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概况
1.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义
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客户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是货币形式的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可以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其中,限定性计划主要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20%,并遵从分散投资的风险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标准化证券,不受投资品种规定的限制。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份额的下限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份额的下限为10万元。另外,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金量,发行申购份额的下限为100万元,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
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后,投资人数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大集合”全面停止。现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指原来的“小集合”。
1.1.2. 适应对象及业务模式
1.1.2.1. 适应对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l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l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1.2.2. 业务模式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的对象包括:
l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
l 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
l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童奖福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l 融资融券交易;
l 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外金融产品;
l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证券公司可用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1.2. 业务流程
1.2.1. 业务承揽
1) 承揽部门(前台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可直接引入并承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对项目进行初审
2) 初审通过后们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形成初步尽职调查意见
3) 填写项目申报表报送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
4) 综合管理部对项目进行初审,没通过返回给项目负责人进行修改,直至满足要求
5) 资产管理部核对相关信息,确认不存在业务冲突的情况下,确定入选项目池。
1.2.2. 项目立项
1) 通过资产管理部已经综合管理部审核通过以后,项目发起部门填写立项申请表以及项目方案发送至资产管理部质量控制部
2) 质量控制部门内控经理征求公司风控合规部意见后,决定是否立项
3) 予以立项的,项目开始尽职调查;不予立项的,项目发起部门自行决定再次申请或者种植项目
4)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撤销项目
1.2.3.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由项目组负责实施,贯穿整个项目过程,调查内容不限于资金流向、合作机构等,具体如下:
l 融资人、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l 融资人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l 融资人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l 融资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l 融资人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l 公司未来收入、利润、现金流等预测情况
l 融资人信用记录及所募集资金用途
l 融资新人增信措施
l 融资人其他重大事项
1.2.4. 项目内审
1) 投资主办人撰写产品合同以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本
2) 质量控制部和内容控制对相关文本进行内部审核,并提交至风险合规部审核
3) 风险合规部无法确认的,可以提请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的项目,举行相关大会议后,提交公司办公审批流程
1.2.5. 业务实施
1) 审批流程结束后,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落印,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材料
2) 资产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进行产品账户开立、交易管理、托管登记、清算核算、资金交收、系统权限管理、报表报送以及信息披露
1.2.6. 后续管理
1) 业务承揽部门对结合计划的投资标的和资金流向进行持续跟踪,并定期向质量控制部门反馈,QA部门进行独立风险评估,提示相关风险
2) 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工作
3) 项目管理部负责计划的正常运行
4) 影响管理部负责营销和客户维护工作
5) 风险合规部进行持续的风险管理
1.3. 业务准入标准
1.3.1. 客户适当性管理
1.3.1.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l 了解客户及风险评测和分类:客户首次参与或者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前,除基本信息外,还需要了解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客户不提供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不得为其办理参与或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
l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分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相对保守型以及保守型。
1.3.1.2. 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分级
l 研究所负责评估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资产管理部对产品或服务评估结果进行确认。风险合规部有权根据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要求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l 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
1.3.1.3. 提供适当性产品与服务
在信息充分提示的情况下,向不同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1.3.1.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督和跟踪
销售部门在产品销售中实行双人复核制,对客户参与流程以及适当性管理进行复核,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得到充分执行。
1.3.2. 投资标准
l 投资范围:参考3.1.2.2
l 新股申购:可以不设上限,但是申报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总量
l 证券回购:单支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l 投向要求:标的状态正常
l 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也可以将证券出借给证金公司
l 可以投资国外金融产品
1.4. 市场推广
1.4.1. 目标客户
目标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银行等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l 营业部客户
筛选出短期闲置资金较多,同时具有一定固定收益投资诉求并且具备一定中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作为产品推广的主要目标。
l 银行等代销机构客户
银行是目前掌握客户资源最多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好银行的销售资源,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功发行的关键。
首先可以通过与银行总行签订正式的产品代销协议,有银行在柜台上销售集合计划,是直接占用银行客户资源最好的办法。
如果未与银行签订代销协议,也可以与银行沟通,让银行推荐部分优质客户成为集合计划的客户。
1.4.2. 业务优势
1.4.2.1. 相比定向产品和专项产品的优势
l 集合计划与定向计划比较
优势
集合计划
定向计划
投资者人数多
不超过200人
1个自然人或法人
销售渠道广
可由银行等推广机构在柜台销售
需寻找单一资金进行销售
资金募集容易,募集规模更大
由于采用集合类面向多个客户募集,募集规模更大,募集资金规模不能超过50亿元
由于委托人只有一人,寻找资金量大的单一资金较为困难(委托人是银行除外)
l 集合计划与专项计划比较
优势
集合计划
专项计划
集合计划涵盖范围更广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无需监管部门审批,只需事后报备
备案制
审批制
募集资金投资范围更广
参考3.1.2.2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资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募集对象范围更广
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和自然人
证券业协会要求最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1.4.2.2. 相比集合信托和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的优势
1.4.3. 展业途径
拓展资金需求方:政府、国企、大中型房地产公司
拓展资金需求方的聚集地:银行、基金公司、创投等金融机构
拓展合作渠道:信托、基金公司
拓展销售渠道:银行、三方销售机构
拓展自身销售渠道:培养核心客户群
1.4.4. 促销策略
l 银行代销
l 分公司及营业部代销
l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第三方公司代销
1.5. 集合资产管理市场基本情况
1.5.1. 总体数据
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规模不断扩张,从2011年的1362亿元飞速提升到2016年的21938亿元,仅用5年时间提升了16倍。
1.5.2.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情况分析
1.5.2.1. 国内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l 缺乏系统的投资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造成风险识别、评估的不完整性。缺乏准确评估的工具和手段,评估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l 产品线不够丰富
l 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大:监管层支持力度不大
1.5.2.2. 我国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方向
l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将向系列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对不同的客户需求发行不同的产品,另一方面产品系列的形成可以在市场上树立起统一的品牌形象。
l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将与其他业务部门创新紧密结合起来,如经济业务等
l 几个资产管理产品将在设计思路、运作流程和操作方式上更多的引入基金产品的成功经验
(本文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操作实务》的阅读摘录,非原创,欢迎大家购买原书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