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的商业机会 (web3.0有哪些创业机会)

【引言】

近日,盛大举办的香港web3嘉年华已圆满落幕,而全球瞩目的“守正创新、稳慎前行”香港web3之路才刚刚开始。

受香港友好政策和积极态势影响,今年以来,不仅已有超过80家web3公司明确表示有意进军香港,就连火币(Huobi Global)、欧易(OKX)、香港数字资产交易所(HKD.com)等知名机构都前后向香港政府申请加密货币交易所牌照。

逐渐明朗的香港监管态度,不论是对大陆地区受严格管控、处境艰难的web3从业人士,还是其他地区亲睐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优势、但因监管模糊而踌躇的web3创业者,都为他们规划web3事业提供了一项更为优质的选项。

诚如香港政府“促进香港虚拟资产行业得以可持续和负责任地发展”之决心,本文希望结合我们的经验和观察梳理香港监管要求,协助web3创业者准确把握监管窗口期机遇,并提供一条清晰、明确的合规路径。

【监管概况】

从2017年《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香港首部虚拟资产监管文件的出台到今年2月份的《咨询文件》 [1] 的公开,香港针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框架已逐步建立,形成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为监管核心、香港财经事务及财务局(“财务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为监管辅助的架构体系。

基于“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香港政府目前主要采取“以点带面、适时调整”的路径对web3行业进行归类监管。 以“虚拟资产”为焦点,延伸至 一个核心市场行为 (虚拟资产发行)、 一个重点服务商主体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及 一系列行业服务 (虚拟资产相关服务)的具体监管,并根据虚拟资产不断演变的性质和创新模式,适时在法律和制度上予以配合 [2]

为协助读者清晰、准确地理解香港对于虚拟资产的监管逻辑, 本文拟采取与香港政府监管路径相一致的思路,依次对“虚拟资产”“虚拟资产发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资产相关活动”进行分析。 最后,我们还将基于现有法律, 针对尚未出台具体规定但与web3业务联系密切的“智能合约”及“DAO”提供相关的法律解读及法律建议。

[1]《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证监会

[2]《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虚拟资产的监管

香港目前主要监管“证券型代币”、“虚拟资产型代币”、“稳定币”、“非同质化代币”四大类别,核心监管要求分别为: (1)沿用传统证券牌照的要求对构成股份、债权证、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等的证券型代币进行严格监管;(2)通过创设VASP牌照以规范为虚拟资产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3)稳定币将被视为虚拟资产的一种,将由金管局通过实施新的牌照制度对其进行监管;(4)非同质化代币的监管并未进行“一刀切”,而是基于“证券”“虚拟资产”“普通虚拟商品”三大角度进行归类监管。

1.1证券型代币(Security Token,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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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考量,我们认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香港政府针对证券型代币将始终保持严格的监管态势。结合今年2月份证监会明确“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遵守VASP制度下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新指引》)”的背景,一方面,从事证券型代币活动需要获取的证券牌照将不再依据传统《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要求更为具体细化的《新指引》;另一方面,证券型代币相关活动所面向的市场群体仍会受到严格限制,短时间内不会向普通投资者开放。针对证券型代币相关服务涉及的牌照获取问题,详见本文3.2.1部分。

1.2虚拟资产型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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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监管要求,我们认为 目前只有提供虚拟资产型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需要受到 VASP制度的规管 ,其他涉及虚拟资产型代币的活动暂不在 VASP制度监管范围内。 但结合证监会监管要求逐步细化的趋势来看,不排除未来虚拟资产型代币的其他相关活动将被进一步列入监管范围之内。

1.3稳定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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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去年 Terra 稳定币一夜蒸发 400 亿美元事件的重大影响,香港目前与全球其他地区一样十分关注稳定币的监管。根据金管局对稳定币的定性,我们认为 基于特定计算方法维持的稳定币 以及 基于套利获取价值的稳定币 不具备香港规管下的合法地位。

而针对发行人需在香港注册新实体并以新实体名义发布稳定币的要求,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在港业务的独立性, 但也正受该因素影响,一旦稳定币(尤其是锚定香港以外地区法定货币等的稳定币)出现重大风险,很可能因香港实体的独立性限制(比如 USDT 香港版),导致投资人只能向香港实体追偿,而难以向该稳定币的最终发行主体连带追诉。更重要的是,受限地区实体发行的稳定币流动性也会成为一大问题,这既可能影响市场的交易深度和交易对象,也可能削弱加密行业对金融市场的带动作用。

1.4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 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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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依据NFT本质的资产属性将其纳入原有框架作出具体的监管, 除非具备传统证券以及虚拟资产的属性,否则针对NFT整体的监管态势仍较为宽松乐观。 正如去年财库局通过“金融科技周”推出NFT发行试验计划以推广使用NFT,香港政府目前仍十分认可并积极支持NFT市场的发展。

