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侵 呵护成长——预防性侵害系列课程之家长篇

各位家长大家好,我是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孙皓,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内容主题是预防性侵呵护成长。说到这里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个概念。

预防性侵呵护成长——预防性侵害系列课程之家长篇

一、什么是性侵害

一般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性侵害。在法律层面性侵害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规定,严重的可能被判处死刑。

性侵害这个话题比较敏感,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大家都避而不谈,但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却屡见不鲜,频繁爆灯,有的触目惊心,让未成年人们学会自我保护,防范性侵害,将伤害降到最低是我们刻不容缓的责任。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目前的现状。

预防性侵呵护成长——预防性侵害系列课程之家长篇

二、现状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显示,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等问题突出。

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5365人、猥亵儿童犯罪5880人、强制猥亵、*辱侮**未成年人犯罪1461人,同比分别上升19%、14.75%和12.21%,增幅同比明显降低。《白皮书》分析,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该类犯罪依然上升,暴露出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特别是一些导致案件发生的普遍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有的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有的监护人监护不力、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义务不到位等。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

预防性侵呵护成长——预防性侵害系列课程之家长篇

三、我们先来介绍几个案例,直观了解下性侵害犯罪,主要挑选的是猥亵相关案例,因为相较于强奸罪,猥亵类犯罪很多家长可能不太理解。

案例一:准确有力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检发布)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号检察建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猥亵其他5名被害女童(10-11岁)。

【案件处理结果】

2018年7月,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就此案及相关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3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案例二: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最高检发布)

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骆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案件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案例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发布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案件处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魏连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案例四: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发布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沛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刚刚讲到的四个案例,有的被告人具有特殊身份便利比如有教育职责的教师、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继父,有的被告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方法、有的被告人采取利诱的方法,均达到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目的,案例触目惊心,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

预防性侵呵护成长——预防性侵害系列课程之家长篇

四、家长怎么做

1.多点陪伴和倾听,做孩子最信任的人。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尤其是青春期未成年人,既有独立性、又有依赖性,既有成人感,又有幼稚感,既有自制性又有冲动性。指令式、说教式的管教已经很难奏效,或者一时奏效后发生更大的反弹。家长要学会倾听孩子的诉求,做孩子最信任的人,这样孩子才会听家长的话,能听进去,孩子遇到困难、困惑才会向家长倾诉,最大限度避免遭遇危险。某案例中,被害人被坏人*暴强**致使怀孕七个月才被发现,被害人没有主动求救,同住的家长也没有主动发现,家人对孩子的忽视可见一斑。

方法:可以跟孩子约定,家里1位或者多位第一层级信任的人,约定孩子的秘密,要至少告诉其中一个人,比如这个秘密,不想告诉爸爸,可以告诉妈妈。还要告诉孩子,不给坏人保守秘密。

2. 适当放手,但把握原则

有的家长对孩子的爱之深,几乎要管到孩子出门穿什么颜色的衣服,长远看不利于孩子独立人格的形成,从眼下看也不利于亲子关系和睦,孩子感觉不到被尊重,他的意见没有意义,没有人听,而且家长管的太多太碎,权威性反而不明显了。不如小事放手,大事坚持。比如,孩子今天夜不归宿,管不管,换个说法,孩子要在朋友家住一晚管不管?哪个朋友,做什么的,家里有成年女性长辈吗,有其他男性长辈吗?都要弄清楚考虑到。

孩子要跟朋友结伴出去玩,跟哪些朋友,去哪里,交通工具是什么,什么时候回来?有没有成年长辈带队?

孩子有了自己的手机、电脑,上网都做什么,网络交友管不管?见网友管不管?家长们,该管的一定要管。

交友情况、行程,一定要在意

3. 精神富足比物质优越更重要,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有的家庭可能确实不富裕,也有的家长是奉行穷养孩子才能成才,建议在家庭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度消费,没有必要反复向孩子强调经济困难,给孩子造成较大心理压力,影响心理健康。

要培养孩子健康的金钱观,通过努力创造财富,在能力范围内规划财富的使用方式,多不挥霍、浪费,少也不自卑、焦虑。

我曾经接触过一家人,一家五口,爸爸妈妈和三个儿女,其中两个大一点的孩子已经上大学了,第三个孩子在读高中,他们家里经济条件一般,甚至没有自己的房子,但是我很尊敬和佩服他们,因为在接触中,我看到虽然经济条件不那么优越,但是一家五口身上充满了精气神,爸爸妈妈努力劳动谋生,三个孩子认真读书,互相鼓励,不因经济条件不如意而抱怨气馁,眼看着都会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反例呢,有孩子因为家庭变故,急需赚钱而走上帮信犯罪道路,家长十分痛心;有孩子因零花钱不够离家出走不幸遇到坏人;有孩子因为小恩小惠被诱骗侵害。

4. 有效沟通,生活的压力不要往孩子身上撒气

曾经有一个孩子,对父母提出的安全叮嘱似懂非懂,后来遭遇了危险。父母是好父母,对孩子的关心和爱一点都不必别人少,孩子也是好孩子,知道心疼父母,但是就是沟通不畅,各说各的,互不理解,后来在心理老师的帮助下才找到症结,总结就是不会好好说话,没有实现有效沟通。

孩子没有独立的生存能力,依附家长生存,对于家长施加的负面力量,往往无能为力。有很多家长,爱孩子、希望为孩子提供更好地生活条件,一心一意期盼孩子有更好的未来,但因为生活压力很大、身体和精神长期疲惫不堪等原因,一旦发现孩子不省心、不懂事,就立即指责孩子甚至发散到自己的付出、牺牲,这就是撒气行为。孩子不反驳、不反抗的背后,是习惯了的不理解。

5. 对熟人保持必要的警惕

性侵害类案件,熟人作案的比率太高了,这些坏人都什么身份呢,邻居、亲戚、同住的继父、网友变男友等等。这个世界没那么安全,孩子自己在家,一定让孩子锁好门,说好了谁来都别给开门,就一个孩子在家,别人来干嘛呢,孩子能招待吗?孩子能帮忙吗?有的案件中,坏人就是用这种方法敲开门实施侵害。

6.如不幸发生了性侵害事件,牢记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孩子告诉你,某人的某些行为让他感到不舒服了,一定要提高警惕,对孩子的求救保持敏感,第一时间响应。要保护好孩子,并且记住,这不是孩子的错,不要指责甚至打骂孩子。

第二,第一时间检查身体、报警。带孩子到医院做检查保存证据,身上或者衣服上有可能留有证明坏人做坏事的证据,警察有可能要提取,所以不要马上洗澡或者清洗所穿的衣服。

第三,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如发现孩子心理可能受到影响,及时求助专业心理机构,司法机关也能委托专业心里机构帮助被侵害的孩子走出阴影。切不可疏忽大意。

让我们一起携手同行,孩子远离性侵害,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撑起一片蓝天。我今天地分享到此借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