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租赁拆除 (租了违章建筑需要全部拆除吗)

“提灯定损”,网上现有信息显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此事件也凸显了承担行政职能的机关之间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整体协同、高效权威、运转顺畅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体制,很多法律法规规章处于得不到彻底执行的状态,以至怪事上演。

一.“提灯定损”等行为,从现有网上的信息分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房东郭某林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房东郭某林与陈女士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履行争议纠纷,虽然,房东部某林列出极为苛刻的“万元赔偿清单”,而且也存在检查方式有悖常理的行为,在一般常人看来,这似乎有借退租敲诈租客陈女士之嫌,但是,我们没有证据可以推定排除房东郭某林的个人固有认知里,这就是他对租客不到期退租(可能是因小孩上下楼吵闹问题与郭某某引发矛盾,表示要退租,但郭某某以家具遭受损坏为由,不予退租金和押金),解除合同的合理应得之款(虽然他个人可能也认为数额是高了,但是他可能自作聪明的认为“提灯定损”是他的高明手段),故房东郭某林对于租客陈女士财物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②2024年4月3日玉山县联合调查组关于玉山县冰溪街道“租房纠纷“调查情况通报显示,2024年3月22日晚,郭某林存在拿砖块砸向陈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虽然官方信息中没有给出郭某林“拿砖砸人”的具体细节,从中我们可以推定,郭某林“拿砖砸人”的行为可能是其他类似于口角纠纷引发,而与索要不合理的赔偿款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敲诈勒索罪的“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在郭某林的个人认知里,其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有事实依据的,是其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所以,本事件中郭某林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提灯定损”等等后续行为的目的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除合同诈骗罪外,也不宜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纠纷而产生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履*房行**租租赁合同中以极其苛刻的条件进行收房验收为理由,从而没收租客押金、索要天价赔偿金的行为,在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应审慎对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二.《民法典》、《合同法》等等民事法律的实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间产生的纠纷,不仅仅需要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审理的方式来定分止争,有些民事权利的保护等也需要行政机关的依法参与。

比如,《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而《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第47条也规定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所以,行政法的这些规定与《民法典》第295条规定是相互支持的。行政法必须贯彻《民法典》第295条规定的要求,以确保相邻权人不动产的安全免受建设活动的侵害,这就使得相邻权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获得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很多时候存在交叉,行政机关的依法介入可以为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规范、有序推进提供更多保障。

再比如,《民法典》第534条规定了合同监管内容,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房东郭某林在行使私权时的任意性和不合理性是不是需要相关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监管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投诉依法(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合理、适当介入?还是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民事诉讼审理来限制其任意行使私权?

比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己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各地也相应出台了更为细致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2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7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第14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2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送审稿)》中也规定,房屋出租须向当地派出所报送房东、租客信息。

所以,如果房租租赁从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办理居住证,涉嫌违法建设的查处等等,每一个承担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都依法履职到位了,相信,类似于“提灯定损”的怪事不会发生。法律、法规、规章之所以落地难、落实难,难在证据收集,难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难在执行。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各自为阵,尚未形成相互协作的合力,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高效的互联互通的执法协作网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