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因妊娠39+4周LOT先兆临产,入被告医院。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因临产于2022年1月27日22:43自然分娩一女婴,体重3170克。脐带绕颈1周绕上肢1周,脐带呈棕色淤血状长度64厘米。

Apgar评分1分钟0分,立即给予抢救,经抢救30分钟无效。出院诊断:孕2产2妊娠39+4周LOA自然产后;死胎;脐带绕颈1周绕上肢1周;轻度贫血。
【患方观点】
因被告处置不当,导致女婴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故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x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院已建议原告方进行尸检,但其没有接受建议,未进行尸检,致使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及时间,我院已尽到充分告知义务,我院无责任,无需承担原告的损失。
【鉴定意见】
2023年4月3日意见认为:原告之子胎死宫中,与对产程的观察不严密,对胎心监测不严密,没有真实记录产程中胎心变化,没有及时发现胎儿窘迫,未及时处理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产程的观察不严密,对胎心监测不严密。在入院后的2次阴道检查均未记录胎先露高低;查体记录“宫口未开”,产前护理记录单记载“14:15宫口容2指”的记载矛盾;在宫口开全前的一产程中只有1次胎心听诊间隔是23分钟,1次是40分钟,其余均在2个小时左右。
【庭审意见】
1、关于被告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本案中已由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2、经本院审查,被告虽认为产程中严密监测的标准并无明确规定或指南,但被告住院病案中长期医嘱记录单已明确“监测胎心1/2小时”,产程中被告未严格执行该自订计划,属于过错。
3、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4、被告关于未对死胎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及时间的抗辩,不影响上述鉴定意见的得出,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5、原告此次住院及出院后复查费用共计4105.29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原告此次住院前在被告处发生的医疗及检查费用,被告已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上述费用与原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检查费用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6、本案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发生鉴定费16000元,已由申请人即本案原告预交,应由被告承担。
7、被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导致原告之子胎死宫中,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生理创伤,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一定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酌定数额为30000元。
8、原告主张丧葬费,因原告已自行采用深埋方式处理,未实际产生丧葬费用,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判决,被告xxx医院赔偿原告单某艳医疗费4105.29元、鉴定费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详见2023年6月14日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