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办事的旗号骗钱 (以案说法骗局套路)

“门路”其实是“套路”。近年来,以帮助安排工作、调动工作、办理学位为由进行诈骗的事件屡见不鲜,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什么特殊、高明的行骗手段和技巧,仅是刻意散布与领导关系紧密、有“门路”可以疏通关系、能帮助他人“办事”等虚假言论,营造出自己“社会能人”的人设,当有人听信其谎言来请托办事时,犯罪嫌疑人便以向“领导”支付“办事费用”为由,索取钱财,而被害人交钱后,等来的只会是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搪塞、一拖再拖,既没有办事下文,钱款也难以要回。

2月28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3宗以“有关系”为他人安排工作、办理工作调动、办理学位等名义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案情回顾

案例1

犯罪嫌疑人郑某系无业人员,于2017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郑某向郑某某虚构自己认识湛江市、麻章区相关领导,有“特殊关系”帮别人入职事业单位工作、办理工作调动、职务提升,但表示所需“办事经费”根据难易情况不等,并且承诺办理不成功会全额退款,郑某某信以为真。随后郑某某接受被害人吴某、薛某、符某、黎某等9人委托,并收取“办事费用”148万余元交给郑某。郑某收取上述被害人款项后,全部用于吃喝玩乐、赌博大肆挥霍掉。

案例2

犯罪嫌疑人陈某系一名劳务施工人员,于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陈某参与电力工程施工期间,先后向被害人钟某、潘某、谢某等13人虚构自己认识供电局领导,有“特殊关系”为他人安排入职南方电网工作、承揽电力施工项目、办理工作调动、协调报装电表,骗取钟某等人共计66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投资和偿还债务。被害人催促退款时,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人间蒸发”。

案例3

犯罪嫌疑人林某系一名家庭主妇,无固定经济来源,于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林某向李某虚构自己认识教育部门的领导,有“特殊关系”将非户籍适龄生源入读麻章某小学一年级,但每办理一个学位需收取一定“活动经费”,让李某帮忙介绍有需求的学生家长,还承诺不成功会全额退款,李某信以为真。李某先后介绍被害人冯某、黄某等14人办理麻章某小学的学位,李某收取上述被害人共计28万余元交给林某作为“活动经费”。此外林某还以上述相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吴某等6人“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期间李某和部分被害人多次询问林某办事进展,林某均以正在办理推脱。临近开学,林某还让谢某(另案处理)冒充领导助理打电话给李某或假冒学校老师发送报到短信给被害人等方式拖延退款。上述诈骗所得款项大部分被林某用于个人挥霍。

检察机关履职

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紧盯案件质量。 一是 严把逮捕关,从源头提升案件质量。在批准逮捕同时,按照起诉的证据标准,围绕犯罪嫌疑人背景、从业状况、案件定性、涉案金额、所收款项去向等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全面具体、方向明确、可操作和说理性强的取证意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 二是 捕后跟踪案件进展,确保侦查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如郑某涉嫌诈骗案,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涉案被害人多,承办检察官实时跟踪督促,了解到捕后又新增多起事实,及时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相关关键证据,追查涉案赃款去向,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迅速展开审查工作,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基于前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扎实,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已形成统一的证据链条。该3宗重大诈骗案件,均在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内依法提起公诉。

下一步,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财违法犯罪,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不要盲目轻信那些所谓的关系、背景、指标,子女入学办理要有正规的手续和流程,办理各种业务也要按照正规渠道、合法途径进行,“走后门”“抄近路”等不正当手段必定得不偿失。遇到他人承诺只要花钱就能办成事的,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麻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