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银监会日前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8月23日新华网)
如今去银行办事,从理财经理到其他工作人员都会积极兜售各种理财产品。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29.05万亿元。随着理财产品越来越多样化,投资者权益受损问题突出。中消协曾调查显示,三成受访者称曾被银行理财销售误导。显然银监会专门规范银行理财行为很有必要。
据悉,购买理财产品时遭遇销售误导、收益被夸大等现象,是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上述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无疑是对症下药。一旦“双录”,对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工作人员既是一种震慑和约束,如果出现纠纷还是银行担责的“铁证”,可对银行理财销售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打消投资者顾虑。有“双录”之后,投资者就不怕理财经理“吹牛”了,可以相对放心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以实现财富增值、对抗通胀。如今,虽然理财渠道多理财产品多,但真正安全可靠的似乎不多,而“双录”规定实际上是为投资者安全投资提供“护航”功能。

当然,此规定也有利于银行业。最新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增速下降至个位数,6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8.4万亿元,较今年初减少了1.9万亿元,理财规模增速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5个百分点。显然,“双录”规定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银行理财的信心,有助于改变银行理财规模下降态势。
在笔者看来,“双录”虽好,但还没有发挥最大作用。这是因为,“双录”规定由银行来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存储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即录音录像资料只掌握在银行手里,对投资者来说,在现场证据资料分享上就不公平,一旦发生纠纷,还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
一方面,某些银行会不会在纠纷发生后剪辑或者涂改音像资料使现场证据有利于自己,投资者就会有质疑。因为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及未来,涂改音像资料并不是什么难事,假如证据出现问题,就不利于投资者维权。尽管上述规定要求“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但不排除某些银行涂改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即使银行方面不会在录音录像资料上做手脚,也不利于投资者维权。因为一旦发生纠纷,有权调出音像证据的机构恐怕只有司法机关,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就意味着投资者之前很难选择其他维权渠道,因为自己拿不出有力证据,银行更不可能给投资者证据,那么综合维权成本就不低。
如果说投资者也掌握一份现场录音录像资料,这本身对银行增加了一份约束。同时,投资者在向媒体、消协等机构投诉维权时,可以自己提供现场交易证据,无疑有利于维权,或许不用走司法渠道了。另外,如果投资者留一份“理财双录”,还能防止某些银行涂改音像证据资料。
因此,在规定“双录”的同时,能不能再出个补丁政策,规定投资者保留一份“理财双录”,值得考虑。一旦这么规定,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会更有信心,银行理财业务会做得更大。这是双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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