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时年20岁铝窗工人在屯门新发村尾随一名13岁女童,闯入屋强奸对方,其后逃之夭夭不知所终。女童事后患上抑郁症,多年来出入精神病院,最终于1999年轻生。如今新发村早已拆卸,匪徒前年落网被控。现年60岁被告今早在高等法院承认1项强奸罪,另1项抢劫罪则获准存档法庭。特委法官陈政龙指,案发后创伤使受害少女从此无法过上正常生活,判处被告监禁7年。

尾随女童入屋打劫强奸
案情指,女童X生于1969年,与父母于屯门同住,学校午膳时间中会到胞姊及姐夫新发村单位歇息。女童1983年13岁读中一,1月20日案发当天上午约11时半如常前往胞姊单位,当时留意到陌生男子时年20岁被告王晋全在梯间尾随自己,开门时遭被告推入屋并关上大门。被告声称有刀,威胁女童不要作声,用女童颈巾和牛仔裤绑起女童手脚,以短裤掩住女童嘴巴。被告继而推女童到床上,拉起其上衣,脱下其短裤及*裤内**,抚摸女童胸部和阴部,问及女童是否处女,女童承认并求去。被告径自脱裤打算插入*具阳**不果,翻转女童后再插入*具阳**3、4下,其后起来解开女童双手随即离去。
女童案发后长期出入青山终跳楼亡
女童到附近警岗求助,头发凌乱嘴角受伤,激动哭诉时神情极之悲痛,另指阴部疼痛出血。警方到场搜查,在厕所内检获染血纸巾,上带精液,另于抽屉检取到掌纹,惟疑犯身份不明,逃去无踪。女童案发后出现抑郁的情绪问题,中五辍学后由家人带同求诊,此后不断出入青山医院,1999年4月7日出院当日,事主跳楼轻生,终年29岁。
案发后38年街头截查拘被告,认抢劫却忘强奸
警方指纹比对系统2008年电脑化后,识别出案中掌纹属于被告,惟通缉无果。前年8月15日警方在荃湾截查被告时揭发其身份并拘捕被告。
被告录影会面中交代案发时任职铝窗维修工人,在新发村随机物色对象入屋洗劫,承认案发当日完成工作后,于梯间锁定事主为目标推入屋抢掠,惟忘记有否强奸事主。
案发后至2000年,仍屡犯抢劫等案
现年60岁被告王晋全现报称任职替工厨师,被控于1983年1月20日,在屯门新发村某单位强奸及抢劫女童X港币约100元。
控方透露案发前被告曾干犯1项容许物件从高处堕下罪,案发后直至2000年间干犯抢劫、企图入屋犯法、意图抢劫而袭击他人等8项控罪。
官:案发对事主造成重大创伤
陈官指案中有多项加刑因素,包括事主非常年轻,案件对事主造成重大创伤,事主患上抑郁,中五辍学后反复留医青山医院,终于1999年4月7日轻生。
陈官引述事主胞姐证供指,事主案发后一直单身,从未约会他人,亦因长期留医无法工作,陈官认为纵使轻生原因不明,惟可见被告带来的创伤从此令事主无法过上正常生活。
陈官续指案中有使用*力武**绑起四肢及掩口,又曾威胁事主有刀勿作声,事主求去不获理会,最终下阴嘴角受伤流血。再者陈官指被告侵入私人处所,对事主而言原属安全地方,须判刑阻吓。
强奸因一时冲动不视作加刑因素
陈官认为案中被告略有计划抢掠,惟强奸出于一时冲动,不视作加刑因素。
陈官以10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7年9个月,续指案件年代久远达40年前,被告1983年至2000年期间虽然持续对公众构成威胁,惟2002年出狱后改过自新,故再减刑9个月,判囚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