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怎么辩护成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罪判了案子是赌博案吗)

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一:本案无证据证实他与“小川”合股,且他只是参与赌博,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具有开设*场赌**的故意

裁判要旨二:其受他人的指使将游戏厅经营者挂在自己名下,但自己并非游戏厅真正老板,也没有实际参与犯罪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能被判为参与赌博罪吗,开设赌博场所罪最高判几年

裁判要旨一:本案无证据证实他与“小川”合股,且他只是参与赌博,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具有开设*场赌**的故意

判例一、 南恒*党**、谢妹仔开设*场赌**一审刑事案

案 号:(2018)粤1971刑初XXX号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理由: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伙同印某均、“书生”、“小川”、“张某2”(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铺位内利用“斗牛”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等人作为该*场赌**的门头,再由参赌人员易某、蓝某等人在各门头后面以钓鱼方式进行“斗牛”赌博,由*场赌**荷手负责发牌及抽头渔利。同年7月25日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场赌**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等人,并在现场缴获抽头渔利16800元及赌桌台面赌资4500元、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等物品。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据,扑克牌等物证上,证人易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的供述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以开设*场赌**罪定罪处罚。

辨认笔录:辨认出印某均就是小黑;辨认出谢妹仔、曾祥爱就是坐在牌位前拿牌进行赌博的男子;辨认出胡某1就是在门口看风的男子,辨认出张某1、易某、王某1(外号大水鱼)、蓝某是参赌人员。

辨认笔录:其辨认了赌博现场、*具赌**及赌资等物品。

2、谢妹仔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7月24日23时40分,其在高埗镇碰到“肥仔”,然后肥仔带其到鹤田厦裕田路94号店铺,里面有人在赌斗牛。赌档一共发6门牌,赌了几把后,原来那个门头说要去厕所,就把位置让给肥仔,肥仔赌了十几把后,就把位置让给其坐,其坐着赌了5、6把。其带了900元去赌博,输了700元。

其不知道赌档的股东,其看见有人负责发牌抽水,有人向一名男子借钱,但不确定是不是放数的。其是第一次去参赌的,黑鬼是*场赌**的老板,黑鬼也是拿其中一门牌。32号男子(辨认是南恒*党**)和85号男子(辨认是曾祥爱)在*场赌**内坐在位置上拿牌和开牌,有时候离开了一会,接着又回来拿牌和开牌。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南恒*党**、曾祥爱,辨认出杨某3、杨某1、吕某在*场赌**出现,但没有参赌。

检察笔录: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7年7月24日21时许,黑鬼叫其去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店铺在*场赌**内做门头,当晚22时许,其带肥仔去到鹤田厦裕田路94号店铺,里面有人在赌头牛,赌档一共有六个门头,共发六门牌,每一个门头看一门牌,其赌了几把后,原来那个门头说要去厕所,就把位置让给肥仔,肥仔赌了十几把后,就把位置让给其坐,其坐着赌了5、6把,带了900元去赌博,后来输了700元。

3、曾祥爱的供述与辩解,其否认开设*场赌**,只供认自己是参赌的。

2017年7月24日22时40分,其和张某1经过石碣镇鹤田厦裕田路94号店铺门口时,看到里面有很多人在赌博,其就在后面跟着赌博,张某1在旁边看着。赌档有人负责发牌和和抽水的,一共发5门牌,××个人是坐着赌的,其是站着赌的,在后面钓鱼的。其不认识赌档的老板。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李某、王某2是参赌人员,张某1没有参赌;辨认出杨某3和吕某有在*场赌**,但没有参赌。

