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行胎头吸引致新生儿损伤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0日15时57分,原告王某1之母秦某因继发性宫缩乏力、单胎活产、妊娠合并糖尿病、头位难产通过门诊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产科一组接受治疗。入院情况为:产妇因停经38周,下腹阵痛6+小时入院。查体:心肺无异常,腹部胀隆,肝脾未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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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高35CM,腹围113CM,胎心140bpm,先露头,LOA。PV:宫颈容受80%,宫口开大2指。骨盆正常。入院诊断为:足月妊娠,妊娠期糖尿病。产妇第一产程顺利,2020年8月12日16时00分宫口开全,于17时35分因继发性宫缩乏力行会阴侧切术+胎头吸引术娩一足月男婴,发育正常。

生后1分钟阿氏评分7分,给予清理呼吸道,正压通气,保暖吸氧后5分钟评分9分,送儿科观察,体重3570g。羊水清。产妇胎盘胎膜娩出完整,会阴切口可吸收线缝合。产后宫缩好,阴道流血不多。口服产后逐瘀胶囊促进恶露排出,并应用垫付冲洗消毒会阴。

秦某至2020年8月14日10时00分出院,新生儿出院情况为:新生儿因生后呼吸急促由产房转儿科。2020年8月12日18时33分,原告到被告儿科一组住院接受治疗,出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窒息(轻度),头皮血肿,先锋头,新生儿脑病?臂丛神经损伤?肺膨胀不全?

【患方观点】

2020年8月10日原告母亲在被告处住院待产,2020年8月12日被告为原告母亲行“会阴切开术+胎头吸引术”娩出原告,造成原告臂丛神经损伤等受到损害。原告自出生以来至今不断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支出巨大,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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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被告同意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按照规定依法赔偿,要求承担百分之四十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请求法院核实后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同意按规定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费、供热取暖费、水费、电费、住宿费,有异议,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有异议请求法院酌情处理。同意按照鉴定意见的结果计算护理费,同时要求按照1人标准计算护理费,虽然实际住院天数多于鉴定意见的天数,但是该案在鉴定的时候,鉴定机构也是依照了原告提交的包括儿童医院的病历在内的,所以我们认为鉴定机构在参考了所有病历材料之后,给出150天的护理期限是符合规定的。

【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1之母秦某诊疗过程中,存在缩宫素使用不规范、告知义务不足、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院方的过错与王某1出生时发生左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窒息(轻度)、新生儿头皮血肿等损害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拟起同等作用为宜。被鉴定人王某1的护理期限为150日;其营养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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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68203.3元。