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说吉语之反垄断系列普法(五):什么是行政性垄断?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要“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 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通过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当经营活动,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手段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市场垄断行为相比,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 行政强制性 ,对竞争具有更大的危害。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 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是 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正常行使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系列具体或者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三是 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行政性垄断行为有哪些?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3.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等。

4.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5.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6.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7.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性垄断案件的执法主体是谁?

根据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 ,反垄断执法属于中央事权,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查处哪些案件?

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发现行政性垄断行为怎么办?

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追究行政性垄断的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不配合调查将被追究哪些责任?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行政机关应如何预防行政性垄断?

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对照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制止行政性垄断执法与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何关系?

制止行政性垄断执法主要是以个案查处的方式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属于事后救济。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事前审查,是事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在于防止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

来源:反垄断处、宣传中心

审核:隋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