虚拟资产发行的监管

根据当前的监管框架, 以香港公众为目标或向香港公众(不*公论**司是否设立在香港)发行未构成“证券”的虚拟资产暂不需要获得登记或批准。 但若相关虚拟资产构成“证券”的,除非属于专业投资者、私募配售等豁免情形,否则 应获得证监会认可、或经证监会登记。

2.1所有证券发行邀约均需获证监会认可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不论是向香港公众发出关于订立收购、出售、认购或承销证券的协议的邀请,还是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邀请(包括集体投资计划文件),均需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其中,条例规定无需获得证监会认可的豁免情况具体如下(只需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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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股份/债权发行还需经证监会登记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凡向公众作出发售股份或债权证的要约, 则要约文件应作为该公司发出的招股章程,其内容应该符合相关规定,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登记。

其中,条例规定无需满足招股章程要求并经证监会登记的豁免情况具体如下(只需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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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

待2023年6月1日VASP制度正式生效后, 香港将正式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施“双重牌照制度”。即 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 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无论是提供证券型代币还是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均需通过获取牌照以合规开展业务。

3.1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认定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基于平台提供 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 等服务,并 对投资者资产具有控制权 的,即属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B

虚拟资产交易所,即透过电子设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a)藉该项服务——

(i) 买卖虚拟资产的要约,经常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或(ii)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辨识,以期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或经常在有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的合理期望的情况下互相介绍或辨识,而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及(b)在该项服务中, 客户款项或客户虚拟资产由提供该项服务的人直接或间接管有。

结合前述定义,针对市场上部分点对点型平台,即仅为用户提供发布和/或撮合出价和报价、但不支持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我们认为此类平台由于未因在任何时间拥有任何金钱或任何增值权益而参与相关交易,且实际交易脱离平台发生,应当不属于《打击洗钱条例》下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3.2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要求

3.2.1整体监管要求

香港将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施“双重牌照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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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们的经验来看,目前1号牌相对容易符合申请条件, 而7号牌由于对申请人的背景架构、负责人(Responsible Officer,RO)等要求严格,因此申请难度较大。 针对确有决心想要获取7号牌照的平台运营者, 我们建议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背景架构是否干净清晰,最好在分离主体公司的基础上设立新的香港公司以申请牌照。

同时,由于7 号牌照对平台的产品审核、RO的数量及资质要求较高, 所以未开展过业务的新平台获取7号牌可能性几乎为零,加之对确定适格RO人选的确定周期往往较长, 所以有意申请7号牌的平台运营者需要做好花费1- 2 年时间的准备。

另外还需要特别说明,许多web3创业者基于申请周期长、监管不确定等考量,拟通过收购以获取牌照。但经本团队与香港监管部门沟通了解,当前证券牌照已区分为“新牌照”(基于虚拟资产业务获取的)和“旧牌照”(基于传统业务获取的), 即只有收购新1号牌或7号牌才能开展虚拟资产业务,收购旧1号牌或7号牌则只能开展传统业务。 因此,结合仅有OSL数字资产平台和HashKey Group交易所两家获得新牌照的现状来看,目前希望通过收购获取牌照的路径基本难以实现。

3.2.2具体监管条件

关于双重牌照的条件及要求,今年2月份证监会进行明确: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遵守VASP制度下的《新指引》。这就意味着,一旦VASP制度正式生效,《新指引》将成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和运营合规条件的新标准。

《新指引》中提及的虚拟资产牌照获取条件及要求具体如下:

投资者保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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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风险保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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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衍生品交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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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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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 香港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已基本形成,尽管些许细节尚未明朗,但整体合规趋势足以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 从目前各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在香港本地高薪聘请RO、排队“落户”香江的场面中可见一斑。

对比《新指引》下的监管要求,香港牌照申请的部分条件较之原有规定确实有所放宽,但 允许零售客户参与交易制度下的持牌条件仍较为严格,无论是传统证券牌照还是VASP 牌照,对一般创业者而言申领门槛仍较高、获取难度仍较大。

不仅如此, 根据我们的服务经验以及把握的市场情况来看,当前申请牌照仍是一项高成本的投入,中小型创业者的能力基本难以承担。 从技术团队的搭建、高管人员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聘请到保险的投入、评估报告的出具等,整个流程的费用远超过RMB几百万,甚至某知名机构为获取香港牌照投入了RMB 2亿左右的费用。

但结合当前香港对web3大力支持的政策背景和监管态势,我们仍认为,对于有能力、有条件以及有志长期耕耘于web3领域的创业者而言,新制度下的窗口期确实不失为在香港申请牌照的好时机。因此, 我们建议该部分创业者可以充分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把握机遇、作出选择。

