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在中国从来就是一个上不得大雅之堂的字眼。
“我是从哪儿来的?”所有的孩子应该都问过父母这个问题。
三零、四零、五零、六零、七零、八零,乃至九零后们应该也都记得自己儿时问父母这个问题时,父母闪烁其辞的回复。有曰“捡来的”、“妈妈拉屎拉出来的”,也有答“肚脐眼里跳出来的”,更有说“妈妈从胳肢窝里把你掏出来的”。答案千奇百怪,但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绝不能提到生殖器或与生殖相关的字、词,哪怕是含蓄的影射也不行!对于这一禁忌,所有的成年人都心照不宣。所有的孩子长大后也无一不明了,并继续恪守父母对于这一禁忌的避讳。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家谈《红楼梦》、《*瓶金**梅》色变,更不必说“鸳鸯被里成双夜,一树梨花压海棠”、“几度前山攀玉柱,屡次后峰寻幽径”等“淫词艳曲”。所有与“性”搭上点边的书、作,均被冠以“诲淫诲盗”之罪名,甚至连“爱”都难逃“诛连”的命运——谁让“性”与“爱”如一体双生般靠得那么近呢!大家恨不能将那些撰写“大毒草”的作者家的祖坟刨开,让这些“无耻之徒”的祖宗十八代都暴尸街头!
但人就是这么矛盾和滑稽,一边正襟危坐冠冕堂皇地教育着自己的孩子、学生要“存天理灭*欲人**”,一边又禁不住好奇和诱惑私下传抄着那些“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秘作”,甚至在婚丧酒局中乐此不疲地将“性”作为“大料”高谈阔论——似乎唯有如此的场合方可将那牢笼里的“猛兽”放出来散散心而不必担心被他人的唾沫星子淹死。
随着教育的日渐开化,以及西方文明的日渐渗透,人们渐渐不再那么避讳谈“性”了。年轻开化的父母们甚至敢于主动与孩子们谈“性”了,虽然仍免不了“欲抱琵琶半遮面”。但不管怎样,这终究算是一大进步吧。
伴随着“性”话题的公开,与“性”相关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地涌入了大众的视野——人们对“性”的关注度似乎越来越高了。
近日,除“新冠”之外,各大媒体热度最高的词汇应该就算“鲍毓明”了。
“鲍毓明”何许人也?起先很多人不知,毕竟他的名气还没大到那个程度——充其量只能算某个领域内的一届精英,甚至连“精英”都算不上,只能算某个公司的一名高级打工仔,如此而已。但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鲍毓明”三个字几乎是家喻户晓人尽皆知了——供职单位、职务、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甚至身高、体重、私生活等等等等都似图特卡蒙宝藏般被一一挖了出来。大数据时代,一切都可以透明化、公开化,只要你攒够足够的热度。在此,我不想对这些所谓的“宝藏”作过多的评价——毕竟这是人家的生活,或者说隐私,我们似乎无权说东道西。更何况,所谓的“大众”或者“媒体”也不过是事件之外的旁观者,在某种程度上不无幸灾乐祸、唯恐天下不乱的“红眼兔”嫌疑。
说到此,我想我应该打住了,以免被站在道德至高点的“圣贤”们误解我是欲蚍蜉撼树为鲍某平反。NO!我想我必须坚定我的立场。我只是想说,在事件没有明晰之前,我不愿追随“先贤”们的脚步,管窥蠡测妄自揣度他人善恶,我更不愿成为欲倾之墙的助推手。我更愿意保持冷静、客观的自我意识。仅此而已。
接下来,我想谈一谈鲍某事件中那个最闪瞎人眼的“亮点”。
“性侵”,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人有男女之别,有两性存在的地方就有性关系的存在,这么说我想是没错的——不然人类怎么得以繁衍呢?但“性关系”与“性侵”又存在着差别。性关系,没有明确发生者的意愿度,它可能是双方自愿发生的,也可能是一方自愿而另一方抵触甚至是被迫之下发生的。而“性侵”,其全称应该是“性侵犯”或“性侵害”或“性侵略”——带了个“侵”字,怎么看都不是个好词,是带着*力武**和胁迫的意思的。所以,“性侵”是违法违规的,不论你性侵对象的年龄、性别如何——法律对“性”的自愿度是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的。
性侵的案例实在太多了,可谓不胜枚举:公交车上的猥琐男、办公室里披着西装的“狼”、高校讲台上道貌岸然的教授,等等等等。人们像看大戏一般看完了一出又一出,舞台上的帷幕拉开又合上,合上又拉开,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
然而鲍某的戏的亮点似乎不在性侵本身,而在于他性侵的对象。“十四岁”、“未成年”、“养父”,三个关键词直接将他推到了奥斯卡的提名台上。
人们看过太多的类似案例了:《素媛》、《熔炉》、《嘉年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等等等等——均是有原型的影视作品。但鲍某与他们似乎又有着不同之处——他名面上的身份是“养父”。当然,也有“恋人”的驳辞。原告被告你一言我一语,使整个案情显得颇有些与众不同扑朔迷离。
纵观网络,对鲍某的态度,我想大致可以分成两派:一派,认定其性侵未成年者;另一派,则是认为该事件乃“洛丽塔”翻版者。
性侵未成年人,无需多言,自然该打入十八层地狱!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已是不该,更何况*暴强**的还是个孩子!何其变态、残忍!无需多言,直接下地狱!
