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没有上市可以转让吗 (众筹平台上市公司)

【众筹家资讯】今日,股转系统就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发布最新通知!

新三板股转系统,众筹股票平台

5月27日,股转系统关于金融类企业的挂牌准入标准发布最新通知,其中,针对“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私募机构和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划定了三类标准。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以互联网思维成立的众筹平台、P2P企业,将按照第三类企业对待,即股转系统暂不受理此类企业挂牌。

而对于私募机构互联网化的部分众筹平台,或可按私募机构身份申请挂牌,但根据第二类企业的标准,亦有着持续运营5年以上的硬性要求。这也就是说,对于在2014年,这个普遍被成为众筹元年期间落地的平台来说, 新三板给出的态度是:还得三年。

不过,此类私募机构互联网化的众筹平台挂牌新三板会不会上演《无间道》中陈永仁吐槽的“明明说好三年,三年之后又三年,三年之后又三年,都快十年了老大!”,目前我们还只能观望。

附:股转系统关于金融类企业的挂牌准入标准

(一)“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

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按现行挂牌条件审核其挂牌申请,对其日常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二)私募机构

全国股转公司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小额*款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以下统称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大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予以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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