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师 仲裁员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某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89号,裁判法官李伟、龚斌、孙茜,案例日期2024年3月15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某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某冶集团有限公司
1、 2012年6月14日,开远半岛广场项目召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DK-1、DK-2标段工地负责人参加的第66次例会。DK-2标段向建设方建议:请甲方提*考前**虑门窗、消防等分包单位的提前进场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及签证。
2、2012年7月18日,某实业公司与天正建材公司签订《铝塑复合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某实业公司将开远半岛广场DK-2标段工程中铝塑复合门窗加工安装工程,发包给天正建材公司施工。合同工期:本工程分为两个施工周期段,第一周期段为A、B、C楼及酒店四栋楼,于某实业公司通知可以施工后90天内完工。第二周期段为D、E楼及商务楼、酒店,于某实业公司通知可以施工后90天内完工。
3、 2012年10月18日,开远半岛广场项目第80次例会。DK-2标段再次向建设方建议:抓紧分包单位的进场工作,否则造成后续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我方无关。
4、此后,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DK-1、DK-2标段工地负责人参加的分别于2012年10月25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20日,2013年1月10日、3月7日、3月15日、3月21日、3月27日、4月18日、5月16日、5月23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7日、7月11日、7月18日、7月25日、8月1日、8月22日、8月29日、9月5日、10月31日、11月11日、12月5日,召开的开远半岛广场项目工地第81、88、89、90、92、95、96、97、98、100、104、105、108、109、110、112、113、114、115、118、119、120、125、129次例会,均显示有DK-2标段工地负责人向建设方某实业公司指出,铝塑门窗、铝合金外挂进展缓慢等问题,造成工期严重滞后,敦促建设单位提供铝合金安装计划表,并告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工期延误由建设方承担。
5、在第108次例会中,DK-2标段向建设方指出:A、B、C楼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多月,这样严重影响工期。造成我单位损失更加严重,我单位是否可以全线停工,等铝合金安装完毕后我方再组织施工。监理会议多次催促D、E楼铝合金框抓紧安装,本应先安装再粉刷,但由于建设单位分包铝合金单位安装进度跟不上,造成我方窝工严重,设备租赁、管理人员成本增加等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6、在多次例会中,DK-2标段工地负责人多次指出铝合金安装造成的工期延误的问题。监理方亦在多次例会中指出:请甲方尽快协商各分包单位的进场施工,以免造成整体工程工期的延后。
7、在第97次例会中,监理方指出:铝合金材料进场及施工过慢,严重影响总包方及各分包方施工工序的安排。
8、在第98次例会中,监理方指出:在铝合金窗户未经验收或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总包方不得进行粉刷工序。
9、第104、105、108、109次例会中,监理方指出:窗户进度慢,严重影响土建施工进度。
10、在第89、90次例会中,某实业公司表示:铝合金窗正在进行二次设计,年前将会投入施工。
11、第114次例会中,铝合金安装单位表示:A、B、C楼8月15日完成,商铺1-4层铝合金安装7月28日完成。
12、2013年8月1日的第115次例会中,DK-2标段工地负责人指出铝合金安装仍未完成,造成其费用增加,工期延长。
13、2013年4月4日,某冶公司向监理方递交《工程索赔报告》提出窝工费、机械租赁费、周转料具等费用共计24,139,737.67元,根据发文登记本显示,监理方孙博于当日签收《工程索赔报告》。泾渭监理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将《工程索赔报告》转交给某实业公司。
14、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酌定停窝工损失300万元。
争议焦点:一审酌定停窝工损失是否正确?
