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已经分居。当日,丈夫赵某酒后到妻子王某住处,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未能得逞。在此之前,王某已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丈夫构成强奸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赵某违背王某的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赵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当中。如果夫妻之间发生关系动辄成立强奸罪,不利于婚姻中夫妻关系的信任与稳定。实际上,夫妻之间成立强奸的情形,也非常罕见。成立强奸罪的强行发生关系,必须是伴有*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即使成立强奸罪,夫妻之间也很少会闹到报案的程度。
本案中,之所以公权力介入,是因为夫妻之间已经在走离婚的诉讼程序,且是分居的状态,婚姻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没有了持续的可能。
最终,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赵某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三、为什么判处赵某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1、赵某强奸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某因王某反抗而未能得逞。犯罪未遂的,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王某谅解了赵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非常有利于减轻处罚,减轻的幅度也非常大。
3、夫妻之间有两个孩子,为了降低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该案的具体情形,减轻了对于赵某的处罚,判处了八个月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