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受托人“找关系”的委托费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的。当约定的委托事项并未办成,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那么这种基于不良目的委托费返还等问题便会显现。《民法典》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我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大量的司法判例,按诉讼途径及裁判结果将判例类型化为8类,并简要评析如下:
一、通过刑事途径维权
若受托人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犯罪,财产返还问题即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置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至于什么情况下“追缴”,什么情况下“责令退赔”,并无明确规定。但委托人本身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时,将委托费发还和予以追缴没收的判决结果都有存在。
二、通过民事途径维权
当委托人向公安报警,公安不予立案,委托人只有提起民事诉讼,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主动交由法院评判,以期收回委托费用。但是案例检索中大部分法院对该返还委托费的请求都不予支持,少部分法院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支付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委托费。
1、支持返还委托请求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受托人明知委托人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代办公租房,并收取高额委托费,损害了国家利益及中低收入群体中存在住房困难的第三人利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依照该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委托费按照各案情,由法官裁量返还范围。
2、驳回返还委托费请求
法院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行为均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系基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所受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故无权主张交付财物的返还,从而驳回委托人的诉请。
综上所述,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不占便宜,不吃亏,不符合申请公租房的条件的,不应去想尽办法分这一杯羹,而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去申请,而不是“走捷径”,.
目前符合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居民户籍家庭(不包括在“城中村”“城郊村”等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均纳入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父母、夫妻、子女)、申请人证件照片2张、租房合同、申请报告,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