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对外担保好不好 (对外担保算不算负债)

实务中,基于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往往不仅要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时也需为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担保。那么,对于企业对外担保的合规应作哪些重点关注,本篇将作出具体介绍。

一、企业对外担保的总体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此外,对于公司制形式的国有企业,除遵照前述基础性规定外,还需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所作的特别性规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实践中,通常是由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则由董事会决定。

2.为关联方担保的特别规定

这里所称的关联方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近**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因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在按照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还应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同意。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同意,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对外担保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及质押权实现相关重点问题

(一)质押阶段

1.上市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5.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款贷**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6.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国资监管体系改革后,含国资监管部门,下同)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权实现阶段

1.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时清偿债务。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2.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请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3.上市公司国有股拍卖后,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以及买受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买受人身份性质的法律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的规定,向原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管财政机关提出股权性质界定申请,并经界定后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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