三、裁判摘要
(一)一审陕西高院裁判摘要
1、具体到索赔事项而言,从某冶公司提交的工程例会记录看,某冶公司确于2012年6月14日通知某实业公司,要求某实业公司提前安排门窗分包单位进场,并于7月12日再次通知某实业公司抓紧落实铝塑复合窗安装单位。同年12月6日,某冶公司再次通知某实业公司要求门窗工程施工单位进场,但天正建材公司的门窗工程仍未进场施工。从多次例会记录及监理单位向分包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单看,在施工过程中确有门窗安装工程未及时进场和工期延误给某冶公司造成窝工的事实。
2、某冶公司向某实业公司发送的《工程索赔报告》以及《要求兑现支付贵公司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给我公司项目部造成损失函》要求某实业公司承担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12月7日共271天的工期延误损失23,764,228.48元,以及门窗口收口收边费用375509.19元。
3、本案庭审中,某冶公司认为天正建材公司2013年3月10日进场施工,完工时间是2013年12月7日。经查,某实业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与天正建材公司签订了《铝塑复合窗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为180天。某冶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对发包方分包的工程具有配合义务,且本案工程价款中亦计取了工程分包配合费,故从某冶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中应扣除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180天,剩余91天可以认定为某冶公司的工期延误时间。
4、某冶公司《工程索赔报告》中的停工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合计每天7216元,属于施工中必然发生的费用,其主张该部分停工损失应予认定。某冶公司主张的员工住房租金及利润等损失,并非因停工导致的必然发生的费用,且某冶公司在天正建材公司施工期间亦进行了墙体粉刷等其他项目的施工,故对某冶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某冶公司主张的停工工人和管理人员多达290人,且其人员工资远远超出双方合同及定额规定的人员工资,且其主张271天的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留守大量施工及管理人员亦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故综合本案实际酌定某冶公司工期延误损失为300万元。
(二)最高院裁判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根据多次例会记录以及监理单位向分包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施工过程中确有门窗安装工程未及时进场和工期延误给某冶公司造成的停窝工问题,因此,某冶公司有权请求某实业公司赔偿其停窝工损失。
3、关于停窝工的时间以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某冶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具有配合分包工程施工义务,应扣除门窗工程约定的合同工期,以及施工现场留守大量施工及管理人员不符合实际情况,最终酌定某实业公司赔偿某冶公司300万元损失并无不当。某冶公司、某实业公司均未就停窝工损失认定的上诉请求提出新的事实依据,对双方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1、本案对我们进行工期索赔如何留下证据、收集证据、收集哪些证据,如何用好证据,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简单讲就是开工地例会时多提、多反映,某某因素影响工期,土话说就是和念经一样,反复的念,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纪要(一般经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纪要中经各方确认的事实在诉讼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翻推**,事实上,施工现场和过程不可能重现,很难有相反证据*翻推**。
2、本案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提交过索赔报告并且让监理签收,监理签收后又转交发包方,在索赔报告中详细列明窝工费、机械租赁费、周转料具等费用及具体构成,如1.停工人工费、窝工费50140元/天;2.停工机械租赁费6400元/天(不包括DE楼施工吊篮);3.停工周转料具费用816元/天;4.停工管理费10366.67元/天;5.利润7449.49元/天;6.企业管理费2031.68元/天;7.员工住房租金1200元/天;8.临时设施费3636.36元/天。合计索赔每天费用(含规费、税金)87690.88元/天。
3、虽然发包方质证时不认可索赔报告,但是没有具体讲出索赔每项数量和金额不合理、不真实之处,这为一审陕西高院酌定奠定了基础,最高院认为酌定300万并无不当。停窝工损失一般基层法院不敢酌定,本案一审是陕西高院,法院层级比较高才酌定的。就停窝工损失问题,我在安徽代理过同类案件,损失这块基层法院是不敢酌定而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4、有了这些工地例会纪要,清楚地载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其好处有两个,一个避免发包方向施工方索赔工期违约金,二是可以向发包方索赔停窝工损失。
5、工期是个双刃剑,应对发包方索赔工期时,施工方一定要提出反索赔,任何一方都不太可能全身而退,成功的关键就是你平时不注意的工地例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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