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号称“三亿人都在拼”的拼多多
近日赴美成功上市
但该平台上市之路却也风波不断


除了上图,还有诸如
TGL、康徍、超熊、立日、老于妈
粤利粤、康帅傅、七匹很等等“山寨”品牌
“拼多多”产品山寨、假冒伪劣的消息频出
被侵权人所有人能否要求“拼多多”承担责任?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的汇集了相关类案
供你举一反三
法信·裁判规则
1.专利权人向电商平台投诉网络店铺专利侵权的通知无效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断开有关链接不承担侵权责任——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建阳顺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专利权人向电商平台投诉网络店铺专利侵权而发出的“通知”,除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商品名称和具体互联网外,还需提交“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在权利人未按要求补齐材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投诉通知是一个无效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断开有关链接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16)闽民终134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必要措施——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第83号
3.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对网店会员名的商标合法性不具有法定的审查义务——“恒昌珠宝”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淘宝主旺旺名的使用方式,类似于店铺名称,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其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店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涉案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淘宝不具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且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函件后及时进行了处理,督促并协助涉案网店修改了会员名,可以免除其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市法院201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
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仍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等因素综合判定。
案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
法信·专家观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电商平台的责任,并将其分为两类: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的行为本身构成了侵权行为,对于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自己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商平台的直接侵权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一般是指自营型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即电商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交易信息或从事相应交易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间接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是,其对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在这种间接侵权行为中,网络经营者(网络卖家)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电商平台只是客观上对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而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电商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是指,电商平台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知道之后产生的损害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是以直接侵权理论和间接侵权理论来确定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电商平台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电商平台明知网络卖家利用其平台进行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对于电商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就是“通知——移除”规则,即为网络平台提供的侵权免责“避风港”规则。
(摘自《判解研究》2016第2辑(总第76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法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网络卖家?
本解答所述的电子商务是指根据信息网络公开传播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活动。以信息网络作为交流通道、支付通道或交付通道,但交易信息不在信息网络公开传播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本解答所述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交易平台,即为交易信息的公开传播提供网络中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卖家,是指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网络卖家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从事相应交易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知道之后产生的损害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件是什么?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1)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
(2)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