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迅速发展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
老版《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已不能满足需求

修改后的

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
扩大至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
(不含高速公路)
2月26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向社会公布,即将实施的《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对“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范围”进行了补充、修改,规定自3月1日起,这三类车辆禁止在沈阳市三环以内的道路上通行,并确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哪三类
《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车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
1
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
2
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
3
摩托车
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和*队军**执行公务、任务的摩托车除外。
为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摩托车、拼装改装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如非法参与客货运等活动的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双轮车(如用于搬运货物及建筑装修材料的动力装置手推车等)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较差,容易引发各类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因此,禁止上述三类车辆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上通行。
咋处罚
以上三类车辆擅自驶入沈阳三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公安交警将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提醒大家注意:
不要以为交通违法交点罚款就OK了
今后
一年内受到十次以上罚款
将影响你的
征信!征信!征信!

如果在征信上留下不良记录
以后办理房贷、车贷、信用卡
甚至坐飞机、求职都会受到影响……
你懂的!

1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征信
《办法》规定:
对于受到扣留、吊销
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三个月不缴纳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受到十次以上罚款处罚
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相关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2
关于电动车
点击回顾详情:
3
关于非机动车停放
《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4
关于举报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举报方式和途径,并且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且依法作出处罚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一些车主为了逃避电子警察处罚,擅自对机动车辆号牌进行“改动”或加装一些照明光电装置;也有一些车主为了彰显个性,加装大功率音响、擅自将爱车改色、在车灯上喷涂或粘贴有色薄膜、擅自将车辆底盘降低或加高;更有一些车主随意乱鸣喇叭、客车载物遮挡视线的。3月1日,《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实施后,再有上述这些行为,您可要注意了!
一、想在车牌上“做手脚”,企图逃避电子警察监管的,请注意了: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倒置或者对号牌作技术处理,影响车辆号牌的识别;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换领机动车号牌。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在车辆外部改装、加装照明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二、想突出自我,擅自加装高音喇叭、强光灯、乱鸣喇叭的,请注意了: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安装、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与警报器音频相同的装置以及强光灯、爆闪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发出影响交通安全的噪音。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含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救援等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想彰显“个性”,擅自改变车辆外形、喷涂广告、改变车灯颜色的,请注意了: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不得擅自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改装消声器、改变车身颜色等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上喷涂、粘贴妨碍安全驾驶的广告以及妨碍视线的物品;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前、后车灯上喷涂、粘贴有色薄膜。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四、想用客车载货的,请注意了: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素材来源:央广网、沈阳日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