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杨某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与黄某均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但杨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不服上述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复核结论维持原事故认定书。杨某名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其内。事故发生后,杨某赔偿了46000元,保险公司、杨某与黄某家属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已赔偿180000元。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黄某家属将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杨某应诉后认为,其没有注意到交通事故不存在逃逸,原告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杨某属于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约定的免赔事项,且保险公司已按照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人身损害损失费18万元,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杨某驾车逃逸,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赔事项,保险公司无需再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由杨某承担。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不存在逃逸行为及黄某应承担事故50%以上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定驳回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杨某虽肇事后逃逸,但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且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属违法行为,如支持该违法行为获得保险赔偿,则与法律鼓励社会公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正面导向相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