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法庭被法官抓伤如何处理的 (女子曝在法院被法官抓伤)

39岁女子被女法官抓伤面部,法官被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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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浅说

编辑 | 静浅说

39岁女子被女法官抓伤面部,法官被抓伤

前言:

近日, 39岁的张女士到法院递交材料时,与一名女法官发生争执,女法官当众出手,划伤了张女士左侧脸颊 ,女子表示“自己属于疤痕体质,脸部被抓伤可能留下永久疤痕”。事后张女士面对法官的道歉,直接表示拒绝,认为对方素质低下,并且道歉毫无诚意。

那么到底是什么恩怨,导致一名女法官在法院内公然动手抓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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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矛盾

据当事人张女士称,今年5月30日,她与父亲一起去往法院递交诉讼保全资料,由于自己并非专业法律人士,所以对于资料上一些内容的填写要求,并不是十分明确。

与此同时,一位女法官与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分别告知了张女士如何填写资料,但方式却不同,为此,张女士表示,希望女法官与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沟通一致后再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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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的过程中,张女士感觉女法官态度不是很好,她提醒这位女法官注意态度,希望对方能有应有的服务意识。不料却被女法官回怼称: “我们是审批机关,不是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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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两人的沟通中,*药火**味越来越浓,张女士认为女法官在一些流程和环节的处理上,属于有意挑毛病,可站在女法官的立场来看,她觉得自己是在秉公办事,于是两人一来二去便争吵起来,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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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过程中,可能是由于一方言语过激,导致一时之间情绪失控,双方都没有把握好分寸和尺度。

期间,张女士持笔指向女法官,后者更是出手将张女士的左脸,划出了几道肉眼可见的明显伤痕。

由于当时事发突然,两人争吵和动手环节没有留下现场录像证据,因此张女士脸上的伤究竟是属于女法官格挡造成的误伤,还是有意而为之的攻击,目前仍然无法得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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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根据当时在场的张女士父亲,以及办公室里的其他公务人员反映,“原本她们只是言语上有些争吵,并且并不存在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也许只要双方稍微变通一下,互相让步,事情就不会愈演愈烈”。可现如今张女士脸上的伤,导致她与女法官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再是发生口角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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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由于事情发生在法院,又是法官动手打人,报警的张女士被告知需由法院出面处理

于是,沈阳市*家屯苏**区法院负责人表示,法院已经要求涉事女法官向张女士当面道歉,并且此事已经进行过多次的沟通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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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女法官动手抓伤张女士的时候,有很多人都在场,除了张女士脸上受伤之外,法院负责人表示女法官的手上也有张女士留下的抓痕。

面对这种情况,张女士却说:自己当时被抓伤以后没有还手。与此同时,女法官本人也亲口承认对张女士造成了伤害,但她认为那是情急之下的过激行为,并且自己也被张女士用笔近距离指着眼睛,这让她感觉到自己受到了威胁,出于本能反应才抓伤了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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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这个解释,张女士及其家人并不买账,他们认为女法官的解释,实际上是不愿意承认自己动手伤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意在为自己开脱。

并且张女士表示,女法官当面道歉时显得非常不情愿,还表示自己也有委屈。这在张女士看来,既然她本人并不愿意道歉,而是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才来的,那没有必要走这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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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张女士表示:自己和家人也不想接受这样没有诚意、只为息事宁人的道歉。并且整件事情除了女法官的道歉,法院并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这让张女士觉得十分不公平。

由于女法官是司法机关公职人员,并且有明确规定表示:公职人员打人如果致伤,则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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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 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而达到轻伤或以上的,则是要按照刑事案件处理,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

期间,张女士被女法官抓伤面部的事件,目前仍在调解阶段,如果调解最后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女法官抓伤张女士的事件,将会被当作治安案件进一步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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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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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赔偿方面,张女士说法院口头答应了赔付一笔医药费,但目前具体的赔偿数额和赔偿事宜仍然没有确定下来。

面对这种情况口头答应的未知赔偿,这让已经吃过亏的张女士,表示怀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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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说大也不大,说小也不小,但由于张女士属于疤痕体质,这次冲突导致其面部受伤,光是从照片上看,她的脸上就有几道长约2~3厘米的鲜红伤痕,十分明显。

期间,张女士表示即使距离受伤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自己脸上的疤痕却还没有完全消失,也就意味着,这次意外受伤,可能在脸上留下永久疤痕,这让张女士十分担心,毕竟爱美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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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张女士提供的门诊病例上,写明了是被他人指甲伤及面部,她的左侧眶下区皮肤与左侧颊部,有多处皮肤损伤,局部表皮破损红肿,明显出血已结痂,触痛明显,伤达真皮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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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初步诊断为皮肤浅表损伤以及面部损伤,这已经完全影响了张女士的日常生活,她和家属一致认为,无论是女法官真心实意的道歉,还是法院支付相应的赔偿,首先都是一个态度的问题 “我们并不是想说必须给我们赔多少钱,我们也没有这个意思。”

但女法官和法院在对弥补张女士的损失这件事情上,似乎显得并不是那么有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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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张女士的受伤情况,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相关人员的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

参考《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可以了解有关重伤、轻伤、轻微伤的认定标准,而轻伤或轻微伤的认定则决定了打人致伤事件到底是按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办理。

  1. 轻伤二级(面部、耳廓):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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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轻微伤(面部、耳廓):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面部划伤4.0cm以上……

虽然并没有具体的消息确认张女士的伤情认定结果,法院从事发第二天起,直至将近一个月,所做出来的解决方案,仍然没有得到令各方满意的结果,张女士表示自己受此事影响,早已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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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令张女士和家人不能接受的,是原本应该是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官,在严肃庄重的人民法院里贸然出手伤人,而一切的起因竟然还只是工作交流上一些简单的问题,况且本人事后道歉态度也不诚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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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后来表示,作为基层法院的女法官,这样的素质和工作表现让人失望之余更多的是感到气愤。

一开始她想向女法官强调的,是公务人员应该认真负责地行使公共权力来为人民服务,而女法官却理解成了所谓服务行业才该有的服务意识。

此事一出,立刻引起社会的关注,各种相关话题的讨论热度不断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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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网友认为,政府是我国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机构, 它不仅加强了我国国防建设,还维护这国家的安全,是一个公平正义的形象代表。

虽然张女士的事情,存在个别人员的失误,但那也仅代表她的个人行为。如果此次事件一经证实,相信在法律的面前,一定会秉公处理,如果是因为张女士的原因,才导致出现了后续的问题,那么张女士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现如今,由于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完全证明谁对谁错,面对这种情况,大家应该理智对待,不要受个人情绪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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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事实上,我们国家对于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大,比较严重可以停职处分,非常严重甚至可以开除工作和开除*党**籍

但是我们呼吁人民群众在严格监督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的同时,也要理解公职人员本质上也是普通人。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联系越发密切,大小矛盾难以避免,如何化解冲突,共同进步才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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