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短线交易规定 (证券交易规则最新政策)

证券法第二十一条,证券法交易十大要点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交易限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禁止特定职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化名、借名)交易(包括买卖、受赠)任何股票或者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另一类是对于特定身份的人员,规定持股锁定期或者限制买卖期,锁定期或限制期内不得买卖,期后按规定交易。

一、特定职业人员交易限制

(一)人员类别

第一类特定职业人员,依据《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2.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注:一般认为,系因其地位、职务和与有关人员的关系,而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目前暂未查询到除上述两类人员之外,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类型。另需注意,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规范的人员主体范围,规章、地方性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单位制度规定中对于相关人员所作的禁止交易规定,均不在前述人员范围内。)

一个例外情形: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这里需要注意三个关键条件:1.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2.股票来源只能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3.只能持有、卖出本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任职前原有持股处理

此类特定职业人员在任职前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三)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目前法律法规对此暂无明确界定,从实践操作来看,股票型基金应不在限制之列,但可转债则依据2021年1月31日实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特定身份人员交易限制

(一)人员类别

此类人员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主要有如下两个类别:

  1.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2. 在证券发行、收购、重组中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二)交易限制类别

  1. 针对以上第1类人员,即股东、董监高人员,交易限制方式主要包括锁定期、锁定期后减持规定、以及禁止短线交易(具体见后续专题)。
  2. 针对以上第2类人员,(1)涉及证券发行的,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2)涉及并购重组的,自接受委托之日或实际开展工作之日(以发生在先者为准)至相应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注:违反以上交易限制规定的主要法律后果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