虚拟资产相关服务的监管

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香港主要针对“虚拟资产投资基金相关服务”“虚拟资产产品分销”“虚拟资产*款贷**及托管”三大类服务行为作出规管,核心仍在于防止其中可能潜在的金融风险。

4.1提供虚拟资产投资基金相关服务

香港对涉虚拟资产投资基金的活动监管较为严格:一方面,任何基金拟投资于虚拟资产, 不论目标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都属于监管范围; 另一方面,针对涉及 管理、投资虚拟资产基金的相关活动 ,均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获取相关牌照以合规开展业务。

关于管理、投资虚拟资产基金相关活动涉及的具体要求如下(不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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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相较于1号牌,9号牌对RO的经验、股东背景、基金策略、尽职调查、托管等各方面的 要求都十分严苛,申请门槛和难度都较高 。加之考虑到市场上为虚拟资产基金提供管理、分销的服务商 大部分涉及量化交易或其他自动管理交易 ,而该等行为已经超出9号牌的规管范围,还需同步获取其他牌照以确保业务完全合规。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难以达到 9 号牌照的标准,建议可以考虑通过搭建合适的海外架构,将虚拟资产基金公司主体放至海外,然后再通过香港主体申请 1 号牌开展相关的基金分销业务。

4.2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

根据《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分销被视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应遵守销售复杂产品方面的规定,以及香港证监会及香港金管局施加的特别监管规定,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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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款贷**及托管虚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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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和DAO

针对与web3发展密切相关的智能合约,以及日益成为焦点话题的DAO,香港目前均未作出具体的监管,因此需要更多依赖于原有的法律框架进行适用。

5.1智能合约

智能合同目前没有在任何香港法规、法规或司法裁决中得到明确承认。 香港贸发会在2017年发布了⼀份关于DLT的白皮书,其中讨论了利用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和责任。例如,在明确或起草的合同条款内使用智能合同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从而影响此类合同的可执行性。

而对于智能合约的开发主体来讲, 也尚未出现立法或判例法明确在区块链网络上运行代码的开发人员需要对使用此类软件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因为根据香港当前的监管来看,开发人员很大程度上更可能仅被视为其客户的受托人,(除非可能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不属于最终责任的承担方。

5.2DAO

在香港,目前DAO的概念不像虚拟资产那样受欢迎和被广泛采用,也尚未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及法律规定。

在监管方面,根据其功能、特征和影响,如果 DAO代币属于SFO下的“证券”或“期货合同”的定义, 那么任何关于此类代币活动的交易或建议都将被视为受监管活动。 开展有关“证券”或“期货合同”监管活动的中介机构还必须遵守适用的许可或注册要求,以及AMLO的AML/CTF要求。

此外,如果基础DAO满足集体投资计划的所有要素,则发出投资DAO邀请函的行为可能将构成香港法律下的犯罪,除非该邀请行为已经证监会授权或豁免。

结语

较之美国、新加坡等多地对web3监管态度日益谨慎、小心,香港近期以来的一系列鼓励政策和创新发展,无疑向全球web3展示了另一种合规框架下可持续发展的新姿态。而在此背景下,能否及时、准确把握住个中机遇、创造商业价值,对于web3创业者而言至关重要。

注释

[1]https://thelawreviews.co.uk/title/the-financial-technology-law-review/hong-kong

[2]https://www-globallegalinsights-com.translate.goog/practice-areas/blockchain-laws-and-regulations/hong-kong?_x_tr_sl=en&_x_tr_tl=zh-CN&_x_tr_hl=zh-CN&_x_tr_pto=sc

[3]https://www-thomsonreuters-com.translate.goog/en/reports/cryptos-on-the-rise-2022.html?_x_tr_sl=en&_x_tr_tl=zh-CN&_x_tr_hl=zh-CN&_x_tr_pto=sc

[4]https://sumsub-com.translate.goog/blog/hong-kongs-new-crypto-exchange-licensing-regime/?_x_tr_sl=en&_x_tr_tl=zh-CN&_x_tr_hl=zh-CN&_x_tr_pto=sc&_x_tr_hist=true

[5]https://charltonsquantum.com/legal/our-work/2021/hong-kong-crypto-law-crypto-regulation-march-2021.pdf

[6] Conclusion of Discussion Paper on Crypto-assets and Stablecoins.pdf

[7] crypto-funds-hk-an-overview-2022.pdf

[8] Cryptos-Report-Compendium-2022.pdf

[9] https://2cexam.com.hk/hk/a1149_t-chi/

[10]https://www.charltonslaw.com/our-work/regulatory-securities/hong-kong-securities-law/licensing/applying-to-the-sfc-for-a-type-9-asset-management-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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