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战争”已经进入第三个年头,其间全国各地疫情屡有反复,为了让药店发挥“哨点”作用,相应地,“四类药”也在反复停售。
“四类药品”停售,给药店人带来很多无法言说的“痛”。其中,药品效期问题,更是当下很多药店人的“心头病”。

“四类药品”,成近效期“重灾区”
停售期间,有些地区“四类药品”直接下架,尘封在仓库;有些地区“四类药品”虽然不下架,但需要尘封在货架;各地区的做法不同,但都完成了“四类药品”停售的统一动作。
停售时间越来越长,“四类药品”效期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原本可以销售出去的近效期品种,已经过期了;那些原本日期较好的品种,也沦落为近效期品种。
“四类药品”效期现状:(1)“近效期”成了“已过期”;(2)“好效期”成了“近效期”。
终于等来了“四类药”阶段性解封,顾客都赶来“囤货”。
结果:效期一年左右的,顾客根本不考虑购买!
理由:买回家备用的,日期当然越新鲜越好。
这也就无形中将“四类药品”的近效期范围扩大!

“关联品种”效期也遭受打击
“四类药品”停售,影响的不只是“四类药品”,“关联品种”销售同样受到了影响。
比如,针对购买感冒药的顾客,店员一般会推荐一些维生素、中药花茶,随着感冒药停售,维生素、中药花茶也没那么容易卖了。“关联品种”销售受阻,效期也遭受打击。
除此之外,受“四类药品”停售影响,药店整体客流下滑。这部分客流除了购买“四类药”,还有购买店里其他任何品种的可能。客流下滑,商品滞销率提高,多数品种效期都会受影响。

药品过期产生的损失,谁来承受?
不同公司政策不同,关于近效期赔偿问题,永远“说不清理不清”。
有些公司政策对一线员工很不“友好”:为了店员能严格管理好商品,采用“效期赔偿责任制”——凡是药店的商品出现过期或近效期一律由店长与员工赔偿。这种做法会让门店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保持高度警惕,避免近效期的产生。
这里必须强调一点,近效期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运营中心和商品中心都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如果只让员工买单,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为疫情原因产生的“近效期”,又该如何赔偿?如果还采用“效期赔偿责任制”,是否妥当?店长、柜长及店员对于这种赔偿是否有意见?
毋庸置疑,意见很大!
有些员工,甚至因为效期赔偿问题选择了辞职。疫情之下,公司如果依然采用原先的“效期赔偿责任制”,无疑是在逃避责任,对门店一线员工是非常不公平的。
特殊时期,药品近效期问题应为采购、运营和商品部的共同问题。
针对近效期品种,商品部应主动调配,公司相关负责部门主动与厂家沟通协调,厂家也应该积极配合,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各部门努力之后,仍产生的近效期赔偿,也应是各部门协调分配,不应该单由某一方承担。不管赔偿最后由谁来承受,结果都不是大家想看到的。
不管“抗疫持久战”还要继续多久,药店都会积极响应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百分百执行“四类药品”停售政策;但冷暖自知,日益增多的“近效期”和“已过期”品种,让药店人万般无奈!
只希望疫情早点结束,一切回归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