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的加盟被骗了怎么办 (五金不合格怎么投诉)

五金加盟合同陷阱怎么维权,五金加盟骗局去哪里投诉

(2019)粤06民终9825号

(2018)粤0604民初28503号

2017年9月初,王x就加盟中山xx公司、建店销售xx公司的xx品牌五金产品一事开始与xx公司磋商。后双方确立合作关系,王x开始按照xx公司要求装修店铺,向xx公司购进样品及展板,但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合同。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x分六次向xx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付款,合共298555.6元,其中5万元为保证金,248555.6元为样品、展板费,其中样品费为201756.6元,展板费为46799元。除了一个价值39.9元的吊夹铬、两套价值各为2392元的指纹锁(金额合计4823.9元)xx公司未向王x发货外,其余样品、展板王x均已收到,样品、展板于2018年1月19日已经安装完毕验收。

某昌市某云某区某德装饰材料总汇(个体工商户)是xx公司授权的南昌总经销商,2018年4月,王x向该南昌总经销商递交了总价六万多元的备货申请,但南昌总经销商的员工告知王x备货金额太低,达不到xx公司要求,备货金额应为三十万元,故其无法向xx公司转交王x的备货申请,这样王x无法走完建店流程。

王x找xx公司协商,其中xx公司的区域经理罗某毅在手机通话中对王x询问备货的金额要求无法回复,对于王x提出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回复“先不要太急于去签合同”;经过数月协商,王x、xx公司双方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

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解除王x与xx公司之间的加盟代理协议;

2.判令xx公司返还王x缴纳的加盟保证金(5万元)、样品费(206240元)、展板费(42315元)等共计298555元;

3.判令xx公司赔偿王x各项损失共计198645元(装修损失51645元,暂估;租金损失147000元,计算方法:参考同地段租金);

4.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王x、xx公司达成王x加盟xx公司、建店销售xx公司xx品牌产品的合意,为此王x向xx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王x按照xx公司的设计要求装修门店,需使用“xx”品牌对外经营,需使用xx公司统一指定的DRP管理系统,还接受xx公司的现场监督指导,故双方事实上形成的合同关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特征,王x、xx公司对双方的关系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亦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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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评述如下:

一、关于王x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关系的请求。

本案中,王x主张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包括要求其备货的金额远远超过当初xx公司向其提供的加盟预算、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未能按照加盟政策进行装修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王x、xx公司建立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xx公司授权王x建店销售其xx品牌产品,故向王x供货是xx公司的主要义务。王x向xx公司的南昌总经销商提交备货申请属于xx公司规定的正常操作,应视为已向xx公司递交,xx公司认为王x备货金额太低、不予供货应当举证证明其正当性,即证明王x提出的备货金额违反双方约定,xx公司不予供货、要求王x备多点货具有合同依据。

王x、xx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故应探求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时之合意。王x提交的其与陈某锦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锦告知王x“备几万块钱库存吧,控制在25万左右”,王x回复“嗯嗯,行,我心里有个数了”,可视为双方对此达成了合意,故王x申请备货六万多元并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xx公司拒绝为其备货与约定不符;退一步讲,即使不能凭此认定双方对此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对首次备货金额没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xx公司要求王x将备货金额提高至十余万甚至三十万元缺乏合同依据,亦远超出王x与xx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时可预见的范围,不具有正当性。

依前所述,供货是xx公司主要义务,其无正当理由不予履行主要义务,实际上已致使王x无法开业经营,王x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王x据此请求解除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具有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加盟保证金是为了约束王x履行合同义务而由xx公司收取,现双方的合同关系因xx公司违约而解除,且在案证据未能反映王x存在过错,故xx公司已不具备留存该保证金的依据,应予返还,王x请求xx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王x要求xx公司退还样品费、展板费的请求。

王x为其自身经营需要向xx公司购进样品,除一个吊夹铬、两套指纹锁(金额合计4823.9元)外,其余样品xx公司均已依约交付王x,就xx公司向王x销售样品一事xx公司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虽然后因xx公司违约导致涉案合同关系解除,但样品的价值并不因合同关系解除而消灭,王x仍可将样品对外进行销售,故王x要求xx公司向其全额退还样品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未予发货的样品费4823.9元,一审法院确认xx公司应向王x退还。但是,因xx公司违约,产生本案纠纷,王x购买的样品未能发挥其作为样品的作用,时至今日,样品的价值因折旧已发生贬损,该部分损失应由xx公司承担。样品价值的贬损情况在案证据未能证明,故一审法院酌定xx公司按样品购进价格(201756.6元-4823.9元)的30%对王x予以赔偿,计为59079.8元。

王x为展示样品自xx公司处购进展板,展板是根据王x涉案店铺而定制,现涉案合同关系因xx公司违约而解除,涉案店铺无法经营,展板因此而丧失利用价值,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违约方即xx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确认xx公司应当向王x赔偿展板费用损失46799元。

三、关于王x主张的装修、租金损失。

王x根据xx公司的设计要求对涉案店铺进行了装修,该装修具有标志性、特定性,因合同关系解除,该部分装修、标志已没有再利用的价值,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违约方即xx公司承担。王x主张其用于本案特许经营的店铺面积为300平方米,但xx公司提供的第三代专卖店建成验收表显示面积为69.5平方米,王x在其与罗某毅的通话中自称面积为50多方平方米,故一审法院对王x关于300平方米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王x用于经营涉案合同的店铺面积为69.5平方米。王x主张装修损失费为51645元,但未能提供装修合同、装修费用支出票据等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考虑上文认定的店铺面积、双方提交的店铺照片反映的装修程度等情况,酌定由xx公司向王x赔偿装修费用损失20000元。

根据王x提交的证据,王x用于经营涉案合同的商铺为其自有产权商铺,故其实际并无租金方面的支出,故其主张该方面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至于租金收益损失,王x将其商铺用于履行涉案合同,未能对外出租收益,产生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该部分收益损失取决于王x与第三人可能建立的租赁关系,属于超出xx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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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王x与xx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19日解除;

二、xx公司向王x退还保证金50000元及样品费4823.9元;

三、xx公司王x赔偿样品损失费59079.8元、展板损失费46799元、装修损失费20000元;

四、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