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服务领域内兴起了一大批中小型特许经营企业,它们从事的行业十分广泛,如中式快餐、西式快餐、园艺服务、汽车美容、物业清洗、皮件美容、服装翻新、减肥健身、幼儿教育、拓展训练等,这些企业大都是九七年以后成立的。成立之初,有些企业并不具备特许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也缺乏特许经营的从业经验,通常是边干边摸索。因此原有的特许经营招商加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的问题。

随着招商加盟业务的发展,有的问题已经开始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企业开展特许经营之初不具备主体资格,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起步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无权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其与被特许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无效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当特许经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特许人就会感到很难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使得特许体系的统一经营模式很难贯彻执行。这样不仅不能发挥特许经营的优势,而且最终会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瓦解;另外,有的被特许者不服从特许人的监督和指导、擅自改变产品和服务的品质、种类和价格;有的被特许者不按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有的被特许者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有的被特许者甚至利用特许者的主体资格缺陷来要挟特许者,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等等。
特许者因合同主体资格的原因无法理直气壮的行使权力,其利益既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得不到政府、协会的支持,往往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有的特许人甚至被迫放弃苦心经营多年、已初见成效且极具发展潜力的特许经营体系,结果功败垂成,令人惋惜不已。另一方面,由于业务发展初期缺乏经验,使得原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本身的缺陷很多,如区域保护划分不合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密条款的空缺或不健全、监督指导制度的不完善、财务制度的不规范等等。这些缺陷已严重的阻碍了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甚至存在毁掉特许经营体系的危险。这样,即使不存在主体资格问题,也必须对原有的特许经营体系进行整顿规范,使其更适应现有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
孙燕青律师提示:法律实践中的问题错综复杂,各种类型交错在一起,难免面临各种难题,在不知如何处理时可以向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信息来源网络,如侵权及时联系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