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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2014年5月,中天公司项目部与张耀东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中天诚达项目部湿球生产线项目将各车间钢结构非标制作工程以劳务承包分包给张耀东施工。李良军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在协议上签字。

2、2014年11月,宋万胜在张耀东所做工程的钢结构工程量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汇总表载明的审定款项为992229.8905元。2016年5月张耀东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中天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3、中天公司对张耀东所做工程的质量没有异议,其工程质量是合格。李良军庭审中表示案涉工程在2014年9月就已经交给业主,在李良军于2015年5月4日写给中天公司领导的信件中表示“因我在内蒙古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被当地检察机关调查,现必须委托我项目部宋万胜去与甲方处理结算,请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与宋万胜。

4、2015年5月21日中天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我卢国豪系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宋万胜参加上海宝泉公司的泰州诚达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事宜。

5、庭审中张耀东、中天公司表示上海宝泉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宋万胜系中天诚达项目部现场安全、质量负责人。庭审中张耀东表示在工程完工后因李良军失踪,只能找宋万胜结算,李良军表示其其只是接受检察院的调查。

双方观点争执:

中天公司认为,宋万胜无权代表其与张耀东进行结算,张耀东提供的由宋万胜签字的钢结构工程量汇总表不能作为主张其付款的依据。

张耀东认为,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且质量合格,中天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项目经理李良军出事离开工地,其只能找其他人解决问题。

江苏法院观点:

张耀东负责施工的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并已经于2014年9月8日交付业主使用。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中天公司每个月都对张耀东施工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并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宋万胜于2014年11月26日签字确认的《钢结构工程量汇总》应是对每个月已经核定工程量进行汇总,并非是对案涉施工工程量重新进行核算。宋万胜是项目部负责现场安全、质量及统计、核实工程量的负责人,由宋万胜在张耀东提供的《钢结构工程量汇总》上签字,应当视为是案涉工程项目部对张耀东所施工的工程量的确认,张耀东有理由相信宋万胜具有进行签字结算的权利。

律师总结:

项目经理是目前建筑企业施行的较为普遍的施工管理制度,案涉工程项目经理从事的相关行为比如签字认可,可以认同为是公司认可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工程量的结算。

但是,实践中如果项目经理有事不在现场,那施工方应该找谁结算工程量或工程款?尤其是分包或者转包工程,施工方如何向总包方结算工程量?

遇到这种情况,个人认为,首先是要找总包方负责人,双方在确认工程量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文件,然后双方盖公章确认。当然,也可以和公司有关的负有结算权力的代表商谈,此类人员一定要有公司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确认,施工人要索取此类人员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并保存好,否则,不能随便和公司的工作人员结算工程量,不然此类人员没有结算效力,一切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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