【司法观察】
*品毒**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被列为当今世界重大的社会性问题,未成年人*品毒**犯罪现象是上述两大问题的集合,其产生的危害具有一定叠加效应,更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导致未成年人*品毒**犯罪的原因集中在家庭教育缺失、文化程度较低、重新实施*品毒**犯罪比例较高等。据统计,在闵行法院近十年的73件未成年人*品毒**犯罪案件中,之后又重新实施*品毒**犯罪的有8人,*品毒**再犯率约19%;我国近十年的未成年人总体重新犯罪率约在2%左右,*品毒**再犯率远远高于这一数据。
该案的承办法官钱华告诉记者,吸毒往往是实施*品毒**犯罪的“前奏曲”。*品毒**犯罪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结构:制造、*私走**、运输、贩卖、吸食,因此吸毒者作为链条终端,实际上已经融入了整个*品毒**犯罪环节。数据显示,在闵行法院近十年判决的未成年人*品毒**犯罪案件中,有吸食*品毒**经历的未成年被告人超过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40%。在上海闵行、金山、松江三个郊区中,近十年未成年人*品毒**犯罪案件件数及未成年被告人人数增加趋势明显,2015年未成年被告人人数比起2005年约增加了267%。
对此,闵行法院少年庭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品毒**犯罪的惩防工作,不断完善寓教于审的庭审模式,开展“三段式教育法”:庭前进行社会调查,探明*品毒**犯罪的原因、找准教育感化切入点;庭中组织审、诉、辩、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共同开展教育,帮助被告人认识罪错;庭后答疑释法、法官寄语、告知*品毒**危害性,进一步增强被告人的法治意识,降低再犯可能性。(记者 卫建萍 通讯员 陈 凤)
(全文人物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