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银行存款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质押,储户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银行存款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质押,储户应当如何维权?

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诈骗维权专家

最近关于银行的新闻比较多,引起广泛关注的就是渤海银行和浦发银行在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储户存款进行质押的新闻,笔者作为金融诈骗维权的专业人士,通过现有媒体报道的情况,深深的感觉到了里面套路的味道儿。虽然现在来看,这还不算是骗,但是,很明显的是套路很深,而且金额这么大。笔者从自己的经验,结合现有的媒体报道情况,谈一下以此类案件的看法。

一、渤海银行和浦发银行相继发生储户企业存款被质押的情况

1、2021年10月,一家名为济民可信的医药集团公司,指控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该集团子公司山禾药业与恒生制药“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其存于该行的28亿元存款,用作第三方公司的*款贷**质押担保。

此事随即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同时也引起了银行业内的高度关注。10月24日,渤海银行发布公告回应,表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正在依法寻求司法解决”,并将该事件归因为“在与相关企业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间异常行为”。

当日,济民可信发布《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一文进行回击。文章中,济民可信提供的录音声称,该集团对质押一事“未授权、不知情”,“(*款贷**方华业石化)没有和存款企业交流过这件事,也不存在任何往来”。

11月4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接受央视采访时首次表示,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济民可信系收取了来源于华业石化系的三倍于该行存款利息的额外收益,有其他信息也显示“济民可信对此事是知情的,并非其对外声称的单纯的存款客户”。济民可信在当日晚间回应称,“我集团对存款遭质押毫不知情”,并于11月5日发布《再次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一文,重申其立场。

11月12日,证监会国际部向渤海银行出具了一份反馈意见,其中也关注到渤海银行“28亿元存款被质押”事件。该反馈意见要求渤海银行详细说明存款人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进展,并问询该行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操作的行为。目前该事件仍在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2、2021年11月15日晚间,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远智慧”)日前发布《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定期存款到期未能赎回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直指与浦发银行的定期存款纠纷。

科远智慧公告称,该集团旗下子公司科远投资于2020年11月10日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4000万元购买了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产品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0日,但截至11月15日,科远智慧仍未收到该笔资金。

而在向银行问询后,科远智慧得到了这笔定期存款早在存入该分行当日就被质押的回复,但公司却对该质押行为毫不知情,已明确要求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方面出具有效证明材料。此外公告显示,除了该笔存款被质押外,还有5笔存款也被质押。6笔被质疑的银行存款总金额为2.95亿元。

上述公告发布若干小时后,浦发银行相关负责人回应券商中国记者时表示,确有其事,后续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浦发银行南通分行与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公司确有存款等业务关系。近日,该公司对其与南通分行的有关存款等业务提出查询。为依法保障银行和客户方的权益,查明事实真相,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在开展排查的同时,已于11月15日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并提供了相关业务资料。“后续,浦发银行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该行回应称。

二、此类现象是否具有普遍性?

最近接连发生这种事情,在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存款被银行质押,笔者不得不对此事提出质疑,这种现象是否具有普遍性呢?如果这种事情具有普遍性,那问题就很严重了。银行是我国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存在银行的款项都不安全了,那么我国的金融体系真的是出问题了,普通民众的钱放哪里合适呢?普通民众的安全感就真的没有了。

之前互联网金融坑了很多老百姓,大家唯一觉得安全的地方是银行。现在银行也不安全了,那问题就很严重。

爆出来的这两起案件,存款被质押都是去年的事情,只是今年到期,才被发现而已。前几年,国家的经济形势很好,银行各种理财产品有很多,各种金融创新不断,但是这几年以来,经济形势下行,银行的理财产品可能到期无法兑付,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说,储户的理财到期之后都被兑付了,那么储户的财产没有损失,这种情况下,储户财产被质押的情况就不会被发现。

这就涉及到,其他商业银行是否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呢?各商业银行为了投资或发行各种理财产品,从而设计各种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储户财产被银行挪用的情况,如果储户的财产能够按时兑付,银行的这种违规行为就不会被发现,而且银行还用别人的钱赚了一笔钱,何乐而不为呢?这也是银行钱生钱的道理。各商业银行应当核查自己的理财产品,以及各种产品,是否也存在这种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这类案件,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这类案件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罪呢?

