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联盛煤矿事故 (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9日3时50分,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煤业)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和联络巷交岔口处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5.9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

2017年3月8日22时30分,安全副矿长宋某生在矿调度室组织召开班前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29人,会上宋某生安排零点班的主要工作是清理卫生,为第二天的复产复工验收做准备,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事故当班由宋某生带班下井。22时45分左右,宋某生、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驻矿安检员刘某、联盛公司驻矿安检员李某、通风助理程小某等27人入井。15#煤层作业的有11人,由班长李站某带领。3#煤层3101综采工作面作业的有16人,组长赵大某和冯天某、赵某胜、赵某水、张某荣共5人负责清理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往机尾方向浮煤。

赵大某带领赵某胜、赵某水、冯天某、张某荣4人入井后,23时许到达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和联络巷交岔点处,发现该处巷道底板上积煤较多,赵大某就安排清煤,清煤时赵大某带领冯天某在交岔点调度绞车处清煤,赵某胜、赵某水、张某荣3人在靠工作面方向清煤,清煤过程中顶板还在陆续的漏渣漏煤。3时50分左右,顶煤突然垮落将在现场清煤的5人埋住。

事故发生后,该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自行抢救。在工作面检查的宋某生听到响声后立即跑到3101运输顺槽查看,看到冯天某、赵大某被冒落的顶煤压在交岔点的调度绞车处,赵大某躺在地上、胸部以下及右臂被冒落的煤埋住,冯天某坐在地上,双腿被冒落的煤埋住。于是宋某生跑到绞车处把冯天某从煤堆下拖了出来,听到喊声后先后赶到的宋某永、程小某、宋帅将赵大某从煤堆下拖出。在救出赵大某和冯天某后,宋某生打电话到15#煤层叫工人进行救援。宋某生安排宋某永和程小某带领工人分两组用担架将受伤的赵大某和冯天某抬到地面,然后和当班人员继续进行救援,赵某胜、赵某水、张某荣先后被挖出,宋某生组织工人用担架将3人抬到地面。7时28分,井下人员全部升井。

宋某生在向调度室报告了事故情况后,随后把事故情况向蔡某某进行了报告,蔡某某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周某调进行了报告。周某调、蔡某某、矿长宋和某安排人员在主斜井井口接应,同时安排车辆在主斜井井口待命。赵大某、冯天某、赵某胜、赵某水、张某荣分别于4时36分、5时03分、5时56分、6时09分、6时38分被井下人员抬至地面。赵大某被送往长治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冯天某被送往长治县立新正骨医院进行治疗。赵某胜、赵某水、张某荣3人被送往长治市人民医院,行走到长治县八义村附近时,护送人员发现3人停止呼吸,遂就近送往长治县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3人已经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3月9日4时02分,矿调度值班室接到宋某生的事故报告。宋某生在向调度室汇报了事故情况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向蔡某某进行了报告,蔡某某接着将事故情况向周某调和宋和某进行了报告。宋和某于7时20分向长治县煤炭工业局报告了事故情况。8时,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将事故情况向长治煤监分局进行了报告。

长虹煤业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本起事故属迟报事故。

四、事故类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顶板事故。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5.9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由旧巷扩刷而成,临近断层且煤层节理发育,顶煤离层;现场作业负责人赵大某在该处出现顶板漏煤的情况下未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继续在漏煤区域清煤,上覆煤层突然垮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长虹煤业技术管理不到位。3101运输顺槽掘进遇到旧巷时仍然采用常规设计,未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地点及井下采用锚网支护的巷道中用于支护的锚杆、锚索上安设有链环,用于掘进过程中起吊重物使用。

(2)长虹煤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管理。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虽签订有施工、监理合同,但施工作业实际由矿方实施,施工现场也没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长虹煤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矿长安排无证人员顶替上岗,无法正确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

(4)长虹煤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严格,部分新招录人员未经考试便入井作业,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井下安全员、瓦检员、电钳工顶替上岗、人证不符现象严重。

(5)长虹煤业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防治水科等主要生产性科室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有证无人”现象严重。

(6)联盛集团未认真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长虹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检查不认真,未发现长虹煤业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对该矿3#煤层配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及批复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3月5日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复工初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

(7)长治县人民政府、长治县煤炭工业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对长虹煤业检查不严不细,对长虹煤业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32人)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赵大某,男,42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杂工队清煤工,事故现场作业负责人。事故当班带领赵某胜、赵某水、张某荣、冯天某4名新工人作业,在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出现顶板漏煤的情况下未组织作业人员撤离,而是继续在漏煤区域清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建议:赵大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宋和某,男,62岁,汉族,*共中***党**员,长虹煤业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在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正确履行建设单位的责任,与周长某合谋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以骗取有关部门的批复、验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无证人员顶替安全员上岗,无法正确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严格,安排人员顶替考试,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对事故的迟报负直接责任。

