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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黄波律师,太谢谢你们了,没有你们,我这100万元还不知道啥时候能要回来,这下终于可以安心了。”当事人魏先生对黄波律师感激地说道。

近期,原告魏先生 委托合权律师事务所黄波律师、曾小丽律师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举证有力,为魏先生争取回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13万余元。

经过由法院审理,现已结案,案件详情如下:

01

案件详情

| 案件经过

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0 年开始被告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 2014 年 9 月 5 日,合计借款金额为 2810500 元。

因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全部借款,为促进被告及时还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利息以月利率为 2.5%计算,以先息后本的方式偿还借款。

截止 2016 年 1 月,被告仍然未能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及利息。经双方重新核对,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取整确认借款本金为 100 万元,2015 年 5 月 3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尚欠利息 19.5 万元,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以月利率 2%计算。

截止本诉,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本金,被告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

| 原告魏某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及利息人民币 1134370.93 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02

最终判决结果

| 合权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证据:

律师整理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部分与原告的流水一一对应,以上事实,有借据、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事实, 且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原告确实向被告陆续出借款项。

| 一审判决,法官审理内容如下: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均无争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某归 还借款本金 1000000 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 魏某 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被告李某缴纳。

|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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