这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无论是渤海银行还是浦发银行,在案件发生以后,第一时间,储户想到的都是报警,渤海银行的案件,警察已经介入有一段时间了。如果案件事实真的很简单的话,那么警察应当发布一个公告,来回应社会关切。但是,到目前为止,案件似乎没什么进展,只有储户和银行在发公告或质疑,警方并未出面说明,这就表明案件事实没那么简单。

渤海银行作为上市公司,证监会已对其发了质询函,银保监会呢?好像没有动静。如果公安机关对上市公司的高管采取了某些刑事措施,上市公司会发布公告。但是到目前为止,媒体并未报道什么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也可能是在侦查阶段,不方便媒体报道。

这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呢?涉及到此案件的罪名,主要有伪造印章罪、滥用职权罪(国有银行的)等,要是说具体的罪名,目前公布的案件信息,还不好说。是不是构成犯罪,也存在一个问题。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而言,储户的合法财产被质押,储户的财产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不一定发生。这个时候,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确定呢?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呢?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呢?可能从一定意义上讲,认定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更合适一些。特别是在这类案件具有普遍性的情况下。

四、储户如何维权?

本案中,银行未经储户企业同意,擅自将其存款质押担保,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企业储户的合法权益,将储户的合法财产置于危险之地,面临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风险。银行的这种做法已经严重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储户企业可以通过刑事报案来维权,公安应当立案侦查,对于银行内部的相关涉事人员,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具体罪名以公安机关查明的为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介入,那么储户企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质押担保协议无效来维权,同时要求银行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这类案件发生以后,受害者应当采取以下几步:

第一步,肯定是先报警。前提是警察会立案,会去侦查。这类案件,银行单位具有很强的保密性,银行对此事的具体操作过程,外人一般无法知道,外人也无法去调查核实,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去调查核实此事。所以,储户如果想维权或想知道更多的信息,只能通过报案来解决。当然,公安机关查明的一些案件事实,在侦查阶段,也不会告知受害者。因为,侦查阶段也是保密的。所以现阶段,储户单位对此案的相关信息,无从得知。只能借助于对方的公告。

第二步,去银保监会进行投诉。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受监管的,因此,储户在受到财产损失或觉得银行存在违规之处的,可以向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但是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才可以。否则,监管机构无法受理储户的举报。银保监会受理举报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会给储户一个书面答复,以回复受害者的举报及答疑。如果监管机构发现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会对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但是,对于银行违规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监管机构是不会管的,只能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步,去证监会投诉。证监会管的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对银行基本是不会管的,除非银行是上市公司。所以,对于上市的银行,是可以去证监会进行举报的,证监会核查其是否合法合规经营,从而对其作出处罚。

第四步,去法院诉讼解决。这类案件之所以能够进入到诉讼这一步,那肯定是因为前面几个步骤都解决不了了。也就是,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这种情况下,只能诉讼解决。公安机关一般也只是解决相关人员的犯罪问题,至于受害者的损失,公安机关也不负责挽损。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笔者指的是假如,假如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或犯罪的行为,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后,储户企业的钱,那几个亿或几十个亿通过刑事手段无法追回的情况下,那么储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只能由银行来承担,银行愿意承担吗?如果银行愿意承担,肯定不用打官司。让银行几个亿或几十亿的赔偿金,银行肯定不愿意出的。此时,银行个别人员的犯罪行为,给储户造成的损失,银行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些银行个别人员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呢?

银行肯定不会认为这些个人的犯罪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银行肯定不会愿意赔偿储户的损失。这个时候,可能就涉及到民事诉讼了,就要法院来裁决,银行要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多少的责任。

最近一段时间,另一个关于银行的案件引起关注,储户1200万元被银行职员转走,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两成责任,储户自己承担八成责任。据媒体报道,储户丁女士在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徐农商行”)存入1200万元后,其存单和身份证被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之后1200万元存款被王某转入其父亲账户。报警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钱款未能追缴。为追回这笔资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山西省清徐县法院一审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对此,丁女士一方11月5日在社交平台表示,对前述法院判决严重不服,目前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事件也引起法律界的热烈讨论,有律师表示尽管存款人存在过错,但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但也有律师认为,该判决是在追缴王某诈骗赃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次要责任范围内基本合理。

笔者不希望看到,渤海银行和浦发银行最后与储户对簿公堂,当然诉讼肯定是最后一条途径。没有人愿意和银行打官司,也不会轻易和银行打官司。只是没办法的情况下,才不得已才和银行打官司,那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否则,和银行打官司很难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