建议:宋和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吊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14114010500054),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发生事故后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10.2万元80%的罚款,某人民币8.16万元。

3.周长某,男,45岁,汉族,群众,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监理工程师,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伪造施工单位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的监理合同;编造施工组织设计,提供虚假的监理相关资料用以施工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

建议:周长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29人)

4.杨全某,男,50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杂工队3#煤层班长,事故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当班安全检查不认真,未能发现事故现场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长虹煤业解除其劳动合同。

5.杨某,男,31岁,苗族,群众,长虹煤业原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工作,2017年2月已辞职。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在3101运输顺槽掘进遇到旧巷时仍然采用常规设计,未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鉴于事故发生时本人已辞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程小某,男,38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通风助理。事故当班对矿长宋和某安排其顶替3#煤层安全员岗位未予拒绝,对事故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撤销其长虹煤业通风助理职务。

7.宋某生,男,54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安全副矿长,

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带班下井矿领导。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未能发现事故现场巷道断面变形、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当班程小某等3人顶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撤销其长虹煤业安全副矿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8.崔雷某,男,57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管理工作。矿井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地点及井下采用锚网支护的巷道中用于支护的锚杆、锚索上安设有链环,用于掘进过程中起吊重物使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撤销其长虹煤业生产副矿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9.周某调,男,53岁,汉族,*共中***党**员,长虹煤业股东代表,具体处理长虹煤业日常事务。对长虹煤业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0.李某,男,41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驻长虹煤业安检员,事故当班驻矿安检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事故现场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当班程小某等3人顶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11.李拴某,男,46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驻长虹煤业安检站站长。履行职责不到位,驻矿期间对长虹煤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对该矿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联盛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12.张某奇,男,30岁,汉族,*共中***党**员,联盛公司安监处处长,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煤矿驻矿安检站的管理。对长虹煤业的日常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未发现长虹煤业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驻矿安检站管理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3.秦某仓,男,51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培训处处长。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未发现长虹煤业在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4.张某良,男,51岁,汉族,*共中***党**员,联盛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组副组长,验收时审查、把关不严;3月5日带队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复工初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5.赵有某,男,51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技术工作。未发现长虹煤业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组副组长,验收时审查、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6.常永某,男,54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作为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组组长,验收时审查、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17.李法某,男,52岁,汉族,*共中***党**员,联盛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长虹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8.宋建某,男,45岁,汉族,*共中***党**员,联盛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负责联盛公司全面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监督公司领导层及职能处室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长虹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长虹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恢复四个月。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暂扣长虹煤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长虹煤业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长虹煤业罚款人民币70万元。

4.长虹煤业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部分新招入矿人员未经考试便入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无证上岗,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长虹煤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长虹煤业未按规定配备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给予长虹煤业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5.长治县煤炭工业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对长虹煤业检查不严不细,对其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依据《中国*产党共**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长治县委、县政府对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通报。

6.长治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对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干部建设重视不够,未及时配齐配强班子领导;对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指导不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按照晋发(2014)19号《*共中**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党产**政同责的意见》,依据《中国*产党共**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责令长治县委、县政府向长治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健康、稳定发展。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生产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长虹煤业要认真汲取本起事故教训,强化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采、掘工作面支护必须结合实际进行设某,在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旧巷时必须有针对性设某,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设某进行施工。

(二)长虹煤业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机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完善规章制度和图纸资料;要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长虹煤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四)长虹煤业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杜绝顶替上岗、人证不符现象。

(五)长虹煤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煤矿事故信息上报工作,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六)联盛集团要认真履行主体企业责任,加大对所属各矿井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尤其是煤矿配采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做细、做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七)长治县委、县政府和长治县煤炭工业局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加强对驻矿安检员及五人包矿巡查组的管理,切实发挥驻矿安监员及五人包矿巡查组的监管作用;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单位概况

