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案例对临床的指导意义】
产科出现医疗纠纷的案例在裁判文书网中并不少见。多因胎儿宫内窘迫出生延迟造成缺血缺氧性脑病或者死亡、顺产时造成胎儿身体损伤等情况。下列案例中鉴定意见显示对被告的诊疗行为给胎儿造成的损害后果,院方承担主要责任,说明临床诊疗行为有重大过错,在临床中实属不应该发生。当胎儿在宫内出现各种病情变化,需要及时终止妊娠时,缩短手术准备时间尽快手术显得尤为重要。真所谓“分秒必争”。因被告的原因延误手术时机,造成胎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严重损害后果,会产生巨额赔偿。临床医生在行医过程中,一定要密切关注危急重症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避免出现严重损害后果。

【病情介绍】
2018年1月12日张某母亲因待产入住被告医院,分娩时造成新生儿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头颅血肿、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头皮破裂、双侧眼底出血等新生儿损伤。2020年11月9日张某在省级医院因“缺氧缺血性脑病、臂丛神经损伤、癫痫”住院治疗10天,出院医嘱显示:按时按量服用丙戊酸钠,并每月复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肾功、离子、心肌酶、空腹血糖,定期复查头部影像学(6-12个月)及脑电图(3-6个月)。2021年5月19日张某在省级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医嘱显示:按时按量服用托吡酯、丙戊酸钠、左卡尼汀、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辅酶Q10,一个月后复查脑电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检测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肾功等。

【原告观点】
张某出生时因被告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及操作不当导致原告重大残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卫生用品费合计1750746元的80%计1400596.80元,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0元,鉴定费10200.00元,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费用有异议:1、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癫痫与被告诊疗过错有关,医疗费中抗癫痫药物及定期检查费用被告不同意承担;2.原告主张20年医疗依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认为根据原告年龄、身体情况,暂时申请原告3-5年的护理费,不宜过长。4,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系数按94%计算过高。5、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过高,合理数额由人民法院认定。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鉴定意见】
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存在过错,过错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张某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达二级伤残;张某右上肢单瘫肌力Ⅱ级达七级伤残。

【法院说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法院委托,双方均无异议,且不存在无效事由,可以作为证据。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定为80%为宜……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及举证,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有医疗依赖费78000.00元、护理费277260.34元、残疾赔偿金627844.80元、住院伙食费22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交通费4301.67元、住宿费42118.00元、卫生用品费44280.00元、精神抚慰金47000.00元,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124804.81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899843.8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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