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一案例,A公司原有五位股东,经过一段时间的“厮杀”,只剩下两位股东,这两位股东中甲股东占股65%,乙股东占股35%,就在公司股东稍微消停时,“噩耗”传来,乙股东由于外欠巨额债务,被告上法院且其股权被法院轮候查封,公司形象受损,公司业务风险加大,公司陷入困境,针对出现的问题,甲股东咨询律师,如何摆脱目前的不利局面,确保公司和股东甲的利益不受损害?

首先,我们从被保全股东乙角度来看,乙的股权虽然被查封了,在法院拍卖其股权之前,作为一名股东的资格,乙并没有丧失。乙仍然享有股东所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乙的正当的权利受《公司法》等法律的保护。作为大股东甲对其也无可奈何,公司章程中也未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甲作为大股东,我们认为其可以依据《公司法》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权(甲如果有实力)。
1、甲可在法院拍卖前行使受让权。
为尽快剔除污点,甲可和乙以及乙的债权人就乙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由甲受让乙的股权,乙受让对价后偿还其债务;如果乙股权对价不足以偿还其债务,可由甲代偿,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这样可以使公司没有后顾之忧。
2、甲可在法院拍卖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甲方如果不愿意让其他第三方进入公司,可在法院拍卖时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后有机会再将股权转让给合适的战略投资人或公司依法进行减资处理。
该案给我们的启发:
1、律师在接触该案时,仔细阅读了该公司的章程,发现它的章程照搬了工商局的“傻瓜”章程,完全没有就公司实际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前瞻性的规定,比如“像股东的股权被查封可由股东会持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决议,暂停该股东的公司分红权”,当然这也是法院查封股东股权的题中应有之义。2014年3与1日施行的《公司法》赋予章程更大的权利,股东可以在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公司对外担保、投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分红的依据,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公司治理,公司经营范围等十几个方面允许股东发挥聪明才智,在不与公司法等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将创业者的真实意思写入章程约束股东、董监高等,为公司保驾护航。
所以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拟定一份高水平的章程也是力保公司平稳运行的基础。
2、充分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可确保公司的控制权和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难保不出问题,但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有的,您如果有更好的方法和措施,可以在评论里留言,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