然而,这“性侵”结论毕竟尚未坐实,虽然多数人看到“性侵”、“未成年人”的字眼五内的正义感便会如火山般勃然喷发,料定这就是《素媛》、《熔炉》、《嘉年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翻版,似乎这已是板上钉钉的结论。可是我活跃的脑细胞仍让我不敢确信这一面之辞——毕竟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况且网络中“假作真时真亦假”的事件实在太多了,我不敢草率地听信某一派的观点。而且,君不知除“房思琪”之外,还有《狩猎》,还有《归顺》。我自然不愿相信一个十四岁的女孩子在那清澈如水的年纪有那般歹毒的城府,但你又怎知那无知无畏的年纪里曝出的“料”不是恋爱中的小女生在向男朋友撒娇卖萌以获取关注呢?
此外,我们再来谈一谈“洛丽塔”。
看过《洛丽塔》电影或书者应该不少,不管是书还是电影,都是爱情故事。虽然有些三观不正——老牛啃了嫩草,但终究是你情我愿的恋爱。所以,《洛丽塔》算不得“性侵”,至多只能算有特殊癖好的恋爱。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彼此开心,也就算不得什么了。这世上每个人都有故事,每个人的癖好也不尽相同,我们不能因为多数人喜欢找同龄人谈恋爱就说那一小撮喜欢年幼或年长者是变态,这一如我们不能因为别人都喜欢早起吃馒头你却喜欢早起吃炒饭就认定你是变态一个道理。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这世上没有哪两片叶子是长得一模一样的。尊重每个人的个性吧,我想。
不过,虽然我们不该限制别人的个性,但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法律。法律是死板的,丁是丁卯是卯地载明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即,你有权利和任何年龄段甚至任何性别的人恋爱,但你不能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为什么?爱与性不是不可分的么!是的,两者相辅相成。但别忘了,那是建立在双方均拥有清醒成熟理智的前提下的。一个未成年人,心智还处在青春叛逆期呢——她就是看妈妈不顺眼,就是想抽烟喝酒交男友,你觉得她(他)理解的“爱”与你理解的“爱”是一回事吗?也许,那不过是吃了*头丸摇**处在半麻醉半疯狂状态下的知觉,甚至那或许等同于一个精神病患者的认知也说不定。我们能把麻醉状态下的不疼认定为没有伤口吗?以及,我们能对精神病患者判刑么?不能。因为那是假象。这是对未成年人心智层面的保护。
接着我们再来谈一谈肉体层面。未成年人,即肉体尚未发育完全的人,一如未成年的小马驹——看着似乎像那么回事了,但其实远不是那么回事。所以,骑者都知道,再好的汗血宝马,在其年幼时我们也不能逼其日行一千夜行八百——它还不具备这个能力。即便有,也要让它悠着点。不然,伤了底子便再难康复。更不必说幼时落下心理阴影甚至伤痕,可能终其一生都无法治愈。这些大道理,大家都懂,我就不多说了。
但两派观点不管如何争执难下,鲍某领养“小可”的事实却是不争的。这不禁让我想到《这个杀手不太冷》。不管是体制认定下的“善人”还是“恶人”,我想领养儿童怎么说也算得上是功德一件吧。但鲍某却摇身一变由“养父”变成了“性侵者”或发生了性关系的“恋人”。是蓄意已久的阴谋还是日久生情的恋爱?是霸王硬上弓的*暴强**还是情人间的打情骂俏求关注?个中内情大约只有当事人才知晓,旁观者除了猜测也只能是猜测。
要说的很多,但说来说去终究也还是旁观者的臆测。但有个结论是需要提出的,那就是“一念成佛,一念成魔”。——不管是恋人还是父女,与未成人发生性关系终究是无法被原谅的。
此外,至于那风口浪尖上的主角——不管这个人是佛是魔,他的隐私,以及喜好,我想我们还是应该口下留德,勿墙倒众人推为好。不然,自己又与魔何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