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4日),《商业中心区(二期)7#、8#楼回迁安置房调换方案》发布,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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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心区(二期)7#、8#楼回迁安置房调换方案
根据2011年3月3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受廊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公司”)负责实施改造区域一级开发工作。
2017年5月,为加快回迁工程建设,凯创公司采取分期供地方式,先行启动时代新居一期回迁住宅工程建设,预计2021年底竣工。现应商业二期7#、8#楼回迁居民要求,凯创公司拟将时代新居一期项目回迁剩余房源优先用于居民安置,具体方案如下:
一、房源情况
时代新居一期共建住宅648套,回迁安置527套,经济适用房7套,剩余住宅114套。其中60平方米(一室一厅一卫)1套;74平方米(两室两厅一卫)43套;91平方米(两室两厅一卫)20套;98平方米(三室两厅一卫)4套;115平方米(三室两厅一卫)19套;153平方米(四室两厅两卫)27套。
二、调换原则
本次房屋调换为居民自愿原则,分为 意向登记和选房 两个阶段实施。选房顺序以意向登记排号先后为准。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原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市场价15000元/平方米购买。调换房屋面积少于原安置面积的,按照商业二期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经适房价格和市场价进行折减。如选择房屋调换的,选定房源后由被安置人与广阳区住建局签订《回迁安置补充协议》,原安置房屋交由凯创公司自行处置。
三、实施时间及地点
1、实施地点: 新华路与建国道交口西行200米路南,时代新居一期项目现场。

2、意向登记时间:
2020年11月7日-11月8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被安置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迁拆**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办理。
3、选房时间:
2020年11月9日-2020年11月10日 (具体时间以意向登记先后顺序,电话通知为准)。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为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16-2392902 丁女士
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
项目实拍
目前项目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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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内容
2011年3月,廊坊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市政府关于对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为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市民居住和工作环境,以深入实施城镇三年上水平为统揽,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实施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工程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
此次征收改造范围 北起金光道、南至解放道、东起新华路、西至文明路,总占地面积为236亩 (扣除根据规划拟保留部分), 地上建筑物面积为12.68万平方米。 其中 住宅占地55.27亩,建筑面积7.17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22户;商业建筑占地29.81亩,建筑面积3.36万平方米;机关办公单位占地34.68亩,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 具体征收数量以有关各方现场丈量的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二、征收时间
2011年3月3日-2011年4月30日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廊坊市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廊坊市房屋征收部门(廊坊市人民政府*迁拆**安置办公室)委托广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廊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廊坊市凯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实施一级开发。
自此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3日
廊坊市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工程是我市城市建设“三年上水平”的重点工程,为全面做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廊坊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时间
1、征收范围:此次征收改造范围北起金光道、南至解放道、东起新华路、西至文明路,总占地面积为236亩(扣除根据规划拟保留部分),地上建筑物面积为12.6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占地55.27亩,建筑面积7.17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22户;商业建筑占地29.81亩,建筑面积3.36万平方米;机关办公单位占地34.68亩,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具体征收数量以有关各方现场丈量的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2、征收时间:2011年3月3日-2011年4月30日。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廊坊市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廊坊市房屋征收部门(廊坊市人民政府*迁拆**安置办公室)委托广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征收补偿与安置
1、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住宅,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面积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3、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4、产权调换:实*房行**屋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确定面积按拆一还一进行调换;或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85%的基础上奖励15%进行调换。也可以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所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5、征收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补到60平方米,所补面积按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交纳房款。安置房实际户型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面积按市场价交纳房款。
享受低保的被征收户,征收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补足60平方米,可以办理有限产权。
6、安置地点:在建国道以南、解放道以北、新华路以西、文明路以东区域统一建设回迁安置房进行安置(以最终规划为准)。
7、被征收楼房的地下室和原配建附属小房(私搭乱接的建筑除外),按18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8、具有商业所有权证的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采用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产权调换面积按房屋产权证确定的经营面积拆一补一进行调换。
9、征收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由于多层改为高层,安置楼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楼公摊面积,参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面积给予一定的公摊面积补助:①原房屋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平方米;②60-80平方米的,补助7平方米;③80-100平方米的,补助9平方米;④100-120平方米的,补助11平方米;⑤12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3平方米。
10、补偿安置面积与所选安置房户型面积差额的处理:安置的面积小于户型面积的,每户可按2009年经济适用房价格2740元/平方米,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的不可分割面积;10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交纳房款,不能超过10平方米。
11、安置房的选择:征收时,对被征收房屋楼层划分不同区段。安置时,根据安置房屋所在楼层划分相应的区段。被征收人在对应区段内,本着谁先签订征收协议,谁优先选择的原则,先选先得。
12、安置房的交付标准:①主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裂度为八度;②公共部分:A外墙:涂料;B楼梯间:不锈钢扶手,涂料;C楼梯间:花岗岩地面,普通电梯。③室内部分:A卧室及客厅:四白落地,水泥地面;B厨房:安装普通洗菜盆,普通地砖;C卫生间:安装普通洗脸盆,普通座便器,普通防滑地砖;D外窗:铝合金窗,中空玻璃;E照明:普通吊线白炽灯。④配套设施:A水、电、暖、燃气:管道入户;B客厅、卧室:预留电视、电话、网线接线插孔。
13、安置房配套费用的减免及担负:①征收安置面积内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契税由征收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不再负担;②被征收房屋原来具有水、电、暖、燃气的,在安置时可办理迁移,减免开口费;③电视、电话在征收时给予移机费用,安置时不再减免,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移机手续;④安置楼的维修基金,原楼房已交纳的由房管部门进行转接,未交纳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⑤所选安置楼面积多于征收面积的配套费、契税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14、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为产权调换,附属物补偿标准根据市场评估确定,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15、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下列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除此之外,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1)1982年5月1日《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后,市、县人民政府按照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即《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中提出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控制区”)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2)按照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16、自市政府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7、征收居民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征收房屋证载面积12-15元/月/平方米计发,征收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暂定24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按3个月计发。同时,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楼房,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00-300元的装修及不可预见费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20000元的奖励。
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6元计发,实行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
电话移机费:按每部88元计发,按2次发放。
空调移机费:柜机按每台200元计发,按2次发放;挂机按每台120元计发,按2次发放。
有线电视移机费主机按每台250元计发,按2次发放;分机按每台70元计发,按2次发放。
18、征收商业用房补助措施: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平方米每月25-45元发放,过渡期暂定2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因征收引起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上年度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具备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确定。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纳税凭证、注册人员名册及工资表等相关依据。
其他按核实的实际情况或者周边同行业平均水平核算。
19、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征收人限期完成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组织统一拆除。
20、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租赁人双方自行解决。
廊坊市人民政府*迁拆**安置办公室20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