检察笔录:对定性有异议,称如果定赌博罪其认罪伏法,因为其是其中一个门头,但是如果定开设*场赌**罪其不认罪。辩解其是赌钱才坐下去自己看牌,其不认识赌档的老板。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场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场赌**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犯开设*场赌**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曾祥爱犯开设*场赌**罪不当。经查,由于本案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是该*场赌**的股东,*场赌**股东均不认识曾祥爱,是第一次见曾祥爱,被告人曾祥爱在参与赌博过程中,开始是在“小川”门头上参赌,当“小川”离开后,他坐在“小川”门头的位置,帮“小川”翻牌赌博,由于本案无证据证实他与“小川”合股,且他只是参与赌博,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具有开设*场赌**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开设*场赌**罪。以上事实有同案人印某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蓝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祥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祥爱犯开设*场赌**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被告人曾祥爱的行为也不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在法庭上能供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南恒*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南恒*党**是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经查,同案人印某均租赁场地作为开设*场赌**的场所,与被告人南恒*党**等人作为股东共同开设*场赌**,同时还募集有荷手、看风人员、放贷人员等,且不只一次纠集他人到*场赌**进行赌博。故被告人南恒*党**不是从犯,其犯罪情节也不属轻微。被告人南恒*党**的辩护人提出第1、2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南恒*党**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曾祥爱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不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1300元是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等人犯罪所得或是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开设赌场罪能被判为参与赌博罪吗,开设赌博场所罪最高判几年

裁判要旨二:其受他人的指使将游戏厅经营者挂在自己名下,但自己并非游戏厅真正老板,也没有实际参与犯罪的行为

判例二、 林某、王某等开设*场赌**罪再审刑事案

案 号:(2013)台玉刑再字第XXX号

判决理由:

2009年下半年,金文君、潘某、叶菊花(均另案处理)等人与提供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的广州金一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42号经营玉环快乐电子游戏厅,在游戏厅内摆设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利。2010年金文君退股,吴志康(另案处理)加入。经营期间原审被告人王某受雇佣管理该游戏厅,原审被告人郑某、周某甲、万某均先后为游戏厅服务,直至2011年8月28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处。

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28日原审被告人王某管理期间游戏厅非法获利共计8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原审被告人王某受雇佣担任玉环快乐电子游戏厅店长,负责将该游戏厅盈利款汇给潘某。原审被告人郑某受雇佣担任玉环快乐电子游戏厅收银员,负责收取赌资、出售游戏币和记账。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受雇佣为玉环快乐电子游戏厅赌博机上、下分。期间,原审被告人万某曾代为管理游戏厅,代汇赌资。上述时间游戏厅赌博机共非法获利80余万元,其中万某参与期间获利1万余元。

2011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厅内当场查获7台森林舞会游戏机、7台极速星空游戏机、7台金3D游戏机和1台鲨鱼游戏机,经鉴定,缴获的22台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2011年8月28日,原审被告人万某、郑某、周某甲被抓获归案,原审被告人王某、林某分别于2011年9月21日、25日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王某、林某受吴志康、潘某等人指使向公安机关投案,虚假供述了游戏厅老板是林某,潘某没有股份,玉环快乐游戏厅在经营期间仅获利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各原审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各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吴志康、梁敏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存款凭条复印件,笔记本复印件,玉环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涉案金额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王某、郑某、周某甲、万某辩解其均为打工仅领取相应工资报酬,要求从轻处罚,万某辩护人提出万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四原审被告人确系为游戏厅提供劳务,并领取相应报酬,对赌博机的摆放与否并无支配权,因此对四原审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审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游戏厅摆放赌博机与监管部门渎职有关,罪责完全由郑某承担显失公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受雇佣期间理应知道游戏厅摆放赌博机,但仍积极为游戏厅提供劳务,其当然应对自己行为负全部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原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开设*场赌**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万某、郑某、周某甲受他人雇佣,帮助开设*场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场赌**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其中原审被告人王某、郑某、周某甲参与期间游戏厅非法获利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王某、万某、郑某、周某甲起辅助作用,均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各原审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简介:丁广洲,专注刑事辩护的深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网红“奇葩法律意见书”作者,国内第一例P2P非法集资案辩护人,广东司法厅刑事律师库第一批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