(一)山西长治联盛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概况

长虹煤业隶属于山西长治联盛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联盛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位于长治市长治县八义镇石窝沟村,属民营企业,是以煤炭开采、矿山设备经销、企业投资及管理为主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山西成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9%,下辖五座煤矿,所辖煤矿开采煤田属沁水煤田,总面积约21.56Km2,地质总储量12223.47万吨,现保有储量11414.72万吨,可采储量4722.363万吨,核定生产能力405万吨/年。安全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董事长、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公司下设调度室、安全处、生产技术处、机电处、地测防治水处、通风处、培训处、安全监控中心等业务处室。(二)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长虹煤业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南宋乡南苍和村,为持证建设矿井,现开采15#煤层,低瓦斯矿井。矿井于1984年由长治县南宋乡南苍和村投资组建,原开采3#煤层,名称为长治县南宋乡长虹煤矿,隶属于南宋乡政府。2003年和相邻的子乐沟煤矿整合,核准生产能力9万吨/年。2006年核准生产能力15万吨/年。2008年某深开采15#煤层,核准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09年9月经煤炭资源兼并重组整合,隶属关系变更为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核准生产能力60万吨/年。2009年12月矿井名称变更为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山西长治联盛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联盛公司持股51%,2013年生产能力核定90万吨/年,2016年重新核定能力76万吨/年。

2.矿井开采自然条件

矿井批准开采3#-15#煤层,井田面积2.415km2,地质储量2432.6万吨,保有储量1794.6万吨,可采储量661.3万吨。现开采15#煤层,2015年6月25日,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以长煤局发[2015]213号文批准该矿3#煤层与15#煤层配采。

3.矿井各环节状况

(1)开拓开采系统:矿井开拓方式为两个水平分区混合开拓,现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共三个井筒。采用走向长壁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采用液压支架支护,落煤方式为机械落煤。掘进工作面为*破爆**掘进,采用锚杆、锚网、锚索支护。

(2)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斜井、副斜井共2个井筒进风,回风立井1个井筒回风。回风立井地面安装2台FBCDZ-8-NO.20B型对旋轴流式通风机,功率2×16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3)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来自八义110kV变电站和荫城110kV变电站,两回路电源互为备用,地面10kV到矿,10kV下井。

(4)提升运输系统:主斜井布置一部DTL80/26/2×160S型带式输送机运输,担负原煤提升任务;布置一部RJDHY22-21/365型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副斜井采用轨道、串车提升,装备一部JTP-1.6x型单滚筒提升机,提升材料、设备。井下主运输为带式输送机。

(5)主排水系统:矿井采用中央集中排水方式,中央泵房安装3台MD85-45×5型多级离心水泵,功率90kW,主水仓容量分别为内水仓300m3、外水仓550m3。

(6)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共布置1个永久避难硐室,位于东翼胶带巷与东翼回风巷之间,可满足80人避难需求。矿井配有KJ66N型矿井监测监控系统、KJ251A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有HJK-120型调度交换机、KT282型井下无线通信系统、KTK113型矿用广播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均在所有避灾线路配设有管路,安设了三通和阀门,工作面配有ZYJ型箱式供水施救装置和ZYJ型箱式压风自救装置。

5.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2015年6月25日,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以《关于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配采3#煤层的批复》(长煤局行发[2015]213号)同意该矿开采井田内3#煤层,与15#煤层配采。

2016年1月15日,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以《关于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15#煤层配采初步设某的批复》(长煤局行发[2016]6号)批复了初步设某。

2016年4月19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以《关于对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15#煤层配采安全设施设某的批复》(长煤监[2016]23号)批复了安全设施设某。

2016年5月6日,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以《关于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矿井3#、15#煤层配采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长煤局行发[2016]110号)同意该项目自2016年5月10日起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12个月。

2016年11月24日,联盛公司以《关于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15#煤层配采项目联合试运转的批复》(长联煤发[2016]421号)同意该项目自2016年11月24日起进行联合试运转,试运转期限1-6个月。

2017年1月22日,联盛公司以《关于对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15#煤层配采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的批复》(长联煤发[2017]58号)同意该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通过验收。

(2)施工单位情况

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3)监理单位情况

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矿山工程监理甲级。

(4)建设进展情况

该项目自2016年5月12日起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初,建设工程全部完工。2016年11月24日起开始联合试运转。2017年1月10日至11日,联盛公司组织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2017年1月22日,联盛公司以长联煤发[2017]58号同意该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通过。

(三)矿井证照

(四)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3#煤层3101综采工作面于2016年5月12日开始施工,9月24日完成。10月份开始进行综采设备安装,11月初安装完成,11月24日起开始联合试运转。工作面运输顺槽长369m,回风顺槽长229m,工作面长100m,平均煤厚4.36m。到春节放假前,推进至距停采线30米处。

3101运输顺槽开始段和联络巷为旧巷改造而成,旧巷断面为2×1.8m,长度约130m,采用木棚支护。3101工作面运输顺槽沿煤层底板掘进,经扩刷后,采用钢筋网、锚杆+锚索联合支护,矩形断面,净宽3.6m,净高2.8m。

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安装一部SGB620/40T刮板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连接3#煤层集中运输巷第二部DSJ80/40/2×40胶带输送机,胶带长度为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