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合情理!小学生受到同学的极大*辱侮**,谁培养了一点小恶魔?

太尴尬了!小学生受到同学的极大*辱侮**。谁培养了一点小恶魔?

完全不合情理!小学生受到同学的极大*辱侮**,谁培养了一点小恶魔?

最新进展:

山西大同报道大成双语学校轻微欺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我看到一则新闻报道,令我非常愤怒。

新闻中,山西省大同市一所双语学校的一位家长表示,他们学校的两名小学生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对孩子进行了极度欺凌。

为什么这被称为“极端欺凌”?

因为据这位家长介绍,与孩子同班同宿舍的两位小学生不仅在上课时间长时间殴打孩子,还强迫孩子做出不良行为,比如互相舔对方的孩子。生殖器和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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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他们还强迫孩子喝尿,上厕所后故意不擦,让孩子给他们舔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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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耻的是,他们还将自己的生殖器强行插入孩子的肛门,同时要求孩子对他们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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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这些爆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被极度欺凌的孩子今年才四年级,从爆料来看,他们这样对待自己的孩子已经有一年半的时间了。这表明,小孩这个极端的恶霸,早在二年级就开始从事这些不良行为了。

看到这里,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

这两个长期犯下极端欺凌罪的孩子简直就是小学生。他们怎么会造成这种不正当的欺凌行为呢?而且,上述故事只是一位家长的片面说法。仅凭一家人的话,这真的可信吗?

是的,当我看到有人这么说时,我简直不敢相信。毕竟,这只是小学生。他们怎么会表现出如此变态的行为呢?这太不可思议了。

但当我看到这些保证时,我意识到我想得太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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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两个长期欺负其他孩子的“霸凌者”的家长已经在这份保证书上签字,向被欺负的孩子道歉并承诺赔偿。

小学生两个人从二年级起就开始做这种变态的事情了。到底是谁培养了这么坏的小恶魔?

当这个问题在网上曝光后,他们的老师甚至发表了这样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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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曝光后,他们的老师不仅没有调查,反而立即将此事定性为“不适宜学校的视频”、“家长胡言乱语”、“造成麻烦”、“影响极坏”。 ..

最后,他严厉告诫其他家长:不信谣、不传谣!你连调查都没有调查清楚,凭什么定性这个案子?为什么敢告诉大家不要相信、不要传播谣言?

而就在老师发出这条消息后,当地相关部门就出来表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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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相关部门表示,已连夜派出专案组前往学校调查。换句话说,这位老师的定性纯粹是基于他自己的错误,因为工作组还没有拿出研究结果。

所以,发生了这么糟糕的事情,老师还没调查清楚就开始定性,赶紧推卸责任。作为涉事孩子的老师,这种行为是保护受伤的孩子,还是保护受伤的孩子?你会保护那两个小恶魔吗?

而同样搞笑的是,这件事发生后,学校的第一反应不是安慰受伤的家人,而是发信给各大平台要求其删除相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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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们还列举了一些视频包含小恶魔姓名等隐私信息的理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这时他们开始担心未成年人的权利?当那个孩子受伤的时候,他们有没有想过受伤孩子的权利?

他们都是小学生。欺负别人的小学生有权利,被欺负的小学生就没有权利?

就因为有些坏孩子是小学生,有些坏孩子就可以为所欲为?

事实上,我严重怀疑未成年人在法定年龄以下犯罪是否不应该被定罪。

由于您使用“极限方法”进行一些假设,您会发现这里的逻辑非常有趣:

假设两个孩子正在打架,其中一个孩子刺死了另一个孩子。

但如果刺死人的孩子已满13岁零364天,而被刺伤的孩子已满14岁零1天,那么刺死人的孩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刺死人的孩子年满14岁零1天,被刺死的孩子年满13岁零364天,那么刺死人的孩子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事实上,两个孩子的年龄相差只有两天。

两个同龄的孩子因为出生时间相差两天而受到截然不同的刑罚,这难道不不可思议吗?

虽然现在年龄已经改成了12岁,但无论你多大,如果用这个‘极限法’假设你就会发现,这分明就是一个在生日那天被救的凶手。某人之所以不需为杀人负责,是因为他们的生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让我想起十几年前陈冠希的一部电影《狗咬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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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部电影中,陈冠希饰演一名柬埔寨未成年杀人犯。他来自一个残酷的组织。

该组织专门寻找一些年幼的儿童,在他们很小的时候就训练他们打架、杀人等技能,以便他们能够用于各种杀人活动。所以,在很小的时候,这些孩子其实就完全具备了比普通成年人更高的战斗能力。

现在想象一下,如果你不满14岁,犯罪了,你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有一个组织,就像陈冠希电影里那样,专门训练14岁以下的孩子为了钱做各种极端的事情呢?那么至此,这些孩子犯罪后,就不会有人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可怕问题。

而事实上,用年龄来严格划分某些事情的责任是不科学的。

因为同一年龄段的人在不同时期的发展、认知、思维等条件是不同的。

1979年颁布的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当时很多人连饭都吃不饱。

因此,当时人均蛋白质摄入量很低。所以当时用14岁来定义一些事件可能是科学的,但现在就非常不科学了。

因为现在的孩子的蛋白质摄入量、信息获取渠道以及身体发育与那时完全不同。

今天的10岁孩子的发育和认知水平可能比当时18岁的成年人高得多。

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5岁的孩子有可能拥有18岁成年人的大脑。这并非完全不可能。

因此,年龄只是一个人身体的某种分类指标。是社会对人的分类指标,如骨龄、劳动年龄、学龄、心理年龄等。

因此,分类指标年龄实际上与犯罪后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没有绝对的关系。

与其过分关注犯罪者的年龄,更重要和重要的是对如何实现人人平等的惩罚机制、如何评估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联合惩罚机制进行更多的研究对于监护人。具有实际意义。

年龄确实不应该成为某人犯下残酷罪行后不应该受到严厉惩罚的理由。

因为你想一想,十岁以下的孩子就知道如何强迫同学舔阴部和肛门。这是多么扭曲的认知啊。你以为这真的是未成年人的知识吗?你确定这样的小孩还是小孩大脑吗?

如果一个人犯了严重错误之后,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只能根据他的年龄来判断,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真的需要思考我们的相关法律制度了——这样一个相关的法律制度,到底你保护无辜的孩子,还是培养一种小恶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