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来信
我是某科技公司的设计师,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届满前,因一个项目设计,我与公司领导意见不合,领导一怒之下辞退了我。公司随后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我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但公司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代替离职证明,拒绝另行开具离职证明。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如果因此影响我再就业怎么办?
专家解答
科技公司应当为你开具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据此,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
科技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代替离职证明的说法是错误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具备离职证明的性质,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离职证明是由原单位开具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离职等信息的证明;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和解除后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安排,并不具有离职证明的上述内容和要素,且难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为在该通知书送达后,可能会因某种原因,双方的劳动关系最终未实际解除。其次,离职证明是证明原单位与劳动者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是劳动者再就业时必须提供的,否则,新单位不会予以录用,以避免带来不利后果;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原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者个人留存。
科技公司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因此导致你无法再就业,遭受了工资损失,你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请求原单位赔偿损失的,应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与原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新单位发出的入职通知书、撤销入职通知书的通知、新单位有关人员的证言等。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