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样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使本实验室样品的标识、传递、保存、使用、保存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样品的完好与完整。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实验室根据取、制样程序获得的样品和公司其他部门的送样。
3.职责
实验室样品管理员负责监督本程序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 样品标识制度
4.1.1 样品的唯一性标识。
4.1.1.1 取样人员取样时,在样品上按规定施加唯一性试样编号(当一个检验批中有多个样品时,样品可用编号加序号的方法加以标识,保证样品标识的唯一性。但必须在取样原始记录上注明序号和其对应样品的炉/件号、批号等之间的对应关系)。
4.1.1.2 制样人员必须在制好供试验用的试样上或其包装容器上加注上述唯一性试样编号。
4.1.2 试样检测状态的标识。
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使用下列方法区分试样的“未检测”“检测中”“检测完毕”状态。
1)区域法。在试验室内划分出专门区域存放“未检测”试样、“检测中”试样和“检测完毕”试样。
2)标记法。在盛试样的容器上加注“未检测”“检测中”“检测完毕”标记,或在容器上(甚至直接在试样上)加贴“未检测”“检测中”“检测完毕”标签来标识试样检测状态。
4.2 样品的传递
4.2.1 取样人员取样时在样品上标识样品的试样编号,将带标识的样品传递给制样人员制样,同时传递制样要求。
4.2.2 制样人对收到的样品进行验收,对任何异常或偏离于有关检验方法、标准中描述的正常或规定的情况均应记录,大样与提供的描述不符合时或对大样的适用性有疑问时,都应与取样人员联系,获得妥善的解决。
4.2.3 制样人将带标识的、按制样要求制好的试样传递给有关检验人员。
4.2.4 当其他部门送样时,由实验室样品管理员负责接样。接样时,应了解样品的有关背景资料、记录样品的状况、确知样品是否经过了适当制备,或者是否要求由本实验室承担或安排制样。然后将样品传递给有关制样人或有关检验人员。
4.2.5 检验人员对接到的试样是否达到制样要求、满足检验要求及其状态进行验收,对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对试样未到达制样要求,以及对其适用性有疑问的,在开始工作之前,检验人员应做进一步说明,与制样人员、取样人员甚至送样部门进行联系,以得到满意的解决,必要时加以记录。
4.2.6 检验人员对试样验收后,在试验的全过程中即时对试样的检测状态按标识方式进行标识,并加以妥善保管。
4.2.7 当检验工作(包括取、制样)不是由一人完成时,样品传递流程间应记录交接情况,传递有关工作要求。
4.3 样品的保留
4.3.1 一般情况下,每批检验都应保存足够的样品,以满足将来重复试验的要求。
4.3.2 保留样品可以为:
4.3.2.1 制备试验用样品后剩余的大样;
4.3.2.2 与试样同时制备而成的保留样品;
4.3.2.3 检验完毕后的试样样余,但都必须能满足再次试验的需求。
4.3.3 根据保留样品的来源,由制样人或检验人员直接将其交给样品管理员,并进行登记、交接,样品管理员对样品的状况、数量进行验收并记录,对不能满足再次检验要求的情况,与传递者联系解决。传递者向样品保管员说明保存要求。
4.3.4 对于在技术规范上可以不保留的、无法用大样制取保留样品的、样品长期保留无法保持取制样时状态的情况,可不保留样品。
4.4 样品的保存
4.4.1 当一份样品或其一部分需妥善保存时(如因为记录、安全或价值的原因,方便补充试验或再次试验在以后进行),交样品管理员妥善保管,以维护样品的良好状态与完整性。
4.4.2 样品保存按其理化性质分类存放,以防止泄漏、相互渗透、污染。
4.4.3 在各类样品的传递、搬运、制备、测试、保存时,要注意样品保存的环境条件。如果有特殊条件,传递者向下传递样品时,应提出要求,接样人严格按条件保护好样品,以防样品变质或损坏。保存在样品室的样品由样品管理员定期检测保存条件,检查样品状况。
4.4.4 一般保留样品保存半年。如果有特殊要求,可由检验员通知样品管理员将该样品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予以保存。
4.4.5 过期样品由样品管理员征得检验部门同意后进行处理。如果送样部门有退回样品的要求,将其退还给送样部门。
4.4.6 过期的样品,如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4.4.7 保留样品未经质量负责人同意不得调用。
4.5 样余的处理
样余不做保留样品用时,按过期样品处理。